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武汉东湖风景名胜区条例 (2007年7月26日武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7年9月29日湖北省第十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根据2011年 12月26日武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六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的《武汉市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<武汉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若干规定) 等11件地方性法规中行政强制规定的决定》修正根据2017 年11月22日武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 次会议通过2018年3月30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的《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<武汉市防洪管理规定〉等八件地方 性法规的决定》第二次修正2019年6月21 日武汉市第十 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2019 年7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次会议批准)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‧规划和利用 - 1 - 第三章个 保护 第四章 服务和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寸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‧为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武汉东湖风景名胜 资源,加强武汉东湖风景名胜区管理,根据国务院《风景名 胜区条例》和《湖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,结合本币实际,制定本条例。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武汉东湖风景名胜区的规划、保 护、利用、服务和管理工作。 本条例所称武汉东湖凤景名胜区(以下简称凤景区), 是指依法设立,以东湖为核心,以山水和人文为特色,具有 生态、观赏、文化、科学价值,可供公众游览或者进行文化、 科学活动的国家级凤景名胜区。 风景区的范围以国务院批准的《武汉东湖风景名胜区总 体规划》(以下简称风景区总体规划)划定的范围为准,由 市人民政府公布。 第三条凤景区的规划、保护、利用、服务和管理应当 遵循科学规划、统一管理、严格保护、永续利用的原则, 彻创新、协调、绿色、开放、共享的发展理念。 -2 -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风景区工作的领导,协 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,将风景区规划、保护、利用、服 务和管理工作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,保护风景 名胜资源和设施。 第五条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(以下简称风 景区管委会)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,按照市人民政府赋 予的职责,负责风景区的规划、保护、利用、服务和管理工 作。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风景区管委会建立健全以岗位聘 用制为主的人事制度,创新符合风景区实际的选人用人机制、 薪酬激励机制和人才交流机制。 第七条‧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设在凤 景区的派出机构按照各自职责,做好风景区的规划、保护、 利用、服务和管理工作。 设在风景区的派出机构应当接受风景区管委会的协调 和指导。 凤景区内居民委员会、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风景区管委 会和相关部门做好凤景区的规划、保护、利用、服务和管理 工作。 第八条凤景区内实施综合行政执法,依法行使行政处 罚权以及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,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具 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制定。 - 3 - 第九条市人民政府及风景区管委会应当加强风景区 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,增强公众自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和设 施的意识。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和设施的义务, 并有权制止、举报破坏风景名胜资源和设施的行为。 第二章‧规划和利用 第十条风景区总体规划、详细规划应当依法进行编制, 并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、城乡规 划等相衔接,严守生态保护红线。 编制风景区规划,应当坚持保护优先原则,广泛征求有 关部门、公众和专家的意见;必要时,应当进行听证。编制 和修改风景区总体规划,应当征求市人大常委会的意见,报 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后,依照法定程序报请批准。 风景区开展保护、利用、服务和管理工作应当遵循风景 区总体规划、详细规划的要求。 第十一条风景区总体规划的编制应当体现人与自然 和谐相处、区域协调发展和经济社会全面进步的要求,保持 东湖水系连通性、完整性和生物多样性。 风景区总体规划应当根据保护风景区整体风貌和生态 环境的需要,在风景区周围划定一定范围的控制地带作为外 围协调区,控制周边用地建设项目对风景区的影响。 - 4 - 第十二条风景区详细规划应当依据风景区总体规划 编制,有效保护自然、人文景观和生态环境,统筹兼顾旅游 发展、市民生活、文化娱乐、休闲健身等功能需求,合理确 定建设项目的选址、布局与规模。 