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柳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,实现城 乡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法制化、规范化、标准化,根据《中 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》《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《中华人 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》办法》等法律、法规及有关国家技术 规范,结合本市实际情况,制定本规定。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规划、设计、 建设、管理等相关活动。 第二章‧建设用地 第三条建设项自用地面积大于15000平方米的,应当 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,经审定后实施,法律、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。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建筑总 容量控制指标: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,建 筑容量控制指标可以在科学论证基础上作适当调整。 第四条建设项目建筑基地未达到以下最小用地面积 的,不得单独开发建设: -1 - 一)多、低层建筑和工业仓储类建筑为3000平方米。 (二)高层建筑为4000平方米。 建筑基地未达到上述规定的最小用地面积,但是,有以 下情况之一,且不影响城乡规划实施的,经城乡规划主管部 门审核同意后可以建设: (一)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者为既成道路、河道, 确实无法调整、合并的。 (二)因城乡规划街区划分、市政公共设施等限制,确 实无法调整、合并的。 (三)其他情况确实无法调整、合并的。 第五条建筑基地短边长度大于等于50米,且新建建 筑符合与周边建筑退距要求的,可以单独建设。 第六条建筑基地面积小于等于500平方米的低层建筑 项目审请房屋改建、扩建,原建筑规模已达到相应控制要求 的,其批准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原不动产权证或者房屋所有权 证上注明的建筑面积。 第三章‧建筑间距 第七条建筑间距应当依据本市日照条件、建筑物朝向、 建筑属性以及相邻建筑之间的相互关系,按照白照、采光、 通风、消防、防灾、管线理设、空间环境、建筑保护、视觉 卫生等要求确定,同时还应当符合本规定。 - 2 - 第八条多、低层住宅建筑的间距,应当符合以下规定: (一)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控制: 1.正南北朝向其间距在旧日区大于等于南侧建筑高度的 0.9倍,在新区大于等于1.05倍。 2.正东西朝向其间距在日区大于等于较高建筑高度的 0.8倍,在新区大于等于1倍。 (二)住宅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控制: 垂直布置的住宅建筑山墙宽度小于等于20米的,其南 北向的间距在日区大于等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.7倍,在新区 大于等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.85倍,且大于等于6米;东西 向的间距在旧区大于等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.65倍,在新区 大于等于0.8倍,且大于等于5米。 建筑山墙宽度大于20米的,其间距按照平行布置的住 宅建筑控制。 (三)多层住宅建筑底层有商业或者其他非住宅用房的, 其上部住宅用房间距计算原则上不扣除底层高度。 (四)多层住宅建筑的山墙间距在旧区大于等于相邻较 高建筑高度的0.35倍,同时应当大于等于6米。在新区大 于等于相邻较高建筑高度的0.45倍,同时应当大于等于7 米;低层住宅建筑的山墙间距大于等于4米。山墙上开启窗 洞大于0.6米×0.6米的或者住宅建筑的东(西)侧有居室 窗洞的,其与相邻佳宅建筑东西尚的间距不适用前项规定的 - 3 - 山墙间距,应当按照本条第(一)项的有关规定执行。 第九条高层住宅建筑与高、多、低层宅建筑的间距, 应当符合以下规定: (一)高层住宅建筑与高层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规定。 1.建筑高度小于等于60米的南北向高层佳宅建筑,其 间距大于等于按照下式计算的规定值: 新区:24X1.05+(较高住宅建筑建筑高度-24)×0.4 I日区:24X0.9+(较高住宅建筑建筑高度-24)×0.35 建筑高度大于60米小于等于100米的部分,其高度每 增加5米,间距增加1米;高度大于100米小于等于150米 的部分,其高度每增加5米,间距增加0.8米;高度大于150 米的部分,不再计算建筑间距。 2.建筑高度小于等于60米的东西向的高层住宅建筑, 其间距大于等于按照下式计算的规定值: 新区:24X1+(较高住宅建筑建筑高度-24)X0.25 旧区:24X0.8+(较高住宅建筑建筑高度-24)X0.2 建筑高度大于60米小于等于100米的部分,其高度每 增加5米,间距增加0.8米;高度大于100米小于等于150 米的部分,其高度每增加5米,间距增加0.5米;高度大于 150米的部分,不再计算建筑间距。 (二)高层住宅建筑与多、低层佳宅建筑平行布置时的 - 4 - 间距规定: 1.高层住宅建筑与其北侧多、低层住宅建筑的间距大于 等于本条第(一)项第1目的规定。 2.建筑高度小于等于60米的高层佳宅建筑与其东(西) 侧多、低层住宅建筑的间距大于等于按照下式计算的规定值: 新区:24×1+(较高住宅建筑建筑高度-24)×0.2 旧区:24×0.8+(较高住宅建筑建筑高度-24)×0.15 高层住宅建筑高度大于60米小于等于100米的部分, 其高度每增加5米,间距增加0.4米;大于100米小于等于 150米的部分,其高度每增加5米,间距增加0.3米;高度 大于150米的部分,不再计算建筑间距。 3.高层住宅建筑位于北侧的,其间距按照南侧多、低层 住宅建筑控制。但是,最小间距旧区大于等于13米,新区 大于等于15米。 (三)高层住宅建筑与多、低层宅建筑垂直布置的, 其间距为各自计算间距控制值的一平之和且大于等于13米: 高层住宅建筑与高层住宅建筑垂直布置的,其间距为各自计 算间距控制值的一平之和且大于等于15米。 (四)小于等于60米高层住宅建筑与高、多、低层住 宅建筑的山墙间距,其间距大于等于13米,且大于等于建 筑山墙面宽度;大于60米的高层住宅建筑与高、多、低层 住宅建筑的山墙间距,参照本条第(一)项、第(二)项高 -5 - 层住宅建筑平行布置的间距计算,其间距可以在平行间距计 算的基础上折减30%。 (五)按照上述规定计算高层住宅建筑间距的,高层住 宅建筑主要朝向的建筑长度不得大于60米,高层住宅建筑 主要朝向的建筑长度大于60米或者建筑高度大于60米的, 还应当结合项目日照分析来确定相应的建筑间距。 第十条当住宅建筑为非正南北向布置的,司以根据正 南北布置的建筑间距计算的基础上按照以下规定进行适当 折减。 (一)在建筑平行布置存在朝向偏移的情况下,南偏东 (西)大于15度小于等于30度按照南北朝向的0.9倍折减: 大于30度小于等于45度按照南北朝向的0.8倍折减:大于 45度小于等于60度按照东西朝向的0.8倍折减;60度以上 按照东西朝向的0.9倍折减。 15<偏移度≤30度 30偏移度45度 - 6 - 45<偏移度60度 60度以上 (二)住宅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,应当 符合以下规定: 1.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等于30度的,其最窄处间距 按照平行布置的住宅建筑控制。 2.当两幢建筑夹角大于30度小于等于60度的,其最窄 处间距按照平行布置计算控制标准乘0.8倍折减。 3.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60度的,其最窄处间距按照 垂直布置的住宅建筑控制。 建筑 建筑 两幢建筑夹角 第十一条在符合第七条、第八条的前提下,南北向平 行布置的低层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为6米,低层住宅建 筑与其北侧多层住宅建筑的最小间距为9米。 -7- 第十二条在城市旧日区实施危旧日房改造工程中,确实因 地形、环境等条件限制难以按照第九条控制高层住宅建筑间 距的,有关高层宅建筑与处于其日照遮挡范围内的住宅建 筑的间距可以通过日照分析确定。 第十三条医院病房楼、休(疗)养院住宿楼、幼儿园、 托儿所和大、中、小学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,除符合国 家相关的规定以外,还应当符合本规定。 第十四条除第十三条所列非住宅建筑外,对无采光、 日照要求的各类非住宅建筑的间距,可以在同型布置方式的 住宅建筑间距的要求上减少30%以内,其中多、低层的商业、 仓储、工业类建筑以消防退距要求为主;同时非住宅高层建 筑之间的开窗面间距,南北向平行布置的,间距不得小于20 米;东西向平行布置的,间距不得小于15米。 第四章‧建筑退让 第十五条沿建设项目基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、公路、 河道、铁路两侧、山体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建设的建筑物, 其退让距离除应当符合消防、防洪、环保、交通和安全等方 面的要求外,还应当符合本规定。 第十六条沿建设项目基地边界的建筑物,其退让边界 距离按照以下规定控制,并须同时满足消防间距控制要求。 (一)各类建筑退让基地边界应当符合以下规定: -8 - 1.各类建筑退让基地边界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表1。当 建筑外墙与基地边界不平行布置的,可以至临基地边界的外 墙面中点起计算自身一方的建筑间距(如下图)。 地界 表 1建筑退界控制指标表 文教卫生 其他非住宅建 住宅建筑 建筑 筑 最小距离 最小距离 最小距离(米) (米) (米) 低层 3 4 3 主要 多层 6 7 5 朝向 旧 高层 15 14 9 区 低层 3 3 消防间距 次要 多层 3 4 消防间距 朝向 高层 9 9 9 低层 4 5 3 主要 多层 7 8 6 朝向 新 高层 15 16 10 区 低层 3 3 消防间距 次要 多层 3.5 5 消防间距 朝向 高层 9 9 9 2.多、低层住宅建筑退让基地边界距离按照第三章相关 建筑间距控制的一半计算。 3.建筑高度小于等于60米的高层建筑,退让北侧地界 距离按照下式计算的规定值控制: -9-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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