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陕西省现代农业园区条例 (2015年7月30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7月 31日陕西省 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《关于修改 《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》等二十七部地方性法规的 决定》修正)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建设经营 第三章 权益保护 第四章 服务保障 第五章 风险防范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促进现代农业园区科学发展,发挥 现代农业园区的示范引领作用,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, 推进农业增效、农民增收、农村繁荣,根据有关法律、行政 法规,结合本省实际,制定本条例。 -1-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现代农业园区 的建设经营、权益保护、服务保障及其风险防范等相关活动。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现代农业园区是指经营主体围绕 农业(包括种植业、林业、畜牧业、渔业等)主导产业,通 过集约土地、资金、劳动力,运用先进技术和现代经营模式, 从事农产品生产、加工、流通等活动所建设形成的具有一定 规模,依照本条例规定认定命名的经济区域。 前款所称经营主体是指种养业大户、家庭农场和依法登 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、企业(以下简称园区经营者)。 第四条发展现代农业园区应当与维护粮食安全、调整 农业产业结构、增加农民收入、保护生态环境、保证农产品 质量安全相结合,遵循政府引导、市场运作、农民参与、科 学管理、依法保护的原则,发挥现代农业园区的示范引领、 辐射带动作用。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现代农业园区发展 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,制定政策措施,加强统筹协 调和监督管理,完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,促进现代农业园区 健康发展。 乡(镇)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涉及现代农业园区的土地 流转纠纷调解、公共服务和管理工作。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 责本行政区域内现代农业园区综合协调、业务指导和监督管 -2 - 理等工作,具体履行下列职责: (一)指导现代农业园区建设,协调处理园区发展中的 重大问题; (二)负责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信息化建设,指导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; (三)负责园区认定审核和园区建设项目监督管理: (四)依法组织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调解、仲 裁; (五)法律、法规赋予的其他管理职权。 第七条县级以上发展和改革、财政、林业、水利、自 然资源、生态环境、科技、工业和信息化、交通运输、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、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 自职责做好与现代农业园区相关的公共服务和监督管理工 作。 第八条,鼓励农民个人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资金入 股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者企业,参与现代农业园区建设、经营 和利益分配。 鼓励支持国有农场、科研机构、大专院校及其科研技术 人员以科技成果入股,参与现代农业园区建设、经营和利益 分配。 鼓励工商资本投资建设现代种养业、农产品加工流通、 农业社会化服务、五荒资源治理开发等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 -3 - 代农业园区;鼓励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、农户建立优势互 补、合理分工、互利共赢、共同发展的利益联结机制。 第二章‧建设经营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规划,立足区域资源和产业发展优势,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本 行政区域的现代农业园区发展规划,规划布局现代农业园区, 科学合理确定园区规模。 现代农业园区发展规划和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、农业发展规划、林业长远规划、水资源开发利用 和渔业发展规划,并与城乡规划、生态保护规划、旅游规划 相衔接,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。 粮食主产区的设区的市、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编制现 代农业园区发展规划,应当保证粮食生产类现代农业园区的 发展规模,稳定粮食播种面积,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,保 证粮食有效供给。粮食生产类现代农业园区的耕地应当划定 为永久基本农田,依法严格予以保护。 第干条园区经营者应当因地制宜发展粮、果、畜、菜、 茶和其他具有地域特色的农业主导产业,制订园区规划。 鼓励围绕主导产业发展集种植、养殖、加工、流通为一 体的现代农业园区,延长产业链,提高农产品附加值,促进 农业资源的循环利用。 - 4 - 第十一条按照依法、自愿、有偿、诚信的原则,农民 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转包、出租、转让或者其他方式 流转给园区经营者使用。 集体经济组织受农户书面委托,可以组织本集体经济组 织农户与园区经营者协商,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。 第十二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双方当事人应当就土 地流转用途、流转期限、价格、流转金支付及调整方式、风 险保障、土地复垦、能否抵押担保和再流转、基础设施使用 维护处置、违约责任等事项平等协商,依法签订书面土地经 营权流转合同,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。 第十三条园区经营者按照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取得土地经营权,依法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,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非法干扰。 