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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同市政务信息公开条例 (2004年3月30日大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5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根据2019年4月 25日大同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 会议《关于修改〈大同市体育市场管理办法〉等二十七件法 规的决定》修正2019年7月31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) 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,推进执政为 民、依法行政,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、参与权、选择权和 监督权,促进政府行政管理工作的行为规范、运转协调、公 正透明和廉洁高效,强化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,根据本市 实际,制定本条例。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务信息公开,是指行政机关和具 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公用事业单位,按照规定的 标准、程序、形式和时限,将本机关、本单位办理政务和社 会事务活动事项,利用信息载体予以公开,接受公民、法人 和其他组织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制度。 第三条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 的事业单位公开政务信息,学校、医院以及供水、供电等公 -1- 用事业单位公开办事信息,适用本条例。 第四条推行政务信息公开制度,必须坚持依法公开、 真实公正、规范效能、有利监督的原则。 第五条市、县(区)人民政府主管政务信息公开工作 的组织实施。 第六条市、县(区)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开下列政 务信息: (一)经济社会发展战略、发展计划、工作目标及进展 情况; (二)财政预决算、部门预算、大额度资金的分配使用、 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政府采购等情况; (三)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工作部署、重大改革举措、 重要事项办理、重要会议决定的决策和落实情况; (四)城市总体规划、市容环境管理计划以及实施情况。 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城市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重 大建设项目的立项、招投标、验收、预决算情况; (五)国有资产管理以及处置情况; (六)行政许可目录以及审批项目增减情况; (七)社会公益事业建设计划以及实施情况; (八)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事项; (九)文化、教育发展计划,中小学招生方案以及录取 情况; - 2 - (十)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计划和落实情况: (十一)劳动就业、养老保险、失业保险、医疗保险、 最低生活保障等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情况 (十二)救灾、救济、扶贫、优抚、社会救助等款物的 管理和发放情况; (十三)行政编制,政府权限内的人事任免以及奖励、 公务员招考录用、机构改革情况,领导干部离任审计情况, 以及民主评议干部等情况; (十四)影响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疫情、灾情等突发 事件的预报、应对措施和处理情况: (十五)人大代表建议、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,政协 委员提案的办理情况; (十六)涉及群众利益、群众普遍关注的其他事项。 第七条市、县(区)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所属事业单 位应当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务信息: (一)本机关职能、职责和法定权限; (二)年度工作计划、目标,各项工作方案和措施; (三)领导干部分工和机构职能划分; (四)行政所依据的法律、法规、行政规章和其他规定; (五)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和办理程序; (六)收费罚款项目的依据、标准和收缴情况: (七)行政复议的办理流程和时限; - 3 - (八)违规违纪的投诉以及责任追究情况: (九)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录用情况; (十)工作制度、工作纪律、办事程序、办事时限、办 事标准、便民措施、服务承诺: (十一)群众关心的其他事项。 第八条乡镇应当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务信息: (一)乡镇人民政府行政管理、经济管理活动的事项: 乡镇人民政府的年度工作目标及执行情况,乡镇年度财政预 算及执行情况,上级政府下拨的专项经费及其使用情况,乡 镇的债权债务情况,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经济实体承发包、 租赁、拍卖等情况,乡镇工程项目招投标及社会公益事业建 设情况等; (二)与村务公开相对应的事项:乡、村税负的收缴情 况,计划生育情况,征用土地及土地补偿费、安置补助费的 发放、使用情况,宅基地审批情况,救灾救济救助款物发放、 优待抚恤情况,水电费的收缴情况等; (三)乡镇基层站所公开的事项:工作职责、办事依据、 办事条件、办事程序、办事纪律、办事期限、监督办法和办 事结果,收费、罚款标准和收缴情况,上级主管机关明确要 求必须公开的其他事项。 第九条市、县(区)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所属事 业单位应当在内部公开下列政务、事务信息: - 4 - (一)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; (二)机关单位内部财务收支情况; (三)会议费、接待费、通讯费、印刷费、出国考察费 等大额资金支出情况; (四)公车使用情况; (五)干部交流、考核、任免、奖惩和事业单位专项拨 款、职称评聘情况; (六)机关、单位职工关心的其他事项。 