全网唯一标准王
- 1 - 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 (2011 年 9 月 29 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13 年 11 月 29 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《关于修改〈山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〉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》修正 2019 年 7 月 26 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)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宗教团体和宗教院校 第三章 宗教活动场所 第四章 宗教教职人员 第五章 宗教活动 第六章 宗教财产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,维护宗教和睦与 社会和谐,规范宗教事务管理,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, - 2 -根据国务院《宗教事务条例》和有关法律、行政法规,结合 本省实际,制定本条例。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宗教事务及 其管理活动。 第三条 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。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 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,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(以下简称信教公民)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(以下简称不信教公民) 。 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、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应当相互 尊重、和睦相处。 第四条 宗教事务管理坚持保护合法、制止非法、遏制 极端、抵御渗透、打击犯罪的原则。 第五条 本省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,坚持宗教中国 化方向,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,维护宗教团体、宗教院校、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。 宗教团体、宗教院校、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应当遵 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规章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维护国家统一、民族团结、宗教和睦与社会稳定。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、破 坏社会秩序、损害公民身体健康、妨碍国家教育制度,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、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等违法活动。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不同宗教之间、同一宗教内部 - 3 -以及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之间制造矛盾与冲突,不得宣扬、 支持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,不得利用宗教破坏民族团结、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。 第六条 各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,宗教团体、 宗教院校、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。 宗教团体、宗教院校、宗教活动场所、宗教教职人员在 相互尊重、平等、友好的基础上开展对外交往;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在对外经济、文化等合作和交流活动中不得接受附加的宗教条件。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宗教工作,建立健全宗 教工作机制,保障工作力量和必要的工作条件。 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公共利 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;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、 公安、 民政、文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的行政管理工作。 乡镇人民政府、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本辖区内的宗 教事务管理工作,并明确工作人员负责宗教事务管理。村民委员会、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人民政府管理宗教事务,发现利用宗教从事违法活动、干预基层公共事务的,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。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听取宗教团体、宗教院校、 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意见,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宗教事 - 4 -务管理工作,为宗教团体、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提供公 共服务。 第九条 省宗教事务部门应当组织建立全省统一的宗 教工作信息化平台,推进互联网、大数据、人工智能与宗教事务管理深度融合, 提升信息化、 智能化、规范化管理水平。 第二章 宗教团体和宗教院校 第十条 宗教团体的成立、变更和注销,应当按照国家 社会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。 第十一条 宗教团体按照章程开展活动,协助人民政府 贯彻落实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政策,维护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。 第十二条 宗教团体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,规范宗教 教务活动,组织或者协助宗教活动场所依法开展宗教活动,引导宗教院校、宗教活动场所、宗教教职人员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,抵御境外势力利用宗教 进行渗透,抵制商业化倾 向。 宗教院校、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应当遵守宗教 团体制定的规章制度。 第十三条 宗教团体应当依法进行宗教文化学术交流 和研究,开展宗教思想建设,对教义教规作出符合当代中国发展进步要求、符合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阐释。 - 5 -第十四条 宗教团体依法开展宗教教育培训,对宗教教 职人员和信教公民进行爱国主义和 法治教育,培养爱国爱教、 遵纪守法的宗教教职人员,引导信教公民依法开展宗教活动。 第十五条 宗教院校的设立、 变更、合并、分设和终止,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。 经批准设立的宗教院校,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法人登 记。 