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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1 -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(1996年5月28日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 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 1996年7月31日青海省第 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 2019 年2月28日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五次会议修订 2019年5月30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) 第一条 为了加强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 ,维护生物多样 性和生态平衡 ,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 野生动物保护法 》等法律法规规定 ,结合本州实际 ,制定本 条例。 第二条 在本州行政区域内从事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 及相关活动,适用本条例。 法律法规对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已有规定的,从其规定 。 第三条 州、市(县)人民政府 、行委野生动物主管部 门,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。 州、市(县)人民政府 、行委应当将野生动物保护管理 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。 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教育工作, 培育群众保护野生动物意识 ,动员全社会力量做好野生动物- 2 -保护工作。 乡(镇)人民政府 、街道办事处及村 (牧)民委员会应 当协助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做好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。 第四条 州、市(县)人民政府 、行委野生动物主管部 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明确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 ,开展伤残 、 危困、迷途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。 第五条 州、市(县)人民政府 、行委野生动物主管部 门应当对陆生野生动物的种群 、数量、生态平衡状况等进行 调查、监测和评估 。对因某些野生动物数量繁殖过快 、影响 生态平衡 、威胁和损害群众人身财产安全 ,需要进行种群调 控的,应当通过科学评估 ,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后 ,进行合理 猎捕。 除草原人工灭鼠外 ,猎捕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,应当 取得自治州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 ;猎捕 者应当按照狩猎证规定的种类 、数量、地点、工具、方法和 期限进行猎捕 ,并接受狩猎所在地市 (县)人民政府 、行委 野生动物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。 第六条 未经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 ,任何组织和个人 不得出售、 收购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;不得进入野生动物栖息 地进行野生动物调查和摄制电影、电视、 纪录片;不得使用 无人机或者架设红外相机等仪器拍摄野生动物。 禁止使用车辆及其他危险方法追逐 、驱赶、干扰野生动- 3 -物。 从事科学研究 、人工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 ,应当按照规 定报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。 第七条 因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 ,由市 (县)人民政府 、行委野生动物主管部门依据省人民政府有 关规定给予补偿。 第八条 发现死因不明的野生动物尸体 ,应当及时向当 地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报告 ,不得私自捡拾 、使用、加工、出 售。 第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,未经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 进行下列活动的 ,由市(县)人民政府 、行委野生动物主管 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: (一)使用无人机或者架设红外相机等仪器拍摄野生动 物的,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; (二)进入野生动物栖息地进行野生动物调查和摄制电 影、电视、纪录片的 ,没收调查 、拍摄的资料以及所获标本 , 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; (三)使用车辆及其他危险方法追逐 、驱赶、干扰野生 动物的,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。 第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,私自捡拾 、使用、加工、出 售死因不明野生动物尸体的 ,由市(县)人民政府 、行委野 生动物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 ,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- 4 -元以下罚款。 第十一条  本条例自 2019年7月1日起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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