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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同市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(2003年4月25日大同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2003年5月22日山西省第十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11年 11月17日大同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次会议《关于修改〈大同市企业集体合同条例》的决定》修 正2012年3月28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根据2019年4月25 日大同市第十 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《关于修改 《大同市体育市场管理办法》等二十七件法规的决定》修正 2019年7月31 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二次会议批准) 第一条为维护企业与职工的合法权益,建立和谐稳定 的劳动关系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》《中华人民共 和国工会法》《山西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》和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,结合本市实际,制定本条例。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 理的事业单位,应当建立平等协商机制和集体合同制度。 第三条签订集体合同应遵循合法、平等、协商一致和 维护国家、企业、职工利益的原则。 -1- 第四条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 具有约束力,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得与集体合同相抵触。 企业与职工个人订立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等标 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。集体合同规定的劳动报酬不得 低于国家或者省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。 第五条市、县(区)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 监督集体合同的履行。 市、县(区)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会 帮助、指导职工方、企业方签订集体合同,建立劳动关系三 方协商机制,共同协商、调解有关集体合同涉及的重大间题。 第六条集体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: (一)劳动报酬:包括工资分配方式,工资支付办法, 工资增减幅度,最低工资,计件工资,延长工作时间付酬标 准,特殊情况下工资标准等; (二)工作时间:包括日工作时间,周工作时间,延长 工作时间和夜班工作时间,劳动定额的确定,轮班岗位的轮 班形式及时间等; (三)休息休假:包括法定休假日,年休假标准,不能 实行标准工作时的休息休假等; (四)社会保险:包括职工工伤、医疗、养老、失业、 生育等依法参加社会保险,企业补充保险的设立项目,资金 来源及享受的条件和标准,职工死亡后遗属的待遇和企业补 - 2 - 贴救济等; (五)福利待遇:包括企业集体福利设施的修建,职工 文化和体育活动的经费来源,职工补贴的津贴标准,困难职 工救济,职工疗养、休养等; (六)录用、培训:包括录用职工备案审核、职工上岗 前和工作中的培训,转岗培训,培训的时间及培训期间的工 资及福利待遇等; (七)劳动安全卫生:包括劳动安全卫生的目标,劳动 保护的具体措施,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改善的具体标准和实 施项目,新建、改建、扩建工程的设计,施工中的劳动安全 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配套的内容,有职业危害作业劳动者的 健康检查,劳动保护用品发放,特殊作业的保险救护办法,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以及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 等; (八)裁减人员的条件和程序; (九)集体合同的期限:集体合同的期限为一至三年; (十)违约责任; (十一)其他权利和义务。 职工与企业双方可以就上述部分内容专项签订集体合 同。 第七条企业推行工资集体协商,建立协调稳定的工资 关系。工资集体协商一般每年进行一次。 -3 - 第八条签订集体合同必须经过集体协商。 集体协商代表每方为三至十人,候补协商代表一至二人, 职工与企业双方的协商人数对等,并各自确定一名首席代表。 企业有女职工的,协商代表中应有女代表。 协商代表的任期与集体合同期限相同。 第九条建立工会的企业,职工一方协商代表由工会确 定,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代表团、组长联席会议确认,首席 代表由工会主席担任或由工会主席委托职工协商代表担任。 娄托他人的,应签署委托书。 未建立工会的企业,职工一方协商代表由职工或上一级 工会组织、指导职工推举产生,并须得到企业半数以上职工 的同意。 企业一方协商代表由企业从经营管理人员中确定,其首 席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担任或者委托其他管理人员担任。 委托他人的,应签署委托书。 协商双方可以聘请有关专业人员作为顾问参加集体协 商。 第十条协商代表应当真实反映本方意愿,维护本方合 法权益,接受本方人员的询问和监督。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保证协商代表履行职责的必要条 件,协商代表因履行代表职责而占用工作时间,其工资和其 他待遇不受影响。 - 4 - 职工协商代表在劳动合同期内,除具有劳动法规定的有 关情形外,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。 企业裁减人员,协商代表有保留工作的优先权。 企业不得打击报复协商代表。 第十二条集体协商代表有义务尚对方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。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,双方负有保密责任。 第十三条集体协商未达成一致或出现未预料的情况 时,经双方协商代表同意可以中止协商,但同时应确定恢复 协商的时间、地点和内容。 第十四条经协商达成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应提交职 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,必须经全体代表半数以上同意 方为通过。未获通过的草案,经双方协商代表重新协商修改, 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再次讨论表决。 