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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西江族自治区合同格式条款监督管理 条例 (2015年7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;根据2019年7月25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 会议《关于修改<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〉等二十一 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》修正)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 制定和使用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合同格式条款的监督管理,防止利 用合同格式条款损害国家利益、社会公共利益、公民、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,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经济秩序,根 国并丫中》《号国并中》 益保护法》等法律、行政法规,结合本自治区实际,制定本 -1- 条例。 第二条本自治区合同格式条款的制定、使用及监督管 理,适用本条例。 本条例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、法人、其他组织 之间设立、变更、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。婚姻、收 养、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以及劳动合同,适用其他法 律、法规的规定。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合同格式条款是指提供格式条款 的一方(以下称为合同提供方)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, 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。 以通知、须知、声明、说明、店堂告示、数据电文、凭 证、单据等形式明确规定合同提供方与对方具体权利义务的, 视为合同格式条款。 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合同格式条款的制 定和使用进行监督指导,对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损害国家利益、 社会公共利益、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违法行 为依法进行处理。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,依法做好合同格 式条款的监督管理工作。 行业组织对本行业合同格式条款的制定和使用进行规 范和指导,并接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 监督。 -2 - 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在对合同格式条款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,应当依法保护当事 人的商业密和个人隐私,不得非法干涉当事人的合同行为 和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。 第二章制定和使用 第六条合同提供方应当遵循合法、公平和诚实信用原 则,确定与对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,不得利用自身优势地位 拟定不公平、不合理的合同条款,损害对方和第三人权益, 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。 第七条合同提供方应当在其经营、服务场所或者网站 公示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文本,供消费者查阅、复制。 合同提供方对符合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通知、须 知、声明、说明、店堂告示、数据电文、凭证、单据等应当 设置或者张贴于经营、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。 合同格式条款的文学应当通俗易懂。合同提供方应当采 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确保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,对 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、价款或者费用、履行期限和方 式、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、售后服务、民事责任等涉及 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,应当以显著方式提醒或者引! 起对方注意,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。 第八条合同格式条款不得含有免除或者减轻合同提 -3 - 供方下列责任的内容: (一)造成对方人身伤害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: (二)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: (三)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质量保证 责任或者连带责任; (四)对对方个人信息和商业密的信息安全责任: (五)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和其他责任。 第九条合同格式条款不得含有扩大合同提供方下列 权利的内容: (一)合同的最终解释权; (二)违法变更、转让、解除或者终止履行合同的权利: (三)合同附终止期限的,擅自延长合同效力期间的权 利; (四)违法扩大合同提供方的其他权利。 第十条合同格式条款不得含有加重对方下列责任的 内容: (一)使对方承担的违约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损害赔偿 明显超过合理数额; (二)使对方承担本应当由合同提供方承担的风险责任 (三)违法加重对方的其他责任。 第十一条合同格式条款不得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对方 下列权利的内容: - 4 - (一)依法变更、撤销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: (二)依法中止或者终止履行合同的权利: (三)请求继续履行、采取补救措施、支付违约金或者 损害赔偿的权利; (四)解释合同格式条款的权利: (五)就合同争议提起诉讼、仲裁或者寻求其他救济途 径的权利; (六)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。 第三章‧监督管理 第干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合同格式条款 的日常监督检查,发现合同提供方使用的合同格式条款违反 法律、法规规定的,应当向合同提供方发出修改意见函。 修改意见函应当包括以下内容: (一)合同格式条款违反法律、法规的具体条款及内容: (二)对合同格式条款不予修改的法律后果: (三)合同提供方提出异议和要求听证的权利。 对涉及重大疑难问题的合同格式条款,市场监督管理部 门可以邀请人民法院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、高等院校、消费 者权益保护组织、相关行业协会、律师事务所等方面的专家、 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。 第十三条,合同提供方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的修 - 5 - 改意见函无异议的,应当自收到修改意见函之白起十个工作 日内对合同格式条款进行修改。 第十四条合同提供方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的修 改意见函有异议的,应当自收到修改意见函之日起十个工作 日内提出书面异议,并可以要求听证。 书面异议应当包括异议的理由和依据。要求听证的,应 当说明理由。 第十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合同提供方 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送达合同提 供方。需要听证的,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。 第十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合同提供方在书面异 议中提出的听证要求,认为确有义必要的,应当在二于个工作 日内组织听证,并根据听证结果作出书面答复。 第十七条合同提供方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书面答复 无异议的,应当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十个工作白内对合同 格式条款进行修改。 第十八条合同提供方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、第十七条 规定,拒绝对违反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合同格式条款进行修改 的,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: (一)约谈合同提供方、相关行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 者负责人; (二)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公开合同提供方使用的 - 6 - 违反法律、法规规定的格式条款的合同文本和市场监督管理 部门的修改意见函,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,提醒公众 注意。 第十九条合同提供方应当将其制定或者使用的含有 格式条款的合同文本在其经营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网站进行公示,征求公众意见,接受社会监督。 第二十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合同格式条款 网上公开查阅系统,将合同提供方提交的合同文本向社会公 开,供公众免费查阅。 第二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对合同格式条款进 行监督检查时,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: 一)对合同提供方的经营、服务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(二)询问合同当事人、利害关系人和证人: (三)查阅、复制有关资料; (四)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。 第二十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合同格式条款的制 定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时,有关部门、行业组织和消费者权 益保护组织应当予以协助。 第二十三条有关行业组织对本行业内普遍存在合同 格式条款违反法律、法规规定的,应当进行规范和引导,并 督促合同提供方修改或者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业 合同格式条款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修改。 -7 - 第二十四条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可以通过座谈会、问 卷调查、点评等方式收集消费者对合同格式条款的意见,发 现合同格式条款违反法律、法规规定的,应当向市场监督管 理部门提出监督建议。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提出的监督 建议应当及时办理,并告知办理情况。 第二十五条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合同提供方使 用的合同格式条款损害自身和他人权益或者存在违法情形 的,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或者投诉。市场监督管理 部门应当在接到举报或者投诉之白起七个工作白内作出处 理,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。 第二十六条对方因合同格式条款与合同提供方发生 纠纷,可以自行协商解决,以及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 者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审请调解,也可以审请仲裁机构仲裁 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。 第二十七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 部门、行业组织共同推进合同信用建设,建立合同履约信息 公示系统,倡导诚信经营,推广合同示范文本,规范合同格 式条款的使用,引导合同提供方自愿参加守合同重信用公示 活动。 第二十八条鼓励合同提供方采用合同示范文本或者 参照合同示范文本制定合同格式条款。 -8 - 合同示范文本由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 门、行业组织起草并公布。涉及消费者权益的,应当征求消 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意见。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 合同示范文本的宣传、推户工作。 第四章‧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,法律、法规已有 法律责任规定的,从其规定。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、第二款规定,合 同提供方未在其经营、服务场所或者网站公示含有格式条款 的合同文本的,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含有格式条款的通知、须 知、声明、说明、店堂告示、数据电文、凭证、单据等设置 或者张贴于经营、服务场所显著位置的,由市场监督管理部 门责令限期改正;逾期不改正的,处一千元以上三于元以下 罚款。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、第十七条规定,合 同提供方未在规定期间内接按照修改意见函或者书面答复对 合同格式条款进行修改并继续使用的,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;逾期不改正的,处一方元以上五方元以下罚 款。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,合同提供方未 -9 -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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