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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同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(2001年8月24日大同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01年9月29日山西省第九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根据 2010年4月29日大同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六次会议《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》修正2010 年7月16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七次会议批准根据2012年2月28 日大同市第十三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《关于修改〈大同市户 外广告管理规定〉的决定》修正2012年5月31日山西省第 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‧根 据2019年4月25日大同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二十三次会议《关于修改<大同市体育市场管理办法》 等二十七件法规的决定》修正2019年7月31日山西省第十 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)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的户外广告活动,促进户外广告 的健康发展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和有关法律、 法规的规定,结合本市实际,制定本规定。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设置户外广告及其相关管理活 动适用本规定。 -1 -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户外户告包括: (一)利用户外场所、空间、设施发布的,以展示牌、 电子显示装置、灯箱、霓虹灯为载体的广告; (二)利用交通工具、水上漂浮物、升空器具、充气物、 模型表面绘制、张贴、悬挂的户告: (三)在地下铁道设施,城市轨道交通设施,地下通道, 以及车站、码头、机场候机楼内外设置的广告; (四)法律、法规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应当登 记的其他形式的户外广告。 第四条户外广告应当规范设置,合理布局,符合城市 规划的要求,与城市风貌相协调。 第五条市、县(区)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 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的规划建设审核及其监督管理。 市、县(区)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户外 广告登记及其监督管理。 市、县(区)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利用彩虹 门、彩旗、条幅、充气物、实物造型等载体发布临时性户外 广告的管理和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张贴、散发、刻画、喷涂等 手段发布广告行为的查处。 市、县(区)公安、文物、生态环境、城市管理等部门, 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。 第六条市、县(区)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场监督管理、 - 2 - 规划和自然资源、城市管理、生态环境、公安、文物等部门, 依据城市规划编制户外广告设置整体规划。重点街区的户外 广告应当制定详细规划。 户外广告整体规划和重点街区的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 府尚社会公布。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得设置户外户告: (一)利用交通安全设施、交通标志的; (二)影响市政公共设施、交通管理设施、交通信号、 交通标志使用的; (三)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、损害市容市貌的: (四)利用行道树、绿化设施或者影响城市绿化的; (五)县级以上国家机关、军事管理区的控制地带: (六)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 带; (七)市、县(区)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 区域或者载体。 第八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场地的使用权可以通过协 议、招标、拍卖等方式确定。 在重点街区利用公共设施及场地设置户外广告的应通 过公开拍卖方式取得使用权。 公开拍卖由市人民政府组织。市人民政府应从拍卖所得 中提取适当比例用于拆迁补偿、公益广告补偿和举报人的奖 - 3 - 励。 第九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 办理户外广告登记手续。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请办理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。 发布临时性户外广告,经拟设户外广告所在场地管理单 位同意后,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报审。 第十条户外广告设施应当自审核批准之日起三十日 内设置;广告内容应当在三个月内发布;逾期未设置和发布 的,其审批即行失效。 第十一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,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、 期限、规格和设计方案实施,不得擅自变更。确需变更的, 应当办理变更审批手续。 第十二条户外广告内容应当真实、合法、健康,符合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要求。使用文字、汉语拼音和计量单位 应当符合国家规定,书写规范准确,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 误导消费者。 户外广告应当按照登记的内容发布,不得擅自变更。确 需变更的,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。 第十三条户外广告设置应当保持整洁、完好、美观, 并由设置单位维修、更新,不得有碍市容市貌。 第十四条户外广告设施应当设置牢固,确保安全。户 - 4 - 外户告设置单位应经常进行安全检查,防止发生意外事故。 第十五条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,必须标明登记编号、 有效期限和广告经营者。 第十六条需以张贴方式发布的经营性户外广告,广告 主或者户告经营者直接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请,登记 后,张贴于指定的公共广告栏内。 公共广告栏由市、县(区)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设置、管 理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公共场所设置、张贴、散发 广告;不得在建筑物、构筑物、地面等处刻画、喷涂标语或 者广告。 第十七条举办大型文化、体育、公益活动或者举办各 类商品交易会、展销会等活动,需要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, 应当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户告登记手续,活动举办者应 当于活动结束后三日内拆除。 第十八条户外广告载体空置时,其所有人或广告经营 者应当代置公益广告,公益广告的内容由市人民政府确定。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、拆除、遮盖 或损坏经批准设置的有效期内的户外广告及其附属设施和 公共广告栏。 因城市规划调整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和城市建设的需要, 拆除有效期内户外广告设施的,原批准机关应当在一个月前 - 5 - 书面通知户告设施设置审请人拆除。拆除人应当对户告设施 设置审请人进行适当经济补偿。广告设施设置审请人拒不拆 除的,经拆除批准机关同意,拆除人可以代为拆除,所需费 用由告设施设置审请人承担。 第二十条在交通工具上设置军身广告,除按规定办理 户外广告登记外,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。 第二十一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后,不再办理延期 手续的,广告设置者应在三十日内拆除,确需延长拆除期限 的,应征得原审批机关同意。 第二十二条重点街区不得设置擎大柱、龙门架等严重 影响城市景观、市容市貌的户外广告设施。 第二十三条在户外广告经营活动中,禁止任何形式的 垄断及不正当竞争行为。 负有户外户告审核、监督、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,不得 以任何形式从事广告经营或者接受广告经营单位的挂靠。 第二十四条公民和组织有权对违反户外广告管理规 定的行为进行举报,有关机关查证属实后,应对举报者给予 奖励。 第二十五条户外广告管理人员应当遵纪守法,秉公执 法。对玩忽职守、滥用职权、恂私舞弊,尚未构成犯罪的, 给予行政处分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 第二十六条从事户外广告活动违反本规定的,市场监 - 6 - 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,并可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: (一)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,没收违法所得, 并视其情节予以警告或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,但最 高不超过三方元,没有违法所得的,处以五百元以上三方元 以下的罚款,限期补办登记手续。逾期不补办登记手续的, 责令停止发布; (二)违反告登记内容发布户外广告的,责令停止发 布,情节严重的收回其登记证: (三)广告内容虚假,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,对广告主 处以户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。对负有责任的告经 营者、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分别处以广告费用一倍以 上五倍以下的罚款; (四)未办理临时广告登记手续,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, 对户告经营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。 第二十七条,从事户外广告活动违反本规定的,城乡规 划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,并可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: (一)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建设工程规划 许可证规定设置户外广告设施,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,限期 拆除或者没收违法户外广告设施; (二)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设置户外广告设施, 影响城市规划,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,限期改正,并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。 -7 - 第二十八条从事户外户告活动违反本规定,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,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,并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予以处罚: (一)未经户外广告登记,擅自设置彩虹门、彩旗、条 幅、充气物、实物造型等临时性户外广告的; (二)擅自在大型文化、体育、公益活动或者各类商品 交易会、展销会等活动上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的: (三)擅自张贴、散发、刻画、喷涂广告的。 第二十九条‧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 -8 - 第二十八条从事户外户告活动违反本规定,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,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,并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予以处罚: (一)未经户外广告登记,擅自设置彩虹门、彩旗、条 幅、充气物、实物造型等临时性户外广告的; (二)擅自在大型文化、体育、公益活动或者各类商品 交易会、展销会等活动上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的: (三)擅自张贴、散发、刻画、喷涂广告的。 第二十九条‧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 -8 -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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