全网唯一标准王
-1-辽宁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2000年7月28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11月28日辽宁省第十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《关于修改〈辽宁省 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〉的决定》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7 月27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 次会议《关于修改〈辽宁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〉的决定》 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5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《关于修改〈辽宁省实施《中 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》办法〉等三部地方性 法规的决定》第三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选举机构 第三章选民登记 第四章候选人的产生 第五章选举程序 第六章罢免、辞职、职务终止与补选 第七章监督与处罚 第八章附则-2-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,保障村民依法 行使民主权利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》, 结合我省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选举应当依法进行,坚持公开、公 平、公正的原则。 村民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直接选举产 生。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、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 成员。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、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 组成。具体人数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根据本村实际 情况讨论决定。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,应当有妇女成员,多民族村民居住 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。 第四条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,届满应当及时举行 换届选举。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。 第五条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,不分民族、种族、性别、 职业、家庭出身、宗教信仰、教育程度、财产状况、居住期 限,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;但是,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 利的人除外。 第六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,按照中国共产 党章程进行工作,发挥领导核心作用;依照宪法、法律、法-3-规支持和保障村民行使民主选举权利。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 署,市、县(含县级市、区,下同)、乡(含民族乡、镇, 下同)人民政府组织实施。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指导村民委员 会选举工作。 第八条县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乡人 民代表大会,依法加强监督,保障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顺利 进行。 第二章选举机构 第九条村民委员会的选举,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。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共七人或者九人组成。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、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 民小组会议从有原则性,办事认真,有一定组织能力的村民 中推选产生,其中担任村领导职务的不得超过半数。 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职责,从组成之日起至本次村民委 员会选举工作完成之日止。 第十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: (一)宣传、执行并组织村民学习有关选举的法律、法 规; (二)制定选举实施方案,提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 会议讨论通过;-4-(三)负责选民登记,审查选民资格,公布选民名单; (四)组织选民直接推选候选人,公布候选人名单; (五)提名和培训监票人、计票人; (六)确定选举日期、投票方法和选举地点; (七)组织投票选举,公布选举结果; (八)解答选民询问,受理选民申诉; (九)总结上报选举情况,整理建立选举工作档案; (十)办理选举工作的其他事项。 第十一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对选举中出现的法律、法规 没有规定的事项,应当提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 决定。 第十二条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,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,也可以 另行推选。 第三章选民登记 第十三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的出生日期以 身份证或者户籍登记为准,计算年龄的时间截止到选举日。 第十四条村民委员会选举前,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 记,列入选民名单: (一)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; (二)户籍在本村,不在本村居住,本人表示参加选举-5-的村民; (三)户籍不在本村,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,本人申请 参加选举,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 的公民。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,不得 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。 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的,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, 不列入选民名单。 第十五条选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由村民 选举委员会公布。村民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的,应当自 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,村民选举委 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,并公布处 理结果。 第十六条选举日期确定后,推迟选举的,在推迟时间 内取得选民资格的村民应当列入选民名单。 第四章候选人的产生 第十七条村民提名候选人,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, 推荐奉公守法、品行良好、公道正派、热心公益、具有一定 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。 