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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1 - 枣庄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(2019 年 6 月 27 日枣庄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19 年 7 月 26 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)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三章 鼓励与促进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文明行为,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 文明水平, 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 根据有关法律、 法规,结合本市实际,制定本条例。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 进工作。 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、社会参 与、共建共享、统筹推进、奖惩结合的原则。 - 2 -第四条 市、区(市)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 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,所需经费列入同级年度财政预算。 第五条 市、区(市)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筹推进本 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。建立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联席会议制度,研究制定相关规定,明确任务分工,协调解决重大问题。 市、区(市)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规划实施、指导协调、督促检查、评估通报和建议办理。 第六条 市、区(市)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、镇人民 政府、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。 村民委员会、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宣传和引导, 协助相关单位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。 第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、教育工作者、人大代表、政协 委员和公众人物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。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八条 公民应当遵守公共环境文明行为规范: (一)在公共场所衣着整洁,举止得体,语言文明,不 大声喧哗,不随地吐痰、便溺; (二)自觉减少垃圾, 分类投放垃圾, 不违反规定倾倒、 - 3 -丢弃垃圾; (三)不损坏公共设施设备,不违反规定踩踏绿地、折 摘花木果实; (四)不在建筑物、构筑物的外墙、楼道、楼梯和人行 道、树木、电线杆、户外管线以及其他户外设施上擅自张贴、 涂写或者刻画; (五)饲养犬只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,不在禁止犬只进 入的场所遛犬。携犬出户应当束犬链(绳) ,由完全民事行 为能力人牵领,并及时清除排泄物; (六)不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或者区域燃放烟花 爆竹; (七)遵守公共场所控烟规定; (八)使用公共卫生间后即时冲水,不占用残障人士专 用卫生间(位) ; (九)等候服务时依次排队,使用电梯时先出后进,上 下楼梯时靠右行走; (十)进行广场舞、甩鞭、演出等文体娱乐活动,使用 场地、设施和音响器材不影响他人的正常生活、 学习和工作; (十一)不在车站、 景区等公共场所喊客、 拉客、扰客、 强行揽客; (十二)不在医院、学校等场所聚众闹事; (十三)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环境文明行为规范。 - 4 -第九条 公民应当遵守交通文明行为规范: (一)机动车、非机动车、 行人应当按照交通规则通行, 主动让行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、消防车、救护车、工程救险车。停放车辆规范有序,不在禁停区域停放车辆,不占用、堵塞、封闭疏散通道、安全出口、消防通道; (二)驾驶机动车时,应当礼让行人,通过积水路段减 速慢行,正确使用远光灯,不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,不随意变道、穿插、超车,不违规鸣笛。驾驶入和乘车人不向车外抛撒物品; (三)驾驶非机动车时,不多人并排行驶,不违反规定 进入机动车道、人行道行驶,不违反规定载人、载物,不急转急停、超速、逆行; (四)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,不闯红灯,横穿道路 时走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,不跨越、倚坐道路隔离设施; (五)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, 应当自觉排队, 先下后上, 主动为老、弱、病、残、孕等特殊乘客让座,不携带危险物品,不携带和食用散发异味的食物, 不影响驾驶员安全驾驶; (六)出租车驾驶员停靠车辆应当规范有序,保持车内 整洁卫生,不得拒载,不得随意涨价; (七)不在车行道内拦车、停留、乞讨或者实施散发广 告、兜售物品等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; - 5 -(八)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交通文明行为规范。 第十条 公民应当遵守社区文明行为规范: (一)邻里之间团结友爱,和睦共处,互相帮助,不干 扰他人正常生活,文明处理矛盾纠纷; (二)不高空抛物,不私接管线,不乱搭乱建,不占用 公用空间、绿地,不堵塞消防通道,不堵塞他人车库、储藏室,不占用他人停车位; (三)不在建筑内的公用走道、楼梯间、安全出口等公 共区域为电动车充电; (四)装修房屋时,严格按照规定时间施工,并采取有 效措施,减轻、避免噪声、粉尘对周围居民的影响; (五)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社区文明行为规范。 