全网唯一标准王
辽宁省矿山综合治理条例 (2019年7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) 第一条为了加强矿山综合治理,促进矿产资源有序开 发利用、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,根据《中 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》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等有关法律、法规,结合本 省实际,制定本条例。 第二条‧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矿山综合 治理活动。 第三条矿山综合治理应当遵循保护优先、依法监管、 政府主导、企业自治、社会参与的原则。 第四条省、市、县(含县级市、区,下同)人民政府 应当根据本地矿产资源特点和实际需要,组织制定相关规划、 建立协调机制、严格规范管理。 自然资源、应急管理、生态环境、发展和改革、工业和 信息化、公安、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,依法负责矿 山综合治理的相关工作。 第五条省、市、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矿山企业 履行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义务的情况纳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。 - 1 - 第六条按照绿色开发、节约集约、技术创新的要求, 加快矿山企业技术、工艺和装备改造,促进传统矿山产业结 构战略性调整和优化升级。 鼓励市、县政府依托矿产资源优势发展资源精深加工产 业,与矿山企业互相配套、协同发展,推进我省国家新型原 材料基地建设。 第七条鼓励资金雄厚、技术先进的企业,对装备落后、 技术含量低、综合利用水平低、存在安全隐患或者排放不达 标的矿山企业进行资源整合重组,形成以大型集团为主体, 大中小型矿山、上下游产业协调发展的资源开发格局。 第八条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投资项 目目录对矿山建设项目实行核准管理;核准目录以外的矿山 建设项目,实行备案管理。除国家另有规定外,实行备案管 理的矿山建设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。 第九条新建、扩建、改建矿山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 生态保护、矿产资源规划以及产业政策等规定。同时应当依 法具备下列条件: (一)探矿权转采矿权划定矿区范围前或采矿权出让前, 依据评审通过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,编制环境影响报告 书,并获得生态环境部门的批准文件,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; (二)申请人履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义务,按期完成矿 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确定的年度治理任务; - 2 - (三)未纳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; (四)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。 第十条矿业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得延续: (一)未依法提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的; (二)未按规定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的; (三)已有矿山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确定的最低开采规 模,未按规定整改到位的; (四)未按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的: (五)未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完成恢 复治理任务的; (六)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。 第十一条矿山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安全评价;矿山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。 第十二条矿山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安全生产相关标准 同步实施安全生产设施建设。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,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建设项目峻工验收,验收合格后,方可投 入生产;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,不得验收, 不得投入生产。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 果的监督检查;对检查出的违法、违规问题和事故隐患,及 时提出整改、处理意见,并进行整改监督;对重大违法、违 - 3 - 规问题和重大事故隐惠,应当依法立即采取强制措施并尚本 级政府和上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。 第十三条因国家政策调整需要撤回采矿许可的,省、 币、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补偿机制。 第十四条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依法落实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,建立、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 规章制度,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,改善安全生产条件, 提高安全生产水平,确保安全生产。 第十五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 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,推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,落实生 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,采取技术、管理措施,及时 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。 对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制定专项整改方案,明确安全防范 措施,落实责住、措施、资金、时限和应急预案,并及时整 改。危及人员安全的,应当暂时停止生产经营活动,防止事 故发生。 第十六条‧矿山开采应当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生产系 统、生产作业环境、生产设备、安全设施等条件,执行不同 矿种开采的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。 矿山企业对使用的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设备、器材、防护 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应当加强管理,确保符合国家安全标准 或者行业安全标准;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 - 4 - 的,不得使用。 第十七条对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 物品的购实、运输、储存和爆破作业,公安机关应当依法进 行安全监督管理,并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。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接按照 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尾矿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,按照部门 职责分工,以“头顶库”、重要水源保护区内尾矿库、废弃 库、危库和险库为重点,对本地区尾矿库进行综合治理。 第十九条矿山企业应当履行尾矿库主体责住,依法合 规建设,加强现场管理,定期组织尾矿库专项检查,确保尾 矿库运行安全。 