全网唯一标准王
武汉市水资源保护条例 (2011年1月11日武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1年5月26日湖北省第十 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根据 2019年6月21日武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19年7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《武汉市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、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》 修正)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水资源保护规划 第三章 用水管理 第四章 水污染管理 第五章 饮用水安全管理 第六章 水生态保护与修复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-1-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水资源,防治水污染,保障水安全, 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,改善水生态环境,根据《中华 人民共和国水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》等法律、 法规,结合本市实际,制定本条例。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保护 工作。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,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。 第三条市、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水资源管理,建立水 资源保护决策协调机制,落实用水总量控制、水域纳污总量 控制和用水效率控制,按照有利于保护水资源、改善水生态 系统、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原则,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规划,确定城市发展规模,调整产业结构和布局。 第四条市、区水务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,负责本 行政区域内水资源保护的管理和监督工作。 发展改革、环境保护、经济与信息化、规划、土地、城 乡建设、城管、农业、林业、卫生等有关部门,应当按照各 自职责,做好水资源保护的有关工作。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 区管理委员会、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按照 本条例关于区人民政府及水务主管部门管理职责的规定,负 责其管理区域内的水资源保护工作。 - 2 -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水资源、水工程 和节约用水的义务。 对在水资源保护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,由市、 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。 第二章水资源保护规划 第六条本市水资源保护规划由市水务主管部门会同 有关部门,根据本市城乡总体规划和长江、汉江等流域规划 编制,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。 区水资源保护规划由区水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 据全市水资源保护规划编制,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,并 报市水务主管部门备案。 第七条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应当遵循保护优先、合理 利用的原则,维持合理的水域面积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、 水库的合理水位,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,防止对水生态 环境造成破坏。 水资源保护规划应当包括水中长期供求规划、水功能区 划以及易阜区、水资源污染严重区的范围等内容。 第八条水资源保护规划一经批准,必须严格执行。 因上一层次水资源保护规划修改或者有法律、法规规定 事由确需修改水资源保护规划的,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; 涉及水域范围、水质管理自标调整的,修改后的标准不得低 - 3 - 于水域功能使用要求。 第九条市发展改革、经济与信息化主管部门制定本市 产业政策、投资项目指导目录时,应当综合考虑区域水资源 条件和水污染防治要求,并征求市水务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的意见。 第十条市、区人民政府在制定农业产业发展规划时, 应当根据当地水资源条件,合理布局种植结构,推广节水栽 培技术。在易旱区应当根据当地自然条件、经济发展水平, 发展耐旱作物。 第十一条水务主管部门在审批涉水工程建设项目时, 应当依法审查其是否符合水资源保护规划的要求。 在河道、湖泊等水域进行治理和开发利用活动,应当符 合水资源保护规划的相关要求,科学安排水工程的建筑结构, 合理使用建筑材料,保持水体自然形态和水体自然净化能力, 维护水生态系统。 第三章用水管理 第十二条市、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生活、生产用水, 优先使用地表水,严格控制利用地下水,鼓励污水处理再利 用。 第十三条水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水工程调度 制度,制定区域水工程调蓄计划、调度计划,报同级人民政 - 4 - 府批准后执行。跨区的水工程调蓄计划、调度计划,由市水 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区人民政府编制,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 执行。 有调蓄、调水住务的水工程的维护管理单位,应当接按照 有权调度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指令进行蓄水放水,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干扰、拒绝执行或者任意改变调蓄计划、调度 计划。 第干四条市、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洪水监测、预警体 系建设,优化洪水调度,增加洪水的蓄泄空间,科学合理利 用洪水资源。 第十五条市、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建设小型 雨水集流和储水设施,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。 水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区域调节、以丰补欠的原则,加 强易旱区雨水集流工程建设,提高易旱区水资源的利用效率。 第十六条直接从江河、湖泊、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 源的单位和个人,应当按照国务院《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 收管理条例》的规定,向水务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, 缴纳水资源费,取得取水权。