第十八条村民委员会主任、副主任的候选人人数应当 分别比应选名额多一人;村民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人数应当比-6-应选名额多一至三人。 第十九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通过村民选举委员 会召集选民集中填写提名票的方式产生,按得票多少确定, 并当场公布。候选人中应当有妇女候选人。 参加候选人提名的选民应当超过全部选民的半数。 选民提出候选人名额,不得多于应选名额,并不得委托 他人提名。 第二十条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候选人的,应 当辞去其在村民选举委员会中的职务。 第二十一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出现缺额的,从提 名结果中按票数多少依次递补;如遇有票数相等的情况,由 村民会议投票决定。 第五章选举程序 第二十二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在选举日的五日前张榜 公布选举时间和投票地点。 因故不能按期进行选举的,村民选举委员会可以重新确 定选举日期,但推迟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。 第二十三条选举村民委员会,可以由有选举权的村民 一次投票选举主任、副主任和委员;也可以分次投票选举主 任、副主任和委员。 第二十四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投票前组织村民-7-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与村民见面,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 想,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。 第二十五条选举村民委员会时,应当召开选举大会, 设立选票发放处和秘密写票处、投票站,实行无记名投票。 居住分散的村可以同时设立中心投票站和分投票站。 因老、弱、病、残等原因不能到投票站投票的选民,可 以在流动投票箱投票。每个投票箱必须有三名以上监票人。 使用流动投票箱投票的选民须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 定,并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在投票选举三日前公布名单。 第二十六条投票选举前,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名监票 人、计票人,并经选举大会通过。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及 其近亲属不得担任选举工作人员。 第二十七条选民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,也可以投反 对票或者投弃权票,还可以另选他人。 任何人不得干扰、影响选民填写选票。 第二十八条选民自己不能填写选票的,可以委托其信 任的、候选人以外的其他人代写。选民在选举期间外出不能 参加投票的,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同意,可以书面委托本村近 亲属选民代为投票。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。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核实委托投票的证明材料,在投票 选举三日前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名单。 代写和受委托投票的,不能违背委托人的意愿。-8-第二十九条投票结束后,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将所有 投票箱于当日集中到中心会场,并当众开箱,由监票人、计 票人认真核对选票,计算票数。 第三十条本村选民过半数投票,选举有效;候选人或 者选民选举的其他人获得参加投票村民的过半数选票,始得 当选。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或者选民选举的其他人人数 多于应选名额时,以得票多者当选;如票数相等,不能确定 当选人时,应当就获得相等票数的人员重新投票。 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,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。另行 选举的,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,候选 人以得票多的当选,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 三分之一。 当选人中应当有妇女成员。可以在村民委员会委员职位 中确定专门名额用于妇女委员的选举。 第三十一条经过两次投票,当选人数仍不足应选名额 时,当选人数已经达到三人以上的,不足名额可以暂缺。主 任暂缺,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,从当选的副主任或 者委员中确定一人临时组织工作,在一年内进行补选。 第三十二条每次选举收回的选票数,多于发出选票数 的无效,等于或者少于发出选票数的有效;每一选票所选的 人数,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无效,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人-9-数的有效。 第三十三条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选举有效后,当场公 布选举结果,向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颁发当选证书,并报 乡人民政府备案。选票由乡人民政府保管,保管期限为五年。 第三十四条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新一届村民委 员会产生之日向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移交印章,并于十日内将 村民委员会办公场所、办公用具、财务账册、固定资产、工 作档案、债权债务等移交完毕。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 主持,由乡级人民政府监督。 第六章罢免、辞职、职务终止与补选 第三十五条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 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,可以书面形式向村民委员会 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,并报乡级人民政府。罢免 要求应当说明罢免理由。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罢免要求之 日起三十日内召开村民会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。提出罢免 村民委员会主任、多数成员的,或者村民委员会拒不召开村 民会议表决罢免要求的,由乡人民政府督促村民委员会依法 组织村民投票表决。 村民会议在表决罢免要求时,被要求罢免的村民委员会 成员有权出席会议提出申辩意见。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,有过半数选民投票,表决有效;-10-投票的选民过半数同意,始得罢免。罢免结果应当予以公告。 第三十六条经村民会议表

pdf文档 辽宁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

文档预览
中文文档 12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0 收藏 3.0分
温馨提示:本文档共12页,可预览 3 页,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,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
辽宁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 1 页 辽宁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 2 页 辽宁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 3 页
下载文档到电脑,方便使用
本文档由 思安 于 2022-12-24 17:32:52上传分享
友情链接
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,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,敬请联系我们微信(点击查看客服),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