全网唯一标准王
大同市电动车管理条例 (2016年10月25日大同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10日山西省第十 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‧根据 2019年4月25日大同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三次会议《关于修改大同市体育市场管理办法》等 二十七件法规的决定》修正2019年7月31日山西省第十三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)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生产、销售、维修 第三章 登记管理 第四章 道路通行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电动车管理,维护道路交通秩序,保障 交通安全畅通,保护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,根 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《山西省实施《中华 -1- 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办法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,结 合本市实际,制定本条例。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电动车,包括电动自行车、电动二 轮车、电动轮椅车、电动三轮车、小型低速电动汽车。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,电动车的生产、销售、维 修、登记及通行管理,适用本条例。 第四条市、县(区)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电动车的监 督管理工作。 市、县(区)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车交通安 全管理工作。 市、县(区)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车产品质量、 电动车销售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。 市、县(区)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电动车维修企业的 监督管理工作。 工业和信息化、生态环境、发展改革、财政、城市管理、 邮政等部门和残联等单位,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车监督管 理的相关工作。 第二章生产、销售、维修 第五条电动车生产企业生产电动车应当取得生产许 可证,加强标准管理和质量管理,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组织生 产电动车。 -2 - 第六条电动军销售企业应当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, 验明电动车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,核实设计最高时速、整车 质量、制动性能、外形尺寸等参数,并建立实名制销售台账, 确保销售的电动车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。 第七条电动军维修企业应当建立维修台账,在维修过 程中不得擅自改变车辆的外形特征与技术参数。 第八条电动车销售、维修企业应当提供电动车废旧电 池更换、回收服务,建立台账,并将收集的废旧电池交由生 产企业回收利用或者交由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统 一处理。 第三章登记管理 第九条电动车实行登记管理制度。 电动车所有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门申请办理登记: (一)所有人的身份证明; (二)购车发票等车辆来历证明: (三)整车出广合格证明: (四)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、凭证。 审办电动轮椅车牌证的,残疾人应当提交下肢残疾证明, 老年人应当提交老年证明。 第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电动车所有人申 - 3 - 请后,对符合登记条件的,应当在受理审请之白起二个工作 日内审核材料,办结登记,并发放号牌和行驶证;对不符合 登记条件的,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。 第十一条准予登记的电动车应当符合电动车国家安 全技术标准。 对本条例实施前购买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二轮军、 电动三轮车实行过渡期备案登记管理,过渡期五年。 邮政、快递、环卫等专用电动三轮车需要加装载物车箱 和遮雨蓬的,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外形尺 寸、箱体颜色等标准加装,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验同 意后,方可申办登记。 拼装和擅自改装的电动车,不予办理登记。 第十二条电动车登记号牌、行驶证的式样由市公安机 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并监制。 电动车登记号牌、行驶证、驾驶证工本费的收取,应当 严格执行价格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。 第十三条电动车所有权转移、登记内容变更、注销及 盗抢备案登记,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。 第十四条电动车驾驶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: (一)驾驶电动自行车、电动二轮车、电动轮椅车的, 应当年满16周岁; (二)驾驶电动三轮车的,应当年满18周岁,并取得 - 4 - 机动车驾驶证D; (三)驾驶小型低速电动汽车的,应当年满18周罗, 并取得C3以上机动车驾驶证。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合理设置电动 军牌证办理网点,将办理时间、地点、条件、程序等事项尚 社会公布,采取带牌销售等措施方便群众,并向电动车所有 人宣传电动车交通安全规定,增强电动车驾驶人安全意识。 