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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明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 (2019年4月25 日三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19年7月26日福建省第十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)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,保护和改善城市 生态环境,推进生态文明建设,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 美人居环境需要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》《城 法规,结合本市实际,制定本条例。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以及所辖县(市)城市规划 区内园林绿化的规划、建设、保护和管理。 本条例所称的园林绿化,包括园林绿地、树木花草和园 -1- 林绿化设施。 法律、法规对自然保护区、风景名胜区、饮用水水源保 护区、林地、湿地、公路等区域的园林绿化和城市古树名木 的保护管理另有规定的,从其规定。 第三条城市园林绿化应当坚持政府主导、公众参与、 因地制宜、生态优先、科学规划、建管并重的原则。 城市园林绿化应当与实施生态修复、城市修补相结合, 优化植物和园林绿化设施配置,突出山水园林城市特色,体 现本市红色文化、客家文化、闽学文化等地域文化元素。 第四条市、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园林绿 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,将城市公共园林绿化 建设和养护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,加强城市园林绿化 的科学技术推广和宣传教育,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和其他 绿化活动。 城市规划区内的乡(镇)人民政府、街道办事处按照职 责,做好本辖区内城市园林绿化的相关工作。 第五条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园林 绿化的管理、指导、监督等工作。县(市、区)城市园林绿 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。城市园 林绿化主管部门所属的园林绿化专业管理单位具体负责城 市园林绿化相关工作。 发展和改革、公安、财政、自然资源、生态环境、住房 -2 - 和城乡建设、交通运输、水利、文化和旅游、林业等部门按 照各自职责,做好城市园林绿化相关工作。 发电供电、通信产电网络、供水排水、燃气、市政等有 关单位应当配合做好城市园林绿化相关工作。 第六条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,应当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。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赠、捐资、认养、植树纪念等方式, 参与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和养护活动。倡导各级文明单位认 养公共园林绿地。 鼓励开展园林式单位、园林式居住小区等城市园林绿化 示范创建活动。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市、县(市)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自然资源部门、 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,纳入城市总 体规划,并向社会公布。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从本地实际出发,合理安排城市 园林绿化用地面积,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、绿地率、人均 公园绿地面积等规划指标,应当达到国家或者省级园林城市 (县城)标准。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将面城一重山纳入,作为合理建 设和改造提升的依据。 -3 - 第八条编制和修改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,划定各类城市绿地范围控制线(以下简称“绿线”), 绿线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。 第九条建设项目的园林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项自用 ) 规定: 一)新建城区中居住用地、一般单位不得低于百分之 三十,学校、医院、疗养院、机关团体、公共文化设施等单 位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; (二)旧城改造区中居住用地、一般单位不得低于百分 之二十五,学校、医院、疗养院、机关团体、公共文化设施 等单位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; (三)工业、商业、城市道路以及其他建设项目的绿地 率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执行。 单位和居住用地现有绿地率低于前款规定,尚有空地可 以绿化的,应当限期绿化,不得闲置,不得他用。 第十条自然资源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, 应当按照第九条的规定核实园林绿化用地面积;未达到要求 的,不得核发。 自然资源部门在编制房地产用地出让方案时,应当会同 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明确配套建设的园林绿化相关要求。 第十一条新建、改建、扩建项目的附属园林绿化工程, - 4 - 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、同时设计、同时投资、同时验收。 第十二条居住小区、商住楼等建设项目的附属园林绿 化工程竣工后,建设单位应当在该项目的显著位置公示园林 绿地平面图,并标明园林绿地面积。 第十三条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园林 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。 第十四条园林绿化工程峻工后,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 织验收。 建设单位应当在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将园林绿化工程 峻工验收资料报送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备案。 