第十条公用事业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下列办事信息: (一)服务内容; (二)收费标准; (三)办事程序; (四)办事纪律; (五)服务承诺; (六)投诉监督办法以及处理结果。 第十一条街道办事处政务信息公开的内容,应当参照 乡镇人民政府政务信息公开的内容执行。 街道基层站所政务信息公开的内容,参照乡镇基层站所 政务信息公开的内容执行。 第十二条下列情形的政务信息,免于公开: (一)涉及国家秘密的: (二)涉及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司能导致商业秘密泄露的: -5 - (三)涉及个人隐私的: (四)正在调查、处理过程当中的; (五)公开后可能会影响公正执法或者威胁个人生命安 全的; (六)公开可能造成社会重大负面影响的: (七)法律、法规规定免于公开的其他情形。 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,法律另有规定的,从其 规定。 第十三条政务信息公开应当采用下列形式: (一)政府公报,政府网站; (二)报刊、电视等新闻媒体; (三)政务信息公开栏、政务公开手册,电子视窗、触 摸屏; (四)政务信息发布会、征求意见会、质询听证会: (五)公共查阅室、资料索取点、办事窗口; (六)适合行业特点,方便群众的其他形式。 第十四条按照本条例的规定,应当实行政务信息或者 办事信息公开的机关和单位,应当设立政务信息或者办事信 息公开热线电话,接受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问询,为其 提供信息咨询服务。 第十五条,政务信息公开的时间要与公开的内容相适 应。经常性工作应当定期公开;阶段性工作应当分段公开; - 6 - 临时性工作应当随时公开。 第十六条行政机关拟作出的决策,制定的规定或者编 制的规划、计划、方案等,涉及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利 益,有重大社会影响的,在制定过程中,应当将草案公开, 充分听取公众意见。 第十七条市人民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,应当在 政府公报上公开,并在十日内在政府网站上公开。 第十八条行政机关拟公开的政务信息方案,应当实行 事前审核监督,经本机关领导集体讨论同意后,方可公布。 政务信息公开的预案,涉及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直接 利益,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,可以组织听证会或者座谈会, 就公开的内容、范围、时限进行听证或者讨论,听取公众的 建议和意见。 第十九条政府工作报告,年度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、 财政预算,应当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开;政府 的财政决算、预算调整方案,应当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公开:政府的重大决策、重要工程项目安 排和大额资金的使用等重要事项,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 行政首长办公会议讨论作出决定后公开。 第二十条行政机关的政务信息公开,应当注意上下级 机关的相互衔接,统一公开内容和标准。 第二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编制本机关的政务信息目 -7 - 录和政务信息公开指南。政务信息目录应当记录政务信息的 名称、基本内容简述及其产生日期。 第二十二条市、县(区)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政 府新闻发言人制度,代表本级政府向社会发布政务信息。 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本机关的 新闻发言人制度。 第二十三条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,有权采用信函、 电报、传真、电子邮件等形式申请公开尚未公开的其他政务 信息; 行政机关、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、公用事业单 位在接到申请后,应当在十五日内送达公开决定书予以公开; 审请公开的内容属于免于公开的,或者是不存在的,应当向 申请人说明理由。 第二十四条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,有自由获取、使 用各类政务信息的权利。 使用政务信息不得收取费用,但用于商业用途的可以收 取工本费,法律、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。 第二十五条公开政务信息的单位,不得篡改、毁灭政 务信息;使用政务信息的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,不得篡改 政务信息,不得利用政务信息从事非法活动。 第二十六条市、县(区)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务信息公 开作为行政机关、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和公用事业 -8 - 单位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,考核结果作为十部奖惩的依 据;对有过错的有关人员给予责任追究。 政务信息公开考核和责任追究办法由市、县(区)人民 政府制定。 第二十七条政务信息公开的资料,由公开单位的有关 负责人签学存档,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。 第二十八条政务信息公开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 要事项,每次公开后,应当注意听取群众的意见。合理的意 见应当积极采纳,对反映的问题要及时解决,暂时无法解决 的,要说明理由。 第二十九条公开政务和办事信息的单位,应当成立由 单位内部职工和聘请的社会监督员组成的政务信息公开监 督小组,监督政务信息公开工作,反馈投诉处理意见,保障 政务信息公开的真实性和公正透明。 第三十条推行政务信息公开的行政机关,可以建立领 导接待日制度,设立举报电话、投诉窗口、政务监督信箱等 渠道,鼓励群众积极参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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