集体合同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后,应由 协商双方的首席代表签字。 第十五条市、县(区)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 责集体合同审核管理工作。 企业应当在集体合同签订后七日内,将集体合同正式文 本及附件一式三份报送企业所在地市、县(区)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审核。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收到集体合同文本后,应依 据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对集体协商双方代表资格、集体协商 - 5 - 程序、集体合同内容进行审核。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须在十五日内将集体合同 的审核结果告知申报双方。未提出异议的,该合同即行生效; 提出异议的,合同双方应进行修改,重新报送。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自集体合同生效之日起十日内,尚 全体职工公布生效的集体合同正式文本。同时将生效后的集 体合同正式文本及说明及时报送企业所在地的市、县(区) 工会备案,同时企业工会报上一级工会。 第十七条在集体合同有效期内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 任何一方有权要求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: (一)集体合同所依据的法律、法规和政策被修改或者 废止; (二)不可抗力,导致集体合同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履行 的; (三)企业合并、分立、解散、破产、停产等产权结构 发生重大变动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; (四)约定的变更或者解除条件出现。 变更、解除集体合同,按照本条例规定签订集体合同的 程序办理。 第十八条,集体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合同条件 出现,该集体合同即行终止。 集体合同期满前,双方应提前三个月进行协商,重新签 - 6 - 订集体合同。 第十九条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,双方经协商仍 不能达成一致的,任何一方可以向所在地市、县(区)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审请。收到处理审请后,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、企业方面的代 表协调处理。协调期限自决定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结。需 要延期时,不得超过十五日。 第二十条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,协商不能解决的, 集体合同双方可以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请仲裁:对仲裁 裁决不服的,可依法尚人民法院起诉。 第二十一条集体合同双方应对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, 发现的问题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双方首席代表,双方应认真研 究和协商处理。 第二十二条双方首席代表应至少每年一次尚职工代 表大会或全体职工报告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。 第二十三条企业所在地的市、县(区)工会可以对集 体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,对发现的问题可以向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。市、县(区)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行政部门对处理建议应予以答复,并作出处理。 企业方和职工方就集体合同履行情况发生争议,企业工 会或者企业所在地的市、县(区)工会应当帮助职工方向劳 动争议仲裁机构审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。 -7 - 第二十四条企业违反本条例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 市、县(区)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: (一)拒不签订集体合同,故意拖延协商和签订集体合 同的; (二)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过程中,不提供或不如实提 供所需资料的; (三)企业违法变更或解除协商代表的劳动合同的; (四)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相抵触的: (五)企业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关劳动报酬 等标准低于集体合同约定的: (六)违法裁减人员的。 第二十五条市、县(区)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协调处理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 议或审核集体合同中,滥用职权、玩忽职守、伺私舞弊的, 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;构成犯罪的,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 -8 - 第二十四条企业违反本条例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 市、县(区)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: (一)拒不签订集体合同,故意拖延协商和签订集体合 同的; (二)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过程中,不提供或不如实提 供所需资料的; (三)企业违法变更或解除协商代表的劳动合同的; (四)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相抵触的: (五)企业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关劳动报酬 等标准低于集体合同约定的: (六)违法裁减人员的。 第二十五条市、县(区)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协调处理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 议或审核集体合同中,滥用职权、玩忽职守、伺私舞弊的, 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;构成犯罪的, 依法追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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