第二十条尾矿库按照相关程序闭库后,矿山企业应当 严格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要求完成土地 复垦义务,并及时尚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请验收。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已闭库尾矿库地质灾害 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。 第二十一条尾矿库闭库工作及闭库后的安全管理由 原生产经营单位负责。对解散或者关闭破产的生产经营单位, 其已关闭或者废弃的尾矿库的管理工作,由生产经营单位出 资人或者上级主管单位负责;无上级主管单位或者出资人不 明确的,由应急管理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管理单 位。 -5 - 第二十二条矿山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 价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,矿山项目的性质、规模、 地点、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、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 等发生重大变动的,矿山企业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 件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起超过五年,方决定该项 自开工建设的,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 审核。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者应当重新报批而未报批、 重新审核而未报审核的矿山建设项目,不得开工建设。 第二十三条矿山建设项目防治污梁设施,应当与主体 工程同时设计、同时施工、同时投产使用。防治污染的设施 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,不得擅自拆除 或者闲置。 矿山企业应当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台账,如实记录防 治污染设施的运行、维护、更新和污染物排放等情况,以及 相应的主要参数。 第二十四条矿山企业应当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、环 境影响报告表的矿山建设项目峻工后,对配套建设的生态环 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,编制验收报告,并依法向社会公开。 第二十五条生态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应当如实查验、监 测、记载矿山开发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 情况,不得弄虚作假。 - 6 -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,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。 第二十六条矿山企业对其排放污染物的行为以及造 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承担主体责任。矿山企业应当建立 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度,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, 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。 第二十七条矿山企业应当加强尾矿、废石、废水的综 合利用,减少矿产资源在开发过程中对生态环境的影响;不 得尚江河、湖泊、运河、渠道、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 滩地和岸坡等法律、法规规定禁止倾倒、堆放废弃物的地点 倾倒、堆放废弃物。 第二十八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 内的矿山地质环境监测体系,健全监测网络,对矿山地质环 境进行动态监测。 采矿权人应当每年尚矿山所在地的县自然资源主管部 门报告矿山地质环境情况,如实提交监测资料。 第二十九条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结合矿山地质 环境调查评价结果,依据国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, 编制我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,报省人民政府批准。 市、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的编制,应当报本 级人民政府批准后,报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。 第三十条矿山企业应当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 恢复承担主体责任,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, -7 - 矿山企业应当依法治理,恢复和保护生态环境。 禁止在矿山保护和治理恢复过程中,对治理恢复区域周 边的生态环境造成新的破坏。 鼓励企业、社会团体或者个人投资,对已关闭或者废弃 矿山的地质环境进行治理恢复。 第三十一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责任人无法确认 的,由矿山所在地的市、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使用经市、县 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政府专项资金进行治理恢复。 第三十二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采矿权人履行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,相 关责任人应当配合检查并提供必要的资料,如实反映情况。 第三十三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 复基金,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。 矿山企业应当设立基金账户,单独反映基金的提取和使 用情况,按照企业提取、确保需要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 理。 第三十四条矿山综合治理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 报制度,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、网址、通信地址等,明确处 理权限,对不属于本部门权限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移送相关 部门。 对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举报,应当及时依法核查 处理并回复举报人;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,保护举 - 8 - 报人的合法权益。 第三十五条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责令停止建 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,限期改正;逾期未改正的,处五十万 元以

pdf文档 辽宁省矿山综合治理条例

文档预览
中文文档 10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0 收藏 3.0分
温馨提示:本文档共10页,可预览 3 页,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,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
辽宁省矿山综合治理条例 第 1 页 辽宁省矿山综合治理条例 第 2 页 辽宁省矿山综合治理条例 第 3 页
下载文档到电脑,方便使用
本文档由 思安 于 2022-12-24 17:32:36上传分享
友情链接
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,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,敬请联系我们微信(点击查看客服),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