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已音布鲁克草原生态保护条例 (2016年1月28日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 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6年7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 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 准根据2019年1月11日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第十四届人 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《关于修改〈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塔 里木胡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杀例〉<巴音布鲁克草原生 态保护条例〉的决定》修正2019年5月31日新疆维吾尔 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) 第一条为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,依法保护、建设和合 理利用巴音布鲁克草原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》和 有关法律、法规,结合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(以下简称自治 州)实际,制定本条例。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巴音布鲁克草原是指自治州和静 县巴音布鲁克区域内的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。 凡在巴音布鲁克草原从事草原生态保护、建设、利用的 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相关法律、法规和本条例。 第三条自治州对巴音布鲁克草原坚持科学规划、全面 保护、重点建设、合理利用的方针,实行综合治理,落实草 畜平衡制度,采取牧民定居、生态移民、禁牧休牧轮牧等措 -1- 施,逐步恢复和提高草原涵养水源、保持水土、防风固沙、 调节气候的生态功能。 第四条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巴音布鲁克草原的保 护、建设、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,巴音布鲁克 草原保护、草原防火和草原生物灾害的防治经费纳入本级政 府财政预算。 第五条巴音布鲁克草原进行经济建设和资源开发应 当评估评价,实行谁开发谁保护、谁受益谁补偿、谁污染谁 治理、谁破坏谁恢复的制度,使生态效益、经济效益和社会 效益相互协调。 第六条巴音布鲁克草原的水资源开发、利用、保护和 管理,应当坚持经济发展与草原生态保护相结合的原则,协 调好生活、生产和生态用水。 第七条自治州、和静县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 责巴音布鲁克草原的管理工作。具体工作由自治州、和静县 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负责。 相关县、市、团场使用小尤鲁都斯草原,应当与和静县 人民政府签订协议书。 根据巴音布鲁克草原保护、建设和管理需要,草原监督 管理机构可以配备适当数量的专职草原监理员和义务草原 监理员。 乡(镇)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草原保护、 - 2 - 建设和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,可以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 具体监督检查工作。 第八条草原监督管理机构履行以下职责: (一)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,依法查处草 原违法案件; (二)参与草场有偿承包、草原权属争议的调解,办理 调剂使用草原的相关事宜; (三)依法办理征占用草原的具体事项,协同有关部门 办理在草原上升矿、采石、采金、挖药材、挖砂、取土、勘 探、筑路、工程建设等审批事项; (四)核定草原载畜量,监督检查草畜平衡、禁牧休牧 轮牧工作; (五)依法保护、管理草原野生药用(经济)植物; (六)负责草原防火工作; (七)征收草原补偿费、资源费、牧民安置补助费、各 种破坏草原的罚没款; (八)法律、法规或者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。 第九条国土资源、林业、农业、水利、环保、旅游等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草原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。 第十条自治州、和静县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气象卫星遥 感、测雨雷达监测技术对巴音布鲁克草原降雨、降雪和积雪 情况进行长期、连续的实时监测,对草原阜情严重的地区适 -3 - 时、适地实施人工影响天气增雨、增雪作业。 第十一条和静县人民政府依法将巴音布鲁克草原中 属于国家所有的草原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、集体经济组织 使用。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或者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草原, 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户或者联 户牧民承包经营。 承包草原应当签订承包合同书,明确发包方、承包方的 权利、义务。草原承包期限为三十年至五十年。 第十二条登记确认的草原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受法 律保护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。已确权发证的草原不得 再发放其他确权证书。 草原承包经营权可以按照平等协商、自愿、有偿、不改 变畜牧业用途的原则,依照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《中华 人民共和国草原法》办法》的规定依法流转。 采取转包、出租、互换等方式流转的,当事人双方应当 同发包方和县草原监督管理机构备案。