全网唯一标准王
大同市煤炭资源保护办法 (2006年8月23日大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根据2014 年10月29日大同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次会议《关于修改<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〉等十 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》修正2014年11月28日山西省第 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根据 2019年4月25日大同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三次会议《关于修改<大同市体育市场管理办法》等 二十七件法规的决定》修正2019年7月31日山西省第十三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)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煤炭资源规划 第三章 优质煤、特种煤保护和综合利用 第四章 煤炭资源储量管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寸则 -1-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本市煤炭资源优势,保护和合理 开发利用煤炭资源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》《中 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》《山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》《山西省 煤炭管理条例》等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结合本市实际,制定 本办法。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资源勘查、开发利 用和保护及其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,应当遵守本办法。 第三条煤炭资源属于国家所有,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 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。 市、县(区)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煤炭资 源的保护。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、破坏煤炭资源。 第四条开发利用煤炭资源实行统一规划、合理布局、 综合勘查、合理开采、综合利用和有效保护的方针。 开发利用煤炭资源,应当保护生态环境,防止污染,防 正地质灾害和其他公害。 煤炭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应当纳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规划。 第五条市、县(区)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 行政区域内煤炭资源勘查、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。 币、县(区)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煤炭资 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。 - 2 -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指定县(区)规划和自然 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非本县(区)行政区域内的煤炭资源开发 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。 第六条市、县(区)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法 采矿行为的行政处罚,可以依法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 施。 第七条鼓励煤炭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科学研究,推 户应用新技术、新工艺,提高资源利用率。 第八条鼓励煤炭矿山企业通过资产重组,合并相邻的 井田、已关闭的煤炭矿山企业余资源和大型煤炭矿山企业 机械化作业无法开采的边角、零星资源,实现资源整合、集 约利用、规模化生产。 第九条市、县(区)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勘查、开发利 用和保护煤炭资源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。 第二章煤炭资源规划 第十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省、市矿产资 源规划,组织编制本市煤炭资源专项规划,经市人民政府同 意,报省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。 市能源主管部门根据省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和市矿产资 源规划、煤炭资源专项规划,组织编制本市煤炭生产开发规 划,经市人民政府同意,报省能源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。 -3 - 县(区)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能源主管部门可以 根据县(区)矿产资源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的煤炭资源专 项规划和煤炭生产开发规划,逐级上报省级主管部门批准后 实施。 第干一条编制煤炭资源专项规划应当坚持开发与保 护并重的原则,正确处理煤炭资源开发利用与经济发展、其 他自然资源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,合理控制煤炭开发 总量,优化结构,提高资源利用水平。 编制煤炭资源专项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规划以及当地的自然环境和资源条件进行科学论证。 煤炭资源专项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、环境保护、水土保 持、森林保护、城乡建设、旅游开发、水资源开发、地质灾 害防治等规划相衔接。 第干二条煤炭资源专项规划和煤炭生产开发规划经 依法批准后,应当严格执行,不得擅自修改;确需修改的, 应当按照原报批程序批。 第三章优质煤、特种煤保护和综合利用 第干三条对具有重要价值的原料煤以及含、锗元素 伴生煤等特殊煤种或者稀缺煤种,应当依法实行保护性开采。 第十四条对与煤炭资源共生、伴生的高岭岩、煤研石、 煤泥、煤层气和矿井水等矿产资源,煤炭矿山企业应当综合 - 4 - 回收利用或者采取保护措施。 第干五条开采配焦煤、优质动力煤的,在采矿权审批 划定矿区范围时,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,按照规定程序 报批。 第干六条煤炭矿山企业应当在不超过核定生产能力 的前提下,根据市场需求调整特殊、稀缺煤种和配焦煤、优 质动力煤的产量,保障优煤优价。 煤炭矿山企业和经营企业不得在特殊、稀缺煤种和配焦 煤、优质动力煤产品中掺杂掺假、以次充好。 第四章煤炭资源储量管理 第干七条煤炭资源储量实行统一登记、统计和核销制 度。