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深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(2004年8月27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04年9月24日厂东省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根据2009年5 月21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 会议通过并经2009年7月30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《关于修改<深圳市员工 工资支付条例〉的决定》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4月24 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 通过并经2019年7月25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的《关于修改<深圳市制定法规 条例〉等十三项法规的决定》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工资支付一般规定 第三章 加班工资支付标准 第四章 假期工资支付标准 第五章 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第六章 工资扣减 第七章 最低工资 -1- 第八章」 监督检查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员工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,规范工资 支付行为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》等法律、法规, 结合深圳市实际,制定本条例。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、个体经 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员工。 国家机关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 员工,依照本条例执行。但是,公务员、参照公务员管理的 人员等除外。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工资,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 规定和劳动关系双方的约定,以货市形式支付给员工的劳动 报酬。但是,依据法律、法规、规章的规定,由用人单位承 担或者支付给员工的下列费用不属于工资: 一)社会保险费; (二)劳动保护费; (三)福利费; (四)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的一次性补 -2 - 偿费; (五)计划生育费; (六)其他不属于工资的费用。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正常工作时间工资,是指员工在正 常工作时间内为用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应得的劳动报酬。正 常工作时间工资不包括加班工资,中班、夜班、高温、低温、 并下、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下的补助以及按照规定不属 于工资的其他费用。 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由用人单位和员工按照公平合理、诚 实信用的原则在劳动合同中依法约定,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 工资不得低于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。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、足额支付员工工资。 第六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,不得以实物等非货 币形式支付。 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月向员工支付一次工资。 第七条市、区人力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本条例的实施 情况进行监督、检查。 公安、市场监管、住房建设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 内,协助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做好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监督管 理工作。 -3 - 第二章工资支付一般规定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通过集体协商或者其他民主方 式依法制定工资支付制度,并向本单位全体员工公布。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与员工约定工资及其支付周期、 支付日等内容。 第十条实行年薪制或者按照考核周期支付工资的,应 当每月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的标准预付部分工资。 加班工资支付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。 第十一条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,约定的工资 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第七日;工资支付周期超过 一个月不满一年的,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 满后的一个月;工资支付周期在一年或者一年以上的,约定 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六个月。 工资支付日遇法定休假节日或者休息日的,应当在之前 的工作日支付。 第十二条,用人单位因故不能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支 付工资的,可以延长五日;因生产经营困难,需延长五日以 上的,应当征得本单位工会或者员工本人书面同意,但是最 长不得超过十五日。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员工的劳动关系依法解除或者 终止的,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工资,用人单位应当自劳 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;支付周 - 4 - 期超过一个月的工资,可以在约定的支付日期支付。 第十四条员工工资应当从用人单位与员工建立劳动 关系之日起计发至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。 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时,员工月度奖、季度奖、年终 奖等支付周期未满的工资,接照员工实际工作时间折算计发。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应当制作工资支付表。 工资支付表应当有支付单位名称、工资计发时段、发放 时间、员工姓名、正常工作时间、加班时间、正常工作时间 工资、加班工资等应发项目以及扣除的项目、金额及其工资 账号等记录。 工资支付表至少应当保存两年。 用人单位支付员工工资时应当向员工提供一份本人的 工资清单,并由员工签收。工资清单的内容应当与工资支付 表一致,员工对工资清单表示异议的,用人单位应当予以答 复。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支付给员工本人。 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委托银行发放的,应当将工资存入员 工本人账户。 用人单位以现金形式支付员工工资的,应当由员工本人 领取,并在工资支付表上签收。员工因故不能亲自领取工资 的,可以委托他人代领,但是应当提供书面的授权委托。员 工死亡的,工资由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领取。 - 5 -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以周、白、小时支付员工工资的, 其工资折算按照每日工作八小时、每周工作四十小时、每月 平均工作21.75日计算。 第三章‧加班工资支付标准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按照下列 标准支付员工加班工资: (一)安排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,按照不低 于员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: (二)安排员工在休息白工作,又不能安排补休的,按 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支付: (三)安排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,按照不低于员 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。 第十九条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,在综合计 算工时周期内,员工实际工作时间达到正常工作时间后,用 人单位安排员工工作的,视为延长工作时间,按照不低于员 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员工加班 工资。 用人单位安排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在法定 休假节日工作的,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 百分之三百支付员工加班工资。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安排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在 - 6 - 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,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 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员工加班工资。 第四章假期工资支付标准 第二十一条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期间休假的,用人单 位应当支付工资。 实行小时、日工资制和计件工资制的员工在法定休假节 日期间休假的,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正常工作 时间工资的标准,支付其法定休假节日期间的工资。 第二十二条员工依法享受年休假、探亲假、婚假、丧 假、产假、看护假、节育手术假等假期的,用人单位应当视 为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。 第二十三条,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 医疗,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,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 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六十支付员工病伤假期工 资,但是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。 第二十四条,员工因工负伤医疗期间的工资或者工伤 津贴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。 第二十五条 员工请事假的,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其事 假期间的工资。 第二十六条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员工,在综合计 算工时周期内,实际工作时间达到正常工作时间后的休息期 -7 - 间,用人单位应当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。 第五章‧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第二十七条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,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,用人单位应当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: 一)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者被选举权: (二)当选代表或者委员出席区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 常务委员会、政府、党派、工会、共青团、妇联等组织召开 的会议; (三)作为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或者作为证人参加 诉讼、仲裁活动; (四)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》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 层委员会委员参加工会活动; (五)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。 第二十八条非因员工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、停产, 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(最长三十日)的,用人单位应当 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。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,可 以根据员工提供的劳动,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; 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员工工作的,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 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,生活费发放至企业 复工、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为止。 第二十九条,因员工本人过错造成停工的,用人单位可 - 8 - 以不支付该员工停工期间的工资,但是经认定属于工伤的除 外。 第三十条员工被判处管制或者被判处拘役、有期徒刑 适用缓刑或者被假释、监外执行、取保候审,劳动关系未解 除的,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其提供的劳动支付工资。 第三十一条‧员工涉嫌违法犯罪被依法采取限制人身 自由的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的,用人 单位可以不支付其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的工资。 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依法破产、解散或者被撤销进行 清算时,清算组织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,首先 支付欠付的员工工资。 第六章工资扣减 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依法从员工工资中代扣或者代 缴下列费用: (一)员工本人工资的个人所得税; (二)员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; (三)协助执行法院判决、裁定由员工负担的抚养费、 扶养费、赠养费; (四)法律、法规规定应当由用人单位从员工工资中代 扣或者代缴的其他费用。 第三十四条,用人单位可以从员工工资中扣减下列费 -9 -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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