第十六条 宗教院校应当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,建立健 全内部管理和运行机制,完善课程设置,改善办学条件,提高办学质量,接受省宗教事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指导、监督和检查。 第十七条 宗教院校应当制定招生简章,明确招生条件, 按照规定的学制和规模等进行招生。 宗教院校招生应当根据考生本人自愿的原则,经当地宗 教团体推荐,通过考试择优录取。 第十八条 宗教团体和寺院、宫观、清真寺、教堂(以 下简称寺观教堂)开展宗教教职人员教育培训,学习时间三个月以上的,应当按照规定报设区的市宗教事务部门审批;学习时间不超过三个月的, 应当在培训前将培训内容、 人数、 地点、授课人员等情况报送相应的宗教事务部门。 非宗教团体、非宗教院校、非寺观教堂不得开展宗教教 育培训。 - 6 -第三章 宗教活动场所 第十九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、变更、终止,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办理。 宗教活动场所的扩建、异地重建,按照国家有关设立宗 教活动场所的程序办理。 宗教活动场所符合法人条件的,经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, 并报县(市、区)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,可以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法人登记。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融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元素,体现中 国建筑风格和宗教元素的协调统一。 第二十条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,不 改变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,由县(市、区)宗教事务部门审批。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,改变宗教活动 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,属于在寺观教堂内建设的,应当经设区的市宗教事务部门审核,报省宗教事务部门审批;属于在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内建设的,应当报设区的市宗教事务部门审批。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、新建建筑物,经批准后,依法 办理规划、建设等手续。 第二十一条 在寺观教堂内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,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。 - 7 -禁止在寺观教堂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,或者利用投 影、灯光等手段营造有大型露天宗教造像效果的图像、 影像。 宗教团体、寺观教堂以外的组织和个人不得修建大型露 天宗教造像。 第二十二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管理组织,实行民 主管理,依法建立健全人员、财务、资产、会计、档案、治安、消防、环境保护、文物保护、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,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、监督和检查。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依照文物保护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管 理、保护位于本场所或者由本场所管理的文物,防止文物遭到损毁或者丢失。 第二十三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防范本场所内发生重 大事故或者发生违犯宗教禁忌、伤害信教公民感情、破坏民族团结、影响社会稳定等事件。 发生前款所列事故或者事件时,宗教活动场所应当立即 报告所在地的公安、应急管理、宗教事务等部门。 第二十四条 宗教活动场所可以在场所内经销宗教用 品、宗教艺术品和公开发行的宗教出版物。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设立必要的商业服 务网点、举办陈列展览、拍摄电影电视片和开展其他活动,应当事先征得该宗教活动场所同意。 第二十五条 景区内有宗教活动场所的,其所在地县级 - 8 -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协调、处 理宗教活动场所与相关方面的利 益关系,维护宗教活动场所、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,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。 以宗教活动场所为主要游览内容的景区的规划建设,应 当与宗教活动场所的风格、环境相协调。将宗教活动场所划入景区区域内,应当征求宗教活动场所和所在地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。 第二十六条 信教公民有进行经常性集体宗教活动需 要,尚不具备条件申请设立宗教活 动场所的,按照有关规定 向县(市、区)宗教事务部门申请指定宗教临时活动地点。乡镇人民政府在县(市、区)宗教事务部门指导下,负责对在该地点的活动进行监管。 第四章 宗教教职人员 第二十七条 宗教教职人员应当经宗教团体认定,并报 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后取得宗教教职人员资格。未取得或者已经丧失宗教教职人员资格 的,不得以宗教教职人员 的身份从事活动。 被宗教团体取消宗教教职人员身份、自动放弃宗教教职 人员身份以及因其他原因丧失宗教教职人员身份的,应当由其所在的宗教团体认定丧失宗教教职人员资格。 第二十八条 宗教教职人员主持宗教活动、举行宗教仪 - 9 -式、从事宗教典籍整理、进 行宗教文化研究、开展公益慈善 等活动,受法律保护。 宗教教职人员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,维护国家统一、民 族团结和社会稳定,并履行下列义务: (一)服从宗教团体的管理, 遵守宗教团体的规章制度; (二)服从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的管理,遵守宗教活 动场所的管理制度; (三)认真履行职责,教育引导信教公民依法参加宗教 活动; (四)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。 第二十九条 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 所主要教职,经本宗教团体同意

pdf文档 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

文档预览
中文文档 16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0 收藏 3.0分
温馨提示:本文档共16页,可预览 3 页,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,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
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 1 页 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 2 页 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 3 页
下载文档到电脑,方便使用
本文档由 思安 于 2022-12-24 17:32:39上传分享
友情链接
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,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,敬请联系我们微信(点击查看客服),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