市、县(区)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煤炭矿山 企业占用的储量进行动态监督管理、登记和统计,建立台账; 审核煤炭矿山企业报销储量的申请,报省规划和自然资源主 管部门批准核销。 第十八条煤炭矿山企业应当于每季度前十日内向市、 县(区)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季度的矿井井上、 井下工程对照图和采掘工程平面图;每年1月底前向市、县 (区)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固体矿产资源 统计基础表,提出储量报销审请。 第十九条正常损失的储量每年随矿产资源储量年报 - 5 - 由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逐级审核、审批后,予以报销; 非正常损失的储量,在采区或者工作面结束前,应当及时报 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,并附矿产资源储量损失报销材料。 未获批准前,不得废除坑道及其他工程和设备。 第二干条煤炭资源整合需调整煤炭矿山企业矿区范 围的,煤炭矿山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申请采矿变更登记或者办 理新的证、照。 第二十一条煤炭矿山企业开采煤炭资源实行采区回 采率考核制度。 第二十二条煤炭矿山企业的矿井采区回采率不得低 于国家规定的标准。 第二十三条县(区)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每年应 当根据资源赋存的地质构造、煤层稳定性等因素核定煤炭矿 山企业矿井采区回采率指标,考核其实际回采率。 第二十四条煤炭矿山企业应当逐月或者逐季度对工 作面和采区回采率进行自检,每年1月底前向市、县(区) 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送上年度的自检结果。 第二十五条在煤矿区进行铁路、高等级公路、工厂、 水库、输油管道、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等 可能压覆煤炭资源的工程建设的,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 可行性研究阶段向县(区)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 请,县(区)、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,按 - 6 - 有关规定报批。 第二十六条压覆煤炭资源的建设项目,其压覆范围内 已 设置矿权的,在报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前,建 设单位应当与采矿权人签订留设保安煤柱及资源补偿协议 °年 第五章‧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,煤矿采矿权人的法定代表人是煤炭资源 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第一责任人。 第二十八条煤矿采矿权审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 (一)矿并年设计生产能力达到国家、省、市规定的标 准; (二)有与年设计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工商注册资金; (三)设立地质测量机构,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; (四)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。 第二十九条煤炭矿山企业的地质测量机构应当履行 下列职责: (一)进行矿井采区回采率自检; (二)填绘矿并井上、并下工程对照图和采掘工程平面 图; (三)计算和分析煤炭资源采出量和损失量,管理本矿 -7- 山企业煤炭资源; (四)法律、法规、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。 第三十条受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煤炭矿山企 业委托进行地质勘测的组织,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,其 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格,并对其勘测成果负 责。 第三十一条市、县(区)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检 查中发现勘测成果不实或者收到对勘测成果的投诉、举报, 应当组织专家鉴定并作出结论。对于勘测成果不实或者不符 合相关规定的,应当由相关部门责令其补测或者重测。 第三十二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下 列人员进行矿产资源法律、法规和煤炭储量管理业务知识培 训: (一)煤矿采矿权人的法定代表人; (二)煤炭矿山企业主管地质测量工作的主要负责人; (三)从事地质测量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; (四)其他有关人员。 第三十三条经批准的基建矿井、改扩建矿井工程峻工 后,采矿权人应当及时提出验收申请;未经竣工验收,不得 组织生产。 第三十四条禁止越层越界开采煤炭资源。市、县(区) 负有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发现越层越界开采煤炭资源的,应 -8 - 当依法责令煤炭矿山企业采取以下措施: (一)折拆除越层越界开采的设备; (二)在越层越界处本矿界内一侧砌筑永久密闭 (三)毁闭全部越层的井筒。 第三十五条市、县(区)能源主管部门发现越层越界 开采的,应当责令其改正,并将其破坏资源的相关证据移交 同级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。 第三十六条市、县(区)规划和自然资源、能源主管 部门发现越层越界开采煤炭资源,其现场被破坏、无法测算 破坏资源价值的,应当移送同级煤矿安监部门或者机构依照 《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》予以处罚。 第三十七条市、县(区)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 煤矿安监部门、机构依法对无证采矿、越层越界采矿等违法 行为实施行政处罚,应当建立档案。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所称越层越界开采是指超越采矿 许可证载明的矿区范围开采煤炭资源的行为。 第三十九条市、县(区)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 据煤炭矿山企业设立时批准的地质储量和相关部门核实的 历年的采出量,逐年核减煤炭矿山企业的资源储量,对具有 下列情形之一

pdf文档 大同市煤炭资源保护办法

文档预览
中文文档 12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0 收藏 3.0分
温馨提示:本文档共12页,可预览 3 页,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,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
大同市煤炭资源保护办法 第 1 页 大同市煤炭资源保护办法 第 2 页 大同市煤炭资源保护办法 第 3 页
下载文档到电脑,方便使用
本文档由 思安 于 2022-12-24 17:32:32上传分享
友情链接
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,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,敬请联系我们微信(点击查看客服),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