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天津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 (2019年7月31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)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政府投资决策 第三章 政府投资计划管理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 第五章 政府投资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寸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投资管理,提高政府投资效益, 激发社会投资活力,根据国务院《政府投资条例》和其他有 关法律、行政法规,结合本市实际,制定本条例。 第二条市级政府投资管理适用本条例。 本条例所称的市级政府投资,是指利用市本级预算安排 的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,包括新建、扩建、改 建、技术改造等。 -1- 第三条市级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 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、公共基础设施、农业农村、生态环 境保护、重大科技进步、社会管理、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 项目,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。 本市完善有关政策措施,发挥市级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 和带动作用,鼓励社会资金投尚前款规定的领域。 第四条市级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,以直接投资方 式为主。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,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 式,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、贷款贴息等方式。 第五条市级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、统筹平衡、 规范管理、注重绩效、公开透明的原则。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市级政府投资管 理工作的组织领导,健全政府投资决策、计划、项目实施、 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机制,协调解决政府投资管理中的重大 问题。 第七条市发展改革部门是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,负 责市级政府投资审批管理、计划编制和推动实施。 市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市级政府投资资金,安排年度预算, 办理资金拨付,对使用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管 理和监督。 市网络安全和信息化、住房城乡建设、规划和自然资源、 生态环境、应急管理、审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 -2 - 好政府投资管理和监督相关工作。 第八条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全市 政务数据共享平台等信息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,建立健全 政府投资管理协作机制。 第九条‧市级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 政收支状况相适应。 本市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。各部门及相关单 位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所需资金。 第二章‧政府投资决策 第十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 划、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,结合财政收支状况, 统筹安排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,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 资金。 第十一条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、资本金注入方式投 资的市级项目(以下统称市级政府投资项目),由市发展改 革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进行 审批。 币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审批项目建议书、可行性研究报告。 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初步设计,其中投资概算由市发展 改革部门核定。 对经济、社会和环境具有重大影响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, - 3 - 其项自建议书经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。 第十二条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 书、可行性研究报告、初步设计,向市发展改革部门和有关 行业主管部门审请办理审批手续。 第十三条项目单位应当加强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前 期工作,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,并对项自建 议书、可行性研究报告、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 文件的真实性负责。 第十四条项目建议书应当初步分析项目建设的必要 性和依据、拟建地点、拟建规模、投资估算、资金筹措以及 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。 第十五条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全面分析论证建设项 自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以及社会效益、节能、资源综合 利用、生态环境影响、社会稳定风险等,达到国家规定的深 度,并对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作出说明。 第十六条初步设计应当明确项目的建设内容、建设规 模、建设标准、用地规模、主要材料、设备规格、技术参数 和投资概算,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,且应当符合可行性研究 报告批复内容。 初步设计中提出的投资概算应当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 全部费用,包括工程费用、工程建设其他费用、预备费等。 第七条初步设计中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 -4 - 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百分之十的,项目单位应当尚市发 展改革部门报告,市发展改革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 送可行性研究报告。 第十八条国家和市级发展规划、专项规划中已经明确 的项目,部分护建、改建项目,建设内容单一、投资规模较 小、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,以及为应对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 设的项目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 批程序。 第十九条市发展改革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通 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(以下简称在线平台),使用 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, 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除外。 市发展改革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 列明与政府投资有关的规划、产业政策等,公开政府投资项 目审批的办理流程、办理时限等,并为项目单位提供相关咨 询服务。 第二十条市发展改革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 据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,对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 查,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。 对经济社会发展、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 模较大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,市发展改革部门和各行业主管 部门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、公众参与、专家评议、凤险 - 5 - 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。 市发展改革部门或者各行业主管部门对市级政府投资 项目不予批准的,应当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并说明理由。 第二十一条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上报国家审批的市级 政府投资项目,其审报工作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和各行业主管 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办理。 第二十二条采用投资补助、贷款贴息方式安排市级政 府投资资金的项目,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 续。 第三章政府投资计划管理 第二十三条本市通过编制市级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 划,加强对使用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储备。未纳入市级政府 投资三年滚动计划的项目,原则上不得安排政府投资。 第二十四条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市级发 展规划、专项规划,提出本行业的市级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 划建议。 市发展改革部门结合各行业市级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 划建议,拟订市级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草案,经市人民政 府批准后执行。 已经列入国家和市级发展规划、专项规划的项自,可以 直接进入市级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。 - 6 - 第二十五条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尚市发展改革 部门报送下一年度市级政府投资计划建议。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依据市级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 及国家宏观调控政策,统筹研究各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的计划 建议,与市级财政年度预算衔接平衡后,拟订市级政府投资 年度计划草案。 第二十六条市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 列内容: (一)年度政府投资总额; (二)项目名称、建设内容及规模、建设工期、项目总 投资、年度投资额以及资金来源; (三)待安排项目以及预留资金 (四)拟安排的项目前期费用等相关经费: (五)其他应当明确的事项。 第二十七条列入市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草案的项目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: (一)采取直接投资方式、资本金注入方式的,可行性 研究报告已经完成审批或者投资概算已经核定; (二)采取投资补助、贷款贴息等方式的,已经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; (三)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。 第二十八条市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草案应当报请市 -7 - 人民政府审查批准。 市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严格执行,未经法定程序不 得变更。 第二十九条市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执行过程中,确需 调整年度政府投资总额或者增减项目的,币发展改革部门应 当组织拟订调整方案,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。涉及预算 调整或者调剂的,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、行政法规和国家有 关规定办理。 第三十条,市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预算,按照法 律、法规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,及时、足额办理政府投资 资金拨付。 第四章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 第三十一条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应当坚持概算控 制预算、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,建立健全项目责任制,严格 执行基本建设程序,遵守安全生产、质量管理、招标投标、 生态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规定。 第三十二条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市发展改革 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、建设规模和建设 内容实施;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、建设内容等 作较大变更的,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和有 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批。 -8 - 第三十三条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接照国 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。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。 第三十四条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 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。 由于政策调整、价格上涨、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 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,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 来源,按照规定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和市发展改革部 门核定;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,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、 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。 第三十五条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 干预。 第三十六条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具备峻工验收 条件的,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峻工验收。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,项 目单位不得交付使用,使用单位不得接收。 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,应当按照规定完成工程结算报告 的编制及审核工作,并及时办理峻工财务决算。 第三十七条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具备项目验收条件的, 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、财政部门及有关行业 主管部门组织对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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