第十五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不少于 年的施工保修养护期。保修养护期满,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 门应当监督工程移交,并在三个月内完成工程质量综合评价, 评价结果纳入园林绿化市场主体信用记录。 第十六条城市园林绿化应当结合本地地理气候特征, 注重市树市花、县树县花以及乡土植物种植,并合理配置与 绿化环境相协调、具有本地地域文化特色的园林绿化设施。 第干七条城市道路两侧人行道应当种植行道树,兼顾 遮荫、行人通行、应急救援和交通安全的要求。 行道树树种规划应当确定主导树种,由城市园林绿化主 管部门户泛听取意见,科学论证,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 布实施。 -5 - 第十八条市、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应当利用城市山 体、水系、地形等条件,建设城市绿道,完善提升城区滨河 两岸园林绿化景观,体现山水园林城市特色。 第干九条鼓励和推行立体绿化。建筑物、构筑物具备 立体绿化条件、符合建筑规范和安全要求的,可以进行屋顶 绿化、垂直绿化。 鼓励建设林荫停车场。室外公共停车场具备绿化条件的, 应当配植庇荫乔木、建设绿化隔离带、铺设植草地坪。 第三章‧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条城市园林绿化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养护管理 责任人: (一)城市公园、广场、道路等公共区域内的,由市、 县(市、区)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权限,分级负责; 背街小巷由所在乡(镇)人民政府、街道办事处负责; (二)文化体育场所、绿道、公路、铁路、河道、水库 等区域内的,由其经营或者管理单位负责; (三)机关、团体、企业事业单位用地范围内的,由所 在单位负责: (四)住宅小区内的,由业主或者其聘请的物业服务企 业负责:未实行业主自主管理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,由 所在乡(镇)人民政府、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: - 6 - (五)乡村集体组织投资兴办的,由乡村集体组织负责。 前款规定以外,养护管理责任人不清或者有争议的,由 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,根据实际情况 确定养护管理责住人。 第二十一条养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养护管理 职责: 一)建立日常巡查制度,开展巡查,劝阻、制止损害 园林绿化的行为,劝阻、制止无效的,应当向所在地城市管 理部门报告; (二)补植和修复受损、死亡、缺株的树木花草; (三)修复、更新受损的园林绿化设施; (四)及时防治有害生物; (五)及时修剪影响交通、管线、居住安全以及居民采 光、通凤的树木; (六)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养护管理职责。 復行养护管理职责应当按照国家和省、市城市园林绿化 养护标准和技术规范,保持树木花草繁茂,园林绿化设施完 好、功能完整。 第二十二条‧推行城市园林绿化社会化养护制度。公共 园林绿化实行社会化养护的,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定 期对养护项目进行考核评价,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。 第二十三条‧禁止下列损害城市园林绿化的行为: -7 - (一)在园林绿地内停放军辆、擅自摆摊设点、堆放物 品、踩踏草坪; (二)在园林绿地内开垦种植蔬菜等农作物、饲养家禽 家畜或者放牧: (三)在园林绿地内野炊烧烤、焚烧物品 (四)在园林绿地内取土采石,倾倒、填理垃圾等废弃 物; (五)在园林绿地水域内洗涤物品或者在明令禁止区域 游泳、垂钓; (六)剥(削)树皮、挖掘根茎、攀树折技、掐花摘果 以及在树木上刻划、打钉、架设线路等损害树木的行为; (七)封砌树穴(池),向树穴(池)倾倒热水、油污 等妨害树木正常生长的物质 (八)损坏园林绿化设施; (九)其他损害城市园林绿化的行为。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园林 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擅自占用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用地;不 得破坏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、地貌、水体和植被。 因建设或者公共利益等特殊需要临时使用城市园林绿化规 划用地的,应当经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同意,并按照有关 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现有城市园林绿地。因公 -8 - 共利益等特殊需要临时使用现有城市园林绿地的,应当报城 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,并缴纳临时使用费。 临时用地期限不得超过一年,需要延长的,应当在期限 届满前十五日提出延期审请,经原审批机关同意,延长期限 不得超过一年。临时用地期满,临时使用人应当恢复原状, 未恢复原状的,视为擅自占用。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、移植城市 树木。 有下列特殊情形确需砍伐、移植城市树木的,应当经城 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依法批准: (一)工程建设无法避让的: (二)对人身、交通、管线、建(构)筑物或者其他设 施构成安全威胁的; (三)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。 确需砍伐或者移植城市树木的,应当优先移植;无法移 植或者无移植价值的,才予以砍伐。移植造成树木死亡或者 砍伐树木的,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 措施。 第二十六条因自然灾害、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,需要 立即采取移植、砍伐城市树木或者临时使用园林绿地等应急 措施消除险情的,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先行处理,并于三日 内到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补办有关手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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