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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(2019年7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) 目 髪录 第一章 总時则 第二章 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第三章 高效便利政务环境 第四章 规范公正法治环境 第五章 诚信开放人文环境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优化营商环境,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 权益,促进本省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,根据有关法律、法规, 结合本省实际,制定本条例。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机关和有关部门、单 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优化营商环境职责及其相关活动,应当 遵守本条例。 第三条省、市、县(含县级市、区,下同)人民政府 -1- 应当建立协调机制,坚持问题导尚,研究解决营商环境建设 存在的问题。 省、市、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优化营商 环境的第一责任人。 第四条省、市、县人民政府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(以 下简称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)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商环境 建设的组织指导、统筹协调、监督检查工作。 各级机关和有关部门、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,共同做 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。 第五条优化营商环境工作,应当遵循法治化、国际化、 便利化的要求,坚持公开透明、公平公正、诚实守信、廉洁 高效的原则。 第六条省、市、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纳入政府绩效考核。 省、市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营商环境评 价指标体系,开展第三方评估,定期对下一级人民政府的营 商环境状况进行综合评价,并向社会公布。 建立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激励机制,对在优化营商环境工 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,给予表彰或者奖励。 第七条新闻媒体应当按照客观、准确、及时的原则加 强舆论监督,宣传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和先进典型,曝 光营商环境的反面典型案例,使人人都是营商环境、人人建 - 2 - 设营商环境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。 第二章‧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第八条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,禁止颁布、施行 歧视市场主体的政策措施,禁止在市场准入、融资信贷、招 标投标、政府采购等领域设置不合理的限制或者排斥条件, 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市场竞争。 第九条市场准入应当实施负面清单制度。法律、行政 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未禁止和限制的行业和领域,各类市场主 体均可进入。 第十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简化企业开办程序,除国家 法律、法规等另有规定的,自受理企业设立申请起到办结, 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。 优化企业注销办理流程,精简企业注销申请材料,压缩 办理时间,降低注销成本。对设立后未开业企业和无债权债 务企业的注销,按照简易程序办理。 第十一条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执行法律、行政法规和税 收服务规范,保障市场主体依法享受各项税收优惠政策。 根据法律、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授权确定税率标准的, 应当充分征求各类市场主体意见。 第十二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规定,深化办税缴费 便利化改革,优化办税流程、拓宽办税渠道、简化涉税资料、 - 3 - 压缩办税时间、提高办税效率,推进涉税服务事项网上办理。 第十三条各级机关和有关部门、单位应当推动“证照 分离”改革,建立健全办照即可生产经营制度。除涉及国家 安全、公共安全、金融安全、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等重大公 共利益的行政审批事项外,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且不 会产生严重后果的行政许可事项,市场主体在取得营业执照 书面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后,即可取得相关许 可从事相应生产经营活动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加强监管 为币场主体提供满足许可条件的指导服务。 第十四条金融机构可以依托社会信用信息创新惠及 小微企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产品,推进金融产品信 息查询服务,提高小微企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便利度、 申贷获得率。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要求取消各类违规手续费,减少 融资附加费用,降低融资成本。 第十五条省、市、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 激励措施,引导金融机构为市场主体提供优质融资服务。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优先支持小微企业和科技创 新型企业发展,根据实际编制融资担保目录,明确项目类别、 材料清单、办理流程和费用标准,向社会公布并提供咨询服 务。 第十六条积极推进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。 -4 - 拓展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覆盖范围,建立交易自录清单,整合 公共交易平台,优化见证、场所、信息、档案、专家抽取等 服务。精简管理事项和环节,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投标 报名、招标文件审查、原件核对等事项以及能够采用告知承 诺制和事中事后监管解决的前置审批或者审核环节。 第十七条省、市、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 完善市场主体产权依法保护制度。应当运用互联网、大数据、 人工智能等手段,通过源头追溯、实时监测、在线识别等, 加强域内自主品牌和新业态、新领域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 护,完善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与维权援助机制,加大对反复侵 权、恶意侵权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。 知识产权部门应当建立知识产权运营平台,开展知识产 权价值评估和质押融资。 第十八条积极推动建立项目管家制度,及时协调并帮 助解决项目报批、建设和生产经营申的相关问题,帮助企业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提高办事效率。 第三章‧高效便利政务环境 第十九条各级机关和有关部门、单位提供政务服务或 者公共服务,应当精简程序、减少环节、缩短时限、优化流 程。 第二十条全面实行政务服务和公共服务“马上办、网 - 5 - 上办、就近办、一次办。进一步提升服务效能,提高网上 办理比例,推动一般事项不见面、复杂事项一次办,方便企 业和公众办事创业。 第二十一条省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 全省统一标准的办事指南,明确服务事项名称、设定依据、 审请条件、审请材料、办理程序和办结时限等信息,做到不 司层级同一服务事项同一办理标准,实现政务服务和公共服 务标准化。 第二十二条省、市、县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分散的政务 服务资源和审批服务系统,构建全省统一的一体化在线政务 服务平台,通过数据共享逐步实现审请人办事“一网通办”。 除法律、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,政 务服务事项应当纳入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办理。 政府有关部门在政务信息化建设整合过程中,未按国家 有关规定要求改造对接,未实现数据交换共享的,不审批新 顶目,不拨付运维经费。 第二十三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内部工作制度,建 立健全岗位责任制、限时办结制、首问负责制、一次性告知 制、否定备案制等工作制度。对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的服务窗 口办理事项充分授权,确保依法不需要现场勘察、集体讨论、 专家论证、听证的审批事项,在窗口受理后直接办结。 第二十四条除直接涉及国家安全、生态环境保护和直 -6 - 接关系公民人身、重大财产安全的证明事项外,行政机关可 以根据实际,在办理行政许可、行政确认和行政给付过程中, 积极推行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,并向社会公布。 第二十五条企业和公众依法享有获取政务信息的权 利,并有权咨询有关情况以及查阅、复制有关资料,政府有 关部门应当依法提供免费查询服务。 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、个人隐私 事项外,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其职责内容、工作程序、服务 承诺、行政执法等履行职责的政务活动事项,通过政府网站、 部门门户网站、办事窗口,以及有关新闻媒体尚社会公开。 第二十六条省、市、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 托在线政务服务平台,将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的规划、产业、 税费、融资、奖励、补贴、创业、创新、人才、市场等政策, 自发布之白起3白内在平台集中公开,建立涉企政策辅导机 制,通过宣传、解读和接受咨询等多种形式,及时为市场主 体提供涉企政策服务。 第二十七条省、市、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优 化不动产登记办事流程,精简办理环节,压缩办理时限,提 高服务效率。 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办理一般登记、抵押登记业务时, 在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情况下,应当在5个工作 日内办结,不得要求审请人提交法定登记要件以外的材料。 -7- 第二十八条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应当接照统一审批流 程、统一信息数据平台、统一审批管理体系、统一监管方式 的要求,减少从立项、开工到验收的办理环节和申请材料, 持续降低办理成本。审请人在每个审批阶段,向政务服务中 心提交审请,只需填报一张审请表,并附一套审请材料。 第二干九条电力、供水、排水、热力、燃气、通信、 消防、公安、城管、卫生防疫、人防、地震等直接关系公共 利益的特定行业和政府部门,应当建立为优化营商环境服务 的工作规则,将服务标准、资费标准和行政机关依法规定的 条件尚社会公开,并按照规定尚企业提供安全、方便、快捷、 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普遍服务,不得强迫企业接受不合理的条 件。 电力企业、燃气企业、供水企业、网络运营商在供电、 供气、供水、网络运营过程中,应当简化报装手续、优化办 理流程、降低报装成本,提升服务的可靠性、稳定性、时效 性。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前款特定行业的监督管理。 第三十条海关、边检、交通运输、商务以及口岸管理 等部门应当采用现代化科技手段,建立信息互换、监管互认、 执法互助工作机制,简化通关、缴税等手续,提高口岸通关 效率。 规范口岸经营服务性收费,优化港口物流流程,减少中 -8- 间环节,降低货物贸易进出口环节成本。 第四章‧规范公正法治环境 第三十一条省、市、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 时修改或者废止与法律、法规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不一致的 政府规章以及行政规范性文件,并予以公布。通过制度创新, 确立企业市场主体、创新主体地位,保障企业生产经营自主 权。 第三十二条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应当建 立健全行政许可评估和清理制度,定期对其设定或者实施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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