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, 应当经发包方同意,发包方应当向县草原监督管理机构报告。 相关县、市、团场借用的小尤鲁都斯天然草原不得流转。 第十三条个人之间、个人与单位之间、单位之间的草 原使用权发生争议时,由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、有利于团结 和发展生产的原则协商解决;协商不成的,由乡(镇)人民 政府、和静县人民政府、自治州人民政府处理;当事人对处 -4- 理决定不服的,可以依法尚人民法院起诉。 在草原权属争议解决之前,任何一方不得改变草原现状。 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占用草原,不得破坏草原及其附属 配套设施,不得拆除、移动草原上固有的边界标记。 第十四条单位或者个人需征占用草原时,接以下规定 办理: (一)需征占用草原或者进行开发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, 应当接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 方案,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查。 (二)征占用草原,应当按照征占用有关规定补偿。同 时,应当在草原征占用前一次性支付草原补偿费、牧民安置 补助费。征用人工草地、围栏草场,应当补偿建设人工草地、 围栏草场的全部投资。 (三)对被征占用草原上与群众生活、生产有关的水源、 渠道、道路、桥梁和草原建设设施,征占用草原的单位或者 个人应当予以保护,不得毁坏。如有毁坏或者阻断,应当限 期修复、新建相应的设施或者赔偿损失。 (四)征占用草原,应当在批准的范围内进行,临时占 用草原的,作业完毕后,由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做好表层土壤 回填,恢复植被。 第十五条巴音布鲁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禁止砍伐、 放牧、狩猎、捕捞、采药、开垦、烧荒、开矿、采石、挖沙 - 5 - 等活动。但是,法律、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。 小尤鲁都斯草原每年草场利用期限定为6月1日至8月 31 日。 草原承包经营者应当按时进场、转场,鼓励采用牲畜机 械化转场。 第十六条自治州、和静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严重退化、 沙化、盐碱化的草原和生态脆弱区草原划定为禁牧、休牧、 轮牧区,确定禁牧、休牧期限,并予以公告。已造成退化、 沙化、盐碱化、石漠化的,应当限期治理。 第十七条自治州、和静县人民政府鼓励、支持建设新 良种高产牧草基地,实行人工牧草产业化,积极推行舍饲圈 养、围栏封育、牧民定居,减轻草场压力,逐步实现草畜的 动态平衡,并按国家规定对禁牧和退牧还草的单位或者个人 予以支持和补助。 自治州、和静县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草地资源及 生态监测体系,适时掌控草原植被生长、利用、退化等情况, 为制定合理利用和草原生态保护措施提供科学依据。 第十八条使用草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合理利用 草原的义务,不得超过核定载畜量。草原载畜量由自治州草 原行政主管部门每三年核定一次。 第十九条自治州、和静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牧道建设 和边境草场基础设施建设,积极弓引导、鼓励、支持牧民充分 -6 - 利用高山边远草场。 第二十条自治州、和静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退化、沙化、 盐碱化、石漠化、水土流失和虫鼠害严重的草原纳入国土治 理建设规划;巩固现有人工草地面积,鼓励承包使用草原的 单位和个人,采取清除毒害草、治虫火鼠、围栏封育、引水 灌溉等草原改良综合措施培育草原。 第二十一条加大水源涵养林、护岸林以及与水源有关 的植被保护力度。 在草原上从事采土、采砂、采石等作业活动,应当报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,征得草原使用者同 意,在规定的时间、区域内,按照准许的采挖量和采挖方式 作业,并限期恢复草原植被。 采矿、勘探或者修路、铺设管线等工程建设,应当不占 或者少占草原;确需征收、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,应当依法 按照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》办 法》的规定,办理审核手续。 第二十二条自治州、和静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草原虫、 鼠、毒害草等生物灾害的预测预报及防治工作,研究和推广 生物防治技术,严禁使用国家禁止的化学农药。 禁止猎取草原上捕食鼠、虫的隼、鹰、雕、掠鸟、狐狸 等益鸟益兽。 禁止捕捞高山鱼等水生野生鱼类资源,禁止投放外来水 -7 - 生物种,保护和增殖水生野生动物资源。 第二十三条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,应当符合 有关草原保护、建设、利用规划,并事先征得草原所有者、 使用者和承包经营者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 部门的同意后,方可办理有关手续。 鼓励、支持农牧民以入股等方式参与经营。 第二十四条采集、收购、出售草原野生植物的单位和 个人,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,按规定进行。 采集草原野生植物应当征得草原使用者同意,并按照采 集证规定的时间、地点、种类、数量、采集工具和方式进行。 采集紫草、贝母、党参等野生植物应当回填土壤,以利植被 恢复。 第二十五条在草原上实行垃圾固定堆放和回填埋制 度。开展旅游活动、举办那达慕大会、物资交流会及固定或 者流动的商业活动等,应当保护草原植被,集中收集处理废 弃物,不得污染草原环境。 从事牲畜屠宰、畜产品加工的单位和个人,应当按规定 对牲畜粪便、废水和其他废物进行处理。对因病死亡和染疫 畜禽及其产品由动物防疫部门进行无害化处理,避免造成对 生态环境的污染。 第二十六条禁止在草原上实施下列行为: (一)开垦草原; - 8 - (二)破坏草场界标、围栏、棚圈、饮水点、药浴池、 配种站、试验基地、饲草料基地、放牧点、牧道等畜牧业生 产生活设施以及生物灾害防治工程设施; (三)乱建坟墓; (四)非抢险救灾和牧民搬迁的军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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