第十一条 公民应当遵守家庭文明行为规范: (一)弘扬孝德文化,尊敬长辈,关心照料和看望问候 老年人; (二)夫妻和睦,互敬互爱,勤俭持家,培育和传承良 好家风; (三)关心爱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,教育其养成文明行 为习惯; (四)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家庭文明行为规范。 第十二条 公民应当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: (一)保护名胜古迹、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, - 6 -拍照摄像遵守相关规定; (二)尊重历史文化,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, 不侮辱、诋毁历史文化名人和英雄人物; (三)爱护景区环境和设施,不随意涂抹、刻画; (四)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旅游文明行为规范。 旅游经营者应当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旅游文明行为规 范,引导旅游者健康、文明旅游。 第十三条 公民应当遵守商业文明行为规范: (一)诚信经营,公平交易,不欺诈、诱骗、误导或者 强迫消费者消费,不制售假冒伪劣商品,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; (二)不占用人行道等公共场地,保持经营场所整洁卫 生; (三)不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 招揽顾客; (四)不在禁止区域摆摊设点、露天烧烤; (五)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商业文明行为规范。 第十四条 公民应当遵守乡风文明行为规范: (一)移风易俗,摒弃陋习,抵制低俗; (二)喜事新办,不铺张浪费,不相互攀比,不恶俗闹 婚; (三)厚养薄葬,实施节地生态安葬、文明环保祭祀, - 7 -不搞封建迷信活动; (四)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乡风文明行为规范。 第十五条 公民应当遵守生态环境文明行为规范: (一)节约水、电、燃油、天然气等资源,崇尚低碳、 绿色生活方式; (二)节约粮食,适量点餐,杜绝浪费; (三)不焚烧秸秆、树叶、垃圾,减少废气、废水、固 体废物等各类污染物排放; (四)积极参加植树造林、 养绿护绿、 水源保护等活动; (五)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生态环境文明行为规范。 第十六条 公民应当遵守网络文明行为规范: (一)不编造或者传播暴力、淫秽、虚假信息; (二)不编造或者传播侵害他人名誉、隐私等合法权益 的信息; (三)不编造或者传播违背公序良俗的信息; (四)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网络文明行为规范。 第三章 鼓励与促进 第十七条 弘扬见义勇为精神,鼓励和支持公民见义勇 为。按照有关规定表彰和奖励见义 勇为人员,保护其合法权 益,并在必要时为其提供法律援助。 因见义勇为受到人身伤害,确有困难需要救助的,应当 - 8 -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。 第十八条 鼓励和支持扶老、 助残、扶贫、济困、助学、 赈灾、医疗救助等慈善公益活动,依法保护慈善公益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。 第十九条 鼓励无偿献血和自愿捐献造血干细胞、遗体 及器官。 第二十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对需要急救的人员实施紧 急现场救护,或者及时拨打急救电话。卫生健康、应急管理等部门和医疗机构、红十字会组织应当积极开展社会化救护培训,提升公民救护能力。 第二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和依 法设立志愿服务组织。 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工作,有关单位应 当提供便利。 市、区(市)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 建立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注册、记录评价等保障激励制度。 第二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制定行业优质服务标准。行政 审批、公共资源交易、公用事业以及金融、邮政、通信、医院、交通、宾馆、商业零售等窗口服务行业应当制定优质服务标准,创建文明服务品牌。 第二十三条 鼓励开展文明城市、 文明村镇、 文明单位、 - 9 -文明社区、文明校园、文明行业、文明家庭等群众性精神文 明创建活动,对表现突出、成效显著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。 第二十四条 鼓励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在同等条件 下优先录用、聘用道德模范、 “枣庄好人” 、优秀志愿者等先 进人物。 第二十五条 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文明行为表彰奖励制 度,对文明行为模范人员和事迹实行荣誉发布。 第二十六条 市、区(市)人民政府应当推进诚信体系 建设,建立公民文明行为数据的归集整合制度。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市、区(市)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文明行为 促进工作基础设施的规划、建设和管理。 第二十八条 城市管理、公安、交通运输、卫生健康、 教育、市场监督管理、文化和旅游、自然资源和规划、生态环境、商务、民政、住房城乡建设、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,及时纠正不文明行为 ,依法查处违法行为。 第二十九条 卫生健康部门、医疗机构应当加强文明行 医、文明就医宣传,加强医护人员职业道德建设,进一步优化服务流程,改善医疗服务,加强医患沟通,营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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