第十四条‧现代农业园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 (一)经营主体明确,提供登记注册或者法人资格证明 文件; (二)园区土地相对集中达到规定规模,且产权清晰, 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规范,委托和备案手续完备; (三)园区供水、供电、道路以及生态发环境保护等基 础设施配套完善; (四)园区内主导产业的规模或者产值占比达到60%以 上; - 5 - (五)生产、加工、物流、销售产业链较为完善,机械 化水平较高; (六)农业技术应用领先,经营管理制度科学完备: (七)农业技术标准体系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检验体 系健全,取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; (八)疫病防控、技术培训等服务保障体系完善: (九)对农民增收带动效应明显,综合效益较为显著。 省、设区的市、县三级现代农业园区的认定命名具体标 准和条件,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林业、 水利、扶贫等行政主管部门,根据自然条件、产业类型、经 营主体类型等因素确定。 第十五条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现代农业园区, 由园区经营者提出审请,经县级以上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 审核后提出意见,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,命名为本级现代 农业园区。 第十六条园区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,严格 执行农产品生产技术标准,开展测主施肥,优先使用生物有 机肥、低毒低残留农药,合理使用农药、兽药、化肥、地膜、 饲料、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,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。 禁止在生产、加工、流通过程中使用国家和本省明令淘 汰和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。 鼓励园区经营企业按照规定制定高于国家强制性标准 - 6 - 的企业标准。 第十七条现代农业园区应当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的 检验检测体系和可追溯体系。 园区经营者应当自行或者委托依法认定的检验检测机 构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测,并在包装或者产品上附 具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查询信息;经检测不符合质量安全标 准的农产品,不得销售,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 销毁。 第十八条园区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,保护现代农业园 区生态环境,开展桔杆、畜禽粪便、农用残膜等农业废弃物 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。 现代农业园区周围不得新建对园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有 严重影响的建设项目,已建成的项目存在超过污染物排放标 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,县 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、停 产整治等措施。 第十九条现代农业园区的农产品应当通过无公害认 证。 鼓励园区经营者申请取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、农产品地 理标志、绿色农产品、有机农产品、农产品气候品质、良好 农业规范认证,注册集体商标、证明商标,培育名优农产品 品牌。依法取得的认证标志、商标权益受法律保护。 -7 - 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、农产品地理标志、集体商标、 证明商标的现代农业园区,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项目安 排等方面予以优先扶持。 第三章‧权益保护 第二十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命名的现代农业园区, 由园区经营者按照有关规定设立标牌。园区标牌应当载明下 列事项: (一)现代农业园区名称、标识: (二)经营主体名称、类型; (三)主导产业和执行农业技术标准的名称; (四)园区地域范围; (五)园区规划图例。 第二十一条园区经营者依法取得的土地经营权以及 投资形成的资产,受法律保护。 园区经营者可以以知识产权、固定资产和其他财产性资 产在金融机构依法设立抵押、质押担保,取得贷款支持。 在现代农业园区由财政资金投资建设形成的基础设施 和固定资产,在经营期限内由园区经营者使用、维护和管理。 在经营期限内,原有的国家和本省扶持农业发展的政策 性补贴归属,由园区经营者与农民协商确定:新增的政策性 补贴原则上由园区经营者享有。 -8 - 第二十二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前由集体经济组织 所有的基础设施等集体资产的使用、维护、处置办法及其费 用承担,由集体经济组织与园区经营者协商确定。 集体收益及分配方案应当依法公开,接受群众监督。 第二十三条住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背农民意愿,强迫 衣民流转土地。强迫农民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,该流 转无效。 农民以资金入股或者以土地承包经营权、技术和其他固 定资产等折价入股方式依法参与现代农业园区经营的,按照 合作社或者企业章程规定取得股权收益。 流转土地的农民,在同等条件下,享有在现代农业园区 优先就业的权利:园区经营者应当为流转土地的农民优先就 业、技术培训、增加收入提供机会。 第二十四条园区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,改善农业生产 条件,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使用王地从事农业生产,不 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。 现代农业园区建设需要的生产设施、附属设施和配套设 施用地,由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 实施管理,合理安排建设用地指标,控制用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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