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深圳市文化产业促进条例 (2008年7月22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08年9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一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根据2019年4 月24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 会议通过并经2019年7月25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的《关于修改<深圳市制定 法规条例》等十三项法规的决定》修正)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创业发展扶持 第三章 出口扶持 第四章 资金支持 第五章 人才培养与引进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深入实施文化立市战略,健全完善文化产 业发展的促进和保障机制,加快文化产业发展步伐,增强文 化软实力,依据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结合深圳市(以 -1- 下简称本市)实际,制定本条例。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文化产业,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文 化、娱乐产品和服务的活动,以及与这些活动有关联的活动 的集合。 本条例所称文化企业,是指从事前款规定生产经营活动 的生产经营单位。 第三条促进文化产业发展应当遵循以下原则: (一)统筹规划、协调发展; (二)鼓励自主创新; (三)扶持特色和优势文化产业: (四)强化知识产权保护; (五)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。 第四条市、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文化产业发展规划, 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。 币、区人民政府在制定文化产业发展规划时,应当采取 多种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。 第五条市、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文化产业发展规划, 制定相应的文化产业政策;对纳入政府投资导向目录的鼓励 性文化产业项目,应当予以引导、扶持。 第六条市、区民政府应当在土地、资金和人才等方 面,优先支持发展新兴和原创文化产业,重点扶持特色和优 势文化产业,积极促进民族和传统文化产业化。 - 2 - 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文化企业的发展。 第七条市文化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: (一)贯彻执行有关文化产业发展的法律、法规和规章; (二)组织拟定、实施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: (三)参与制订政府投资导向目录,参与政府投资的文 化产业项目的论证和审核; (四)对文化产业发展进行综合协调、指导和服务: (五)协调、指导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建设以及文化产 业项目的预申报工作,推进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建设; (六)组织和指导文化产业展示交易、信息平台、公共 技术平台的建设; (七)按照有关规定监管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: (八)法律、法规规定和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。 市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促进文化产业发展。 第二章‧创业发展扶持 第八条市、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文化产业发展的 信息、技术、交易服务平台,构建本市文化产业发展支持体 系,营造有利于促进文化产业发展和创立知名文化品牌的环 境。 第九条市、区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应当加强知识产权 保护制度建设,完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机制。积 - 3 - 极提供知识产权公共服务,支持和指导文化企业增强自我维 权的意识和能力。 第十条市、区人民政府应当扶持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 的建设,支持建立以企业为主导、市场化运作的文化产业园 区和基地,引导相关文化企业和中介机构进入文化产业园区 和基地。打造国家级创意产业园区,积极吸引知名文化企业、 中介组织和研究培训机构把总部或者研发、制造、采购、财 务中心设在园区。 支持将旧城区、旧村、旧工业区改造成为文化产业园区 和基地。 第十一条引导依法成立各类文化产业领域的行业协 会。 第十二条鼓励发展独立公正、规范运作的文化中介机 构,增强服务功能。 鼓励中介机构在市场开拓、投资融资、产权交易、文化 经纪、资质认定等方面为文化企业提供服务。 第十三条国家机关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,在使用政 府财政性资金采购文化产品和服务时,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 先采购本国自主创新型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。 第十四条文化企业可以接照有关规定享受国家、省以 及本市扶持文化产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。经认定为高新技 术企业的,也可以选择享受国家、省以及本市扶持高新技术 - 4 - 产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。 第十五条市、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学、合理的评价 与激励机制。对获得年度最佳创意成果转化、年度最大出口 量文化企业以及为本市文化产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给予适当的奖励。 第三章‧出口扶持 第十六条‧鼓励和支持文化企业依法从事下列文化产 品和服务出口业务: (一)赴境外开展音乐、戏剧、杂技、民间文艺等商业 演出; (二)赴境外开展图书、报刊、电子出版物、艺术品、 工艺美术品等商业展览、展销活动。 第十七条鼓励和支持文化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与国际 著名文化制作、经纪、营销机构合作,利用境外合作者的资 金、技术、营销渠道,生产制作科技含量高、资金密集型的 出口文化产品和服务,开展国际营销。 第十八条市、区人民政府以及相关服务机构应当为文 化企业从事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业务提供指导和支持,并在 研发设计、境外投资、对外合作、出国参展、产告宣传、整 体推广、营销网络、金融保险、知识产权保护、公共信息服 务等方面给予扶持。 -5 - 第十九条市、区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中国(深圳) 国际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等文化产品和服务展示交易平台, 推动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。 市文化等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应当组织有影响的文化 商业项目到境外参加国际演出、评比和展览活动。 第四章‧资金支持 第二十条金融机构、担保机构、产权交易机构以及中 介机构应当为文化企业提供相关服务。 支持文化企业通过发行债券、股票等方式在国内外资本 市场筹集资金。 第二十一条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扶持发展新 兴文化产业和特色品牌文化企业以及文化企业的文化创意、 成果转化、重大文化项目和文化人才的培养。 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 定。 第二十二条建立和完善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投入 绩效评估机制。 市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文化产业发展专 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自执行情况进行年度评估,并将评估 结果报告市人民政府:市财政、审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专项 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。 - 6 - 第五章人才培养与引进 第二十三条市、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文化产业人才的 培养和引进机制,并将文化产业人才培养和引进纳入人才工 作规划和人才引进自录。 编制人才工作规划和人才引进目录时,对涉及文化产业 人才的内容,应当征求相关文化企业、文化行业协会的意见。 第二十四条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、科研机构、职业培 训机构和文化企业建立具有规模化、专业化、市场化、国际 化的文化产业教学、科研和培训基地。 鼓励高等院校根据文化产业发展的实际需要调整专业 设置。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、科研机构与境外机构联合培养文 化产业人才。 第二十五条鼓励和支持民族(传统)文化的技艺大师、 传人收徒授业。 以师承关系学习民族(传统)技艺,取得相应职业资格 的,可以享受相应的人才待遇。 第二十六条市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文化产业发展的实 际需要,制定相应的政策,建立灵活用人机制,支持用人单 位引进文化产业中的高端人才和紧缺的专业人才。 -7 - 第六章‧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外资从事文化产业依照有关法律、法规的 规定执行。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。 -8- 第六章‧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外资从事文化产业依照有关法律、法规的 规定执行。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。 -8-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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