风景区应当加强景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和建设,统筹 兼顾老年人、孕妇、儿童、残疾人等群体需求,提供便捷的 公共服务。 第十三条凤景区管委会应当及时公开经批准的凤景 区总体规划、详细规划等信息,并为公众查阅提供便利。 第十四条修改风景区详细规划,由风景区管委会会同 币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修改意见,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,尚法 定编制部门提出修改建议,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。 第十五条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专 项规划涉及风景区的,应当符合风景区总体规划、详细规划, 并征求风景区管委会的意见。 第十六条凤景区管委会应当按照凤景区总体规划、详 细规划编制景点和基础设施建设年度计划。 凤景区景点和基础设施建设年度计划应当纳入全市城 市建设计划。 第十七条在风景区内从事建设活动,应当符合下列要 求: (一)符合风景区总体规划、详细规划和土地管理的规 - 5 - 定,并依法办理土地、规划、建设等相关行政许可手续; (二)建(构)筑物的布局、高度、体量、造型和色彩 等应当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; (三)符合环境保护的规定,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周围生 态环境和文物古迹; (四)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。 第十八条在风景区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范围以外的 建设活动,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风景区管委会提出申请。 风景区管委会受理建设项目审请后,应当组织相关部门 依据风景区总体规划、详细规划和相关法律法规对建设项目 进行审核。建设项目经风景区管委会审核后,方可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许可手续,并严格按照风景区规划和许 可要求进行建设。 第十九条风景区内村(居)民住宅建设应当符合规划 要求,适当集中、合理布局,并与周围景观、环境相协调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风景区内违法建设村(居)民住 宅。 第二十条凤景区内已建成的建(构)筑物和其他设施, 与风景区规划不符的,应当分批限期拆除或者迁出。凤景区 管委会应当制订拆除或者迁出计划,并组织实施;对当事人 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,应当依法予以补偿。 第二十一条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东湖绿道 - 6 - 或者占用东湖绿道施工。 因建设需要临时挖掘或者占用东湖绿道施工的,经依法 批准后方可实施。临时挖掘或者占用东湖绿道施工期满后, 实施单位应当及时恢复原状,并经运营单位检查验收。 第三章‧保护 第二十二条风景区管委会应当按照经批准的风景区 总体规划核心景区范围和分区分级保护范围,对风景区实施 分区、分级保护,落实风景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相关管 控要求。 第二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风景区总体规划,对 凤景区外围协调区的景观特色、生态环境和污染防治等作出 规定,由有关区人民政府负责实施。在风景区外围协调区从 事可能涉及风景区水体、山体、植被等环境和风景名胜资源 的活动时,应当征求风景区管委会的意见。 第二十四条景区管委会应当建立健全风景名胜资 源和设施保护管理制度:对风景区的历史沿革、资源状况、 范围界线、生态环境、设施建设、接待游览等情况进行调查 统计,形成完整的档案资料,并妥善保存,提供利用。 第二十五条凤景区管委会应当设立景物、景点、景区 保护说明标牌,对文物古迹、历史建筑、传统民居、古树名 木等重要景观登记造册,悬挂标牌,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。 -7 - 第二十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风景区 管委会编制东湖水域综合整治方案,采取完善管网设施、清 淤、生态修复等措施,改善东湖水域水质。 第二十七条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东湖水 域水质进行监测,并将监测结果及时予以公布。 第二十八条禁止向东湖水域排放生产废水、医疗污水 和生活污水。 凤景区实行雨污分流全覆盖。在东湖水域及其周边新建、 改建、扩建项目排放的污水,应当纳入城市污水排放系统: 无法纳入的,不得新建、改建、护建。 第二十九条在东湖水域范围内,禁止建设与防洪、改 善水环境、生态保护、航运和道路等公共设施无关的建(构) 筑物。 建设防洪、改善水环境、生态保护、航运和道路等公共 设施的,应当依法向风景区管委会提出申请。风景区管委会 应当组织听证,听取东湖周边村(居)民和有关专家的意见, 将有关事项向社会公示,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。 经依法批准占用东湖水域的,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水 生动植物和水体,防止建筑渣土、污水污染水体;施工时所 建的临时建筑、设施,在工程完工后应当及时予以拆除;损 坏的湖坎、护坡,应当及时予以修复;对水生动植物和水体 造成污染的,应当依法予以修复。 - 8 - 第三十条风景区管委会应当根据景观要求,科学管理 东湖水域的动植物。 东湖水域内禁止经营性养殖,禁止放养、种植对水体质 量、水域生态环境有害的水生动植物。 第三十一条风景区管委会应当依法加强风景区内森 林资源的保护管理,开展森林防火巡护、森林病虫害防治等 工作,确保森林资源安全。 第三十二条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景区内擅自采 挖、砍伐林木或者猎捕野生动物、捕捞水生动植物。因科研、 教学需要,确需采挖、砍伐林木或者猎捕野生动物、捕捞水 生动植物的,应当经风景区管委会同意,并依法办理审批手 续后,在指定地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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