全网唯一标准王
广西江族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(1996年5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4年3月26日厂西壮 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9年7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《关于修改<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 保护条例>等二十一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》修正) 第一条为规范市场秩序,维护商品交易市场开办者、 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,加强商品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, 促进商品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,根据有关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 结合本自治区实际,制定本条例。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商品交易市场(以下简称市场), 是指有市场名称、固定场所、设施,有经营者进场经营,由 市场开办者从事经营服务管理,进行集中、公开交易商品的 现货市场。 本条例所称市场开办者,是指投资开办市场或者从事市 场经营服务管理的企业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、其他组织或 者个人。 本条例所称经营者,是指进入市场从事商品经营活动的 企业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、其他组织或者个人。 -1-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统筹安排、合理布局、 有利生产、方便生活、搞活流通、讲求效益的原则,把市场 的设置建设和改造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集镇、村屯总体规划, 并采取措施,组织、协调、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市场的监督管 理工作。 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。 公安、卫生健康、价格、税务等有关部门,按照各自的 职责分工,依法参与市场的监督管理。 第五条从事商品交易活动,应当遵守法律、法规,遵 循自愿、平等、公平、诚信的原则。 第六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市场的开办者、经营者 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,应当遵守本条例。 第七条开办市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: 一)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集镇、村屯总体规划: (二)有相应的场地、设施和资金; (三)设立有市场经营服务管理机构或者有相应的管理 人员; (四)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。 第八条开办市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、法规的规定审请 办理登记注册,领取营业执照。 市场开办者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出租市场摊位、店铺。 第九条开办市场申请登记注册,应当提交下列文件、 - 2 - 证件: (一)申请报告; (二)市场开办者的身份证明、验资证明: (三)房地产产权证明文件或者场地使用证明文件: (四)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、证件。 第干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开办市 场审请,应当准予登记注册,核发营业执照。 第十一条市场因迁移、合并、分立、扩建、撤销、负 责人变更等原因改变营业执照登记注册事项的,市场开办者 应当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、注销登记。 第十二条市场开办者、经营者有权拒绝法律、法规规 定之外的行政、事业性收费或者各种形式的摊派,以及向有 关机关举报乱收费、乱摊派行为。 第十三条依法应当办理营业执照的经营者,应当向市 场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请办理营业执照,方可从事经 营活动,并在其营业场所悬挂营业执照;实行经营许可证的, 还应当悬挂相应的经营许可证件。 第十四条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或者区域经营, 不得随意摆摊设点。 第十五条经营者在商品经营活动中,不得有下列行为: (一)在商品中掺杂、掺假,以假充真、以次充好,以 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; -3 - (二)伪造商品的产地,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广名、产 址,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、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: (三)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; (四)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利用计量器具作弊; (五)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或者捏造、散布涨价信息 哄抬价格; (六)垄断货源、欺行霸市、强买强卖和其他欺诈行为; (七)拒绝、妨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,侮辱、 殴打行政执法人员; (八)损坏商品市场设施或者财物 (九)法律、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。 第十六条上市的产品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合格证的, 应当具备;需要标明品名、产地、规格、型(牌)号的,应 当标明:实行明码标价。 第十七条经营者应当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和管理 的发票。 第干八条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更换、退货、补足商 品数量等正当要求,不得拒绝或者故意拖延。 第十九条,有关部门的市场监督管理人员不得在市场 内从事商品经营活动,不得利用职权刁难、勒索市场开办者 和经营者或者压价强行购买商品,不得私舞弊,包屁市场 开办者和经营者的违法行为,并接受市场开办者、经营者和 - 4 - 消费者的监督。 有关部门的市场监督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,应当出示相 关证件;对未出示证件进行检查的,被检查者有权拒绝检查。 第二十条‧市场开办者应当遵守以下要求: (一)负责市场经营服务设施和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、 维修和更新改造,保证设施处于完好状态; (二)建立健全和实施市场经营服务、环境卫生、治安、 消防等管理制度; (三)提供水电供应服务; (四)根据需要,提供仓储、保管、运输等相应的服务; (五)遵守有关市场管理的法律、法规、规章,接受有 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: (六)协助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监督管理市场,制止 经营者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其他扰乱市场交易秩序的行为,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。 第二十一条市场开办者应当在市场内设置合格的复 检计量器具,并不得收取费用。 第二十二条市场开办者、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八条、 第干三条规定,未办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,擅自开办市 场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,依照国务院《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 法》予以查处取缔。 第二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,随意摆 -5 - 难设点的,责令限期改正;逾期不改正的,处以50元以上 200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责令停业整顿。 第二十四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(四)项规 定,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使用计量器具作弊的,责令 改正,没收不合格的计量器具;情节严重的,可以并处500 元以下的罚款。 第二十五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(六)项规 定,垄断货源、欺行霸市、强买强卖的,责令改正,没收违 法所得;情节严重的,责令停业整顿,可以并处5方元以下 的罚款。 第二十六条‧有关部门的市场监督管理人员违反本条 例规定,滥用职权、玩忽职守、很私舞弊、索贿受贿的,由 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;构成犯罪的,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,由市场监督管理 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,依照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在各自的职 责范围内决定。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。 - 6 - 难设点的,责令限期改正;逾期不改正的,处以50元以上 200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责令停业整顿。 第二十四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(四)项规 定,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使用计量器具作弊的,责令 改正,没收不合格的计量器具;情节严重的,可以并处500 元以下的罚款。 第二十五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(六)项规 定,垄断货源、欺行霸市、强买强卖的,责令改正,没收违 法所得;情节严重的,责令停业整顿,可以并处5方元以下 的罚款。 第二十六条‧有关部门的市场监督管理人员违反本条 例规定,滥用职权、玩忽职守、很私舞弊、索贿受贿的,由 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;构成犯罪的,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,由市场监督管理 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,依照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在各自的职 责范围内决定。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。 - 6 - 难设点的,责令限期改正;逾期不改正的,处以50元以上 200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责令停业整顿。 第二十四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(四)项规 定,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使用计量器具作弊的,责令 改正,没收不合格的计量器具;情节严重的,可以并处500 元以下的罚款。 第二十五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(六)项规 定,垄断货源、欺行霸市、强买强卖的,责令改正,没收违 法所得;情节严重的,责令停业整顿,可以并处5方元以下 的罚款。 第二十六条‧有关部门的市场监督管理人员违反本条 例规定,滥用职权、玩忽职守、很私舞弊、索贿受贿的,由 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;构成犯罪的,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,由市场监督管理 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,依照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在各自的职 责范围内决定。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。 - 6 - 难设点的,责令限期改正;逾期不改正的,处以50元以上 200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责令停业整顿。 第二十四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(四)项规 定,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使用计量器具作弊的,责令 改正,没收不合格的计量器具;情节严重的,可以并处500 元以下的罚款。 第二十五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(六)项规 定,垄断货源、欺行霸市、强买强卖的,责令改正,没收违 法所得;情节严重的,责令停业整顿,可以并处5方元以下 的罚款。 第二十六条‧有关部门的市场监督管理人员违反本条 例规定,滥用职权、玩忽职守、很私舞弊、索贿受贿的,由 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;构成犯罪的,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,由市场监督管理 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,依照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在各自的职 责范围内决定。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。 - 6 -

pdf文档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

文档预览
中文文档 6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0 收藏 3.0分
温馨提示:本文档共6页,可预览 3 页,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,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
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第 1 页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第 2 页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第 3 页
下载文档到电脑,方便使用
本文档由 思安 于 2022-12-24 17:32:41上传分享
友情链接
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,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,敬请联系我们微信(点击查看客服),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