第四章道路通行管理 第十六条电动车应当在取得市、县(区)公安机关交 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号牌、行驶证后,方可上路行驶。 电动轮椅车只准下肢残疾人和老年人驾驶。残疾人驾驶 电动轮椅车应当携带残疾人证明;老年人驾驶电动轮椅车应 当携带老年证明。 驾驶电动三轮车和小型低速电动汽车上路行驶,应当携 带驾驶证。 第十七条电动车上路行驶时,驾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 定: (一)在规定位置悬挂号牌并保持清晰、完整,不得故 意遮挡、污损号牌,不得套用、挪用其他电动车号牌: (二)遵守交通信号灯、交通标志、交通标线,服从交 通警察指挥; -5 - (三)遵守通行路段、通行时间的管理规定; (四)电动自行车、电动二轮车、电动轮椅车应当在非 机动车道行驶,在没有划设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 道的右侧行驶;电动三轮车和小型低速电动汽车应当在最右 侧机动车道行驶; (五)行驶受阻不能正常行驶时,在可以通行和确保安 全的情况下,可临时借用相邻的车道行驶,待行车正常后应 当立即返回规定行驶的车道: (六)电动自行军、电动二轮车、电动轮椅军在非机动 车道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; (七)不得逆向行驶; (八)饮酒后不得驾驶电动三轮车、小型低速电动汽车, 醉酒后不得驾驶电动自行车、电动二轮车、电动轮椅车。 第十八条电动军载人载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: (一)年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载 人,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、电动二轮军可以搭载一名12 周岁以下儿童; (二)电动轮椅军、电动三轮军不得载人: (三)电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,严禁超载, 载物的长、宽、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,不得遗撒、飘散载运 物。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通行情况, - 6 - 可以在一定时间一定路段对电动车采取限制通行、禁止通行 等交通管理措施。 第二十条电动车应当在规定的地点停放;在未设定停 车地点停车的,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安全通行。 第二十一条小型低速电动汽军的报废期限为从登记 之日起满八年或者行驶满二十万公里。 第二十二条,电动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,驾驶人应 当立即停车,保护现场;造成人身伤亡的,电动车驾驶人应 当立即抢救伤员,并迅速报警。因抢救伤员需变动现场的, 应当标明位置。 道路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、事实清楚、当事人无争 议的,可以即行撤离现场,恢复交通,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 偿事宜;当事人有争议的,应当报警处理。 第五章‧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行政 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电动车过程中,违反道路交 通安全法律法规及本条例规定的,依法给予处分;构成犯罪 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 第二十四条电动自行车、电动二轮车、电动轮椅车驾 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, 情节轻微的,给予教育并处以警告;情节较重的,按照下列 -7 - 规定给予罚款: (一)无牌上路行驶或者不按规定安装号牌,故意遮挡、 污损号牌的,处以五十元罚款; (二)不按照交通信号规定通行的,处以二十元罚款; (三)不按规定军道行驶的,处以三十元罚款; (四)超过规定速度行驶的,处以五十元罚款; (五)逆向行驶的,处以二十元罚款; (六)醉酒后驾驶的,处以五十元罚款; (七)不在规定地点停放的,处以二十元罚款; (八)不按规定载人、载物的,处以二十元罚款; (九)擅自安装车箱、棚架和遮雨蓬等影响行驶安全的, 处以五十元罚款。 第二十五条电动三轮车和小型低速电动汽车驾驶人 违反本条例交通管理规定的,按照同类型机动车违法处罚的 规定依法予以处罚,同一违法行为的罚款执行最低限额,并 依法追究其他法律责任。 第二十六条驾驶拼装的电动车上路行驶的,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其电动车,并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 定处理。 第二十七条电动车生产、销售、维修企业,有违反本 条例规定行为的,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。 -8 -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电动独轮车、电动摇摆车、电瓶车等车种, 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监管。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。 -9 -

pdf文档 大同市电动车管理条例

文档预览
中文文档 9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0 收藏 3.0分
温馨提示:本文档共9页,可预览 3 页,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,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
大同市电动车管理条例 第 1 页 大同市电动车管理条例 第 2 页 大同市电动车管理条例 第 3 页
下载文档到电脑,方便使用
本文档由 思安 于 2022-12-24 17:32:32上传分享
友情链接
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,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,敬请联系我们微信(点击查看客服),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