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 许可证: (一)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因自身生产生活需要 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、水库中的水的; (二)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、圈养畜禽饮用等年取用地 -5 - 表水水量在三千立方米以下、地下水水量在一千五百立方米 以下的; (三)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 进行临时应急取(排)水的; (四)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 取水的; (五)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 的。 水务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兼顾,科学制定区域取水总量控 制指标,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取水实行总量控制,并按照 《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核 定取水单位和个人的取水量。 第干七条直接从江河、湖泊、水库或者地下取水并需 要审请取水许可证的新建、改建、扩建的建设项目,建设单 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 报告书,进行水资源论证。论证通过的,方可办理取水申请。 第十八条水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权交易制度,推进 水权交易市场建设,鼓励获得取水权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法进 行水权交易。 第十九条,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取水量不得高于核定的 取水量。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取水量高于核定取水量的,水务 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进行节水改造并对超过核定的取 - 6 - 水量累进征收水资源费;拒不改造或者改造后仍不能达到标 准的,除对其超过核定的取水量累进征收水资源费外,可以 核减其取水量:连续二次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造或者改造后 仍不能达到标准的,除对超过核定的取水量累进征收水资源 费外,可以责令其停止取水。 第二十条工业取用水单位应当采用先进技术、工艺和 设备,增加循环用水次数,积极推进水资源循环利用和工业 废水处理回用。 按照规定尚社会公布节水型设备、产品名录,引导取用水单 位使用和采取先进技术、工艺和设备。 第二十一条市、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扶持节水灌 溉企业和其他组织,推广农业节水灌溉技术和节水灌溉设备 的应用,推进灌区节水改造,发展节水灌溉产业,提高水的 利用效率。 第二十二条,市水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地下水的 分布、开发利用情况以及地质环境条件,划定本市行政区域 内地下水的禁止开采区、限制开采区,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 苟社会公布。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和限制开采区内,不得新 建地下水取水工程。禁止开采区内已有的取水工程,应当限 期封闭;限制开采区内已有的取水工程,应当逐年削减取水 量。 -7 - 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以外的地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禁 止取用地下水: (一)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的: (二)地下水已受到严重污梁的: (三)可能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损害的: (四)取水、退水布局不合理的; (五)地质水文状况不适宜取用地下水的: (六)法律、法规规定禁止取用地下水的其他情形。 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疏干排水或者施工降水的, 建设单位应当到水务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手续,缴纳水资 源费。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设项目需要疏十排水或者施工降 水的,免征水资源费。 水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项自疏干排水或者施工 降水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,指导建设单位科学利用地下水, 避免浪费和污染水源,防止水源枯竭或者地面塌陷。 因疏干排水、施工降水影响他人生活或者生产,造成损 失的,建设单位应当依法予以补偿。 第二十四条鼓励采取科学、经济、安全的处理方法进 行再生水回用。再生水经有资质的单位检测合格的,方可使 用。 再生水可用于绿化、景观、道路清洗等,不得用于饮用、 养殖、灌溉食用作物。 - 8 - 第四章水污染管理 第二十五条•市水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环境保护主 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,根据水资源保护规划、流域综合 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,按照管辖权限拟订本市行政区域 内江河、湖泊、水库和人工水道等水域水功能区划,经市人 民政府批准后实施。经批准的水功能区划应当向社会公告。 水功能区划一经批准,不得擅自调整;确需调整的,应 当按照规定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。 水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水功能区边界设立明显标志,明确 水质保护自标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、擅自移动水功能 区标志。 水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取水许司、排污口设置许司以及 江河、湖泊、水库和人工水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许可等行 政许可事项,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的要求。 第二十六条从事涉水工程建设以及利用江河、湖泊、 水库和人工水道从事养殖、旅游、水上运动、水上运输等活 动的,不得影响本水功能区以及相邻水功能区的水域使用功 能,不得降低水功能区水质。 第二十七条禁止在江河、湖泊、水库和人工水道水域

pdf文档 武汉市水资源保护条例

文档预览
中文文档 18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0 收藏 3.0分
温馨提示:本文档共18页,可预览 3 页,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,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
武汉市水资源保护条例 第 1 页 武汉市水资源保护条例 第 2 页 武汉市水资源保护条例 第 3 页
下载文档到电脑,方便使用
本文档由 思安 于 2022-12-24 17:32:40上传分享
友情链接
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,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,敬请联系我们微信(点击查看客服),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