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汉中市张骞墓保护条例 (2019年6月27日汉中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19年7月31日陕西省第十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)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张骞墓的保护与管理,传承弘扬历 史文化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》《陕西省文物 保护条例》等法律法规,结合张骞墓保护工作实际,制定本 条例。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张骞墓的保护管理、考古发掘、 科学研究、展示利用、参观游览和生产建设等活动。 第三条张骞墓的保护与管理应当贯彻保护为主、抢救 第一、合理利用、加强管理的方针,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当 地社会经济发展、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关系。 第四条张寒骞墓是世界文化遗产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 单位。张骞墓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 法挖掘、占有,不得转让、抵押,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。 鼓励单位和个人将收藏的与张寒骞墓有关的文物和资料 捐赠或者出借给张寒墓保护管理机构展示和研究。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张寒墓的保护,支持开展国内外的合 作与交流。 - 1 - 第五条汉中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张骞墓保护管理 工作的领导,统筹、协调解决张寒墓保护、管理及利用工作 的重大问题和有关事项。 城固县人民政府负责张寒墓保护、管理及利用工作。 汉中市、城固县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张寒墓的 保护、管理及利用实施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 范围内,做好与张寒墓保护、管理及利用有关的工作。 汉中市、城固县人民政府应当把张骞墓保护纳入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规划,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。 第六条城固县人民政府设立张骞墓保护管理机构,承 担张骞墓保护、管理及利用的具体工作,依法履行以下职责: (一)负责张寒墓日常保护和管理: (二)实施张骞墓保护等有关规划; (三)对涉及张骞墓的规划和建设项目提出意见; (四)协助做好张寒墓考古工作; (五)组织实施张骞墓本体和附属文物展示; (六)组织实施张骞墓相关文物和史料的征集、整理、 收藏以及陈列展示; (七)开展张寒墓相关的学术研究和交流工作: (八)其他与张寒墓保护管理及利用有关的工作。 第七条张骞墓保护区划分为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 带。保护范围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依法划定并公布的范围执 - 2 - 行;建设控制地带按照陕西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依法划定,经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范围执 行。 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设置的保护标志,任何组织和 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毁。 第八条张骞墓保护规划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 定编制和审批。 城固县人民政府编制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 应当与张骞墓保护规划相衔接,符合张骞墓保护要求。 第九条张骞墓的保护对象包括: (一)张骞墓本体; (二)附属文物: 1.石兽两尊; 2.汉博望侯张公寒墓碑; 3.汉博望侯墓碑记碑; 4.后裔碑; 5.增修汉博望侯张公墓道碑记碑。 (三)张骞墓保护管理机构收藏、保管、登记的文物藏 品和重要资料; (四)张骞墓保护范围内的古树名木; (五)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与张骞墓有关的其他 具有历史、艺术、科学价值的文物。 -3 - 第十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,张寒墓保护范围内禁 止下列行为: (一)在文物及其保护设施上张贴、涂写、刻划、攀登、 踩踏; (二)排放污水、挖沙取土取石、修建坟墓、倾倒垃圾 和其他可能损害文物安全的行为; (三)存放易燃、易爆等危险物品; (四)设置户外广告设施,修建人造景点和其他与张骞 墓保护无关的工程。 第十一条在张骞墓保护范围内,不得进行与文物保护 无关的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、钻探、挖掘等作业。因特殊 情况需要进行下列工程或者作业的,应当制定文物保护工程 方案,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报请批准,并保证张骞墓保护对 象的安全。 (一)新建、改建、扩建张骞墓保护设施的; (二)实施修、保养文物工程的; (三)铺设通信、供电、供水、供气、排污管线的; (四)设置防火、防雷、防盗设施和修建防洪工程的; (五)实施环境整治工程的; (六)其他有关张骞墓保护的建设工程。 第十二条在张骞墓建设控制地带内制定各类建设规 划,应根据张寒墓保护的需要,事先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 - 4 - 司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商定保护措施并纳入规划。 在张寒墓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前,应当进行考 古勘探和环境影响评价。 建设工程的风格、色调、高度和体量等应当符合张寒墓 保护规划,并与张寒墓的历史风貌和周边的自然环境相协调。 工程设计方案应当依法履行报批手续。 第十三条在张寒墓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,不得建 设污染张骞墓及其环境的设施,不得进行可能影响张骞墓安 全及其环境的活动。对已有的污染设施,应当限期治理。 第干十四条张骞墓保护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应当造登 记,按照保护规划进行抚育管理和保护,禁止砍伐、损毁、 擅自移植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行为。 第十五条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与张骞和张骞墓 有关的文物和文物遗存,应当立即报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。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,应当立即采取保护措施。 第十六条城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张寒墓安全责住 制,组织有关部门检查重大文物安全事故防范措施落实情况, 调查处理重大文物安全事故。 城固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张骞墓保护管理机构应当 制定张寒墓文物安全事故防范预案,检查落实文物保护安全 措施,并根据需要组织建立群众文物保护组织。 第七条张骞墓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文物记录档 -5- 案,分级、分类管理,并报城固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 案。文物的调拨、交换和借用,应当依据文物等级管理规定, 逐级呈报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施行。 因特殊情况需要复制、拓印张寒墓馆藏文物的,应当根 据文物的级别,经相应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、监制。 对张寒墓的修,应当严格按照保护规划进行,遵循不 改变文物原状和最低程度预的原则,保持张骞墓历史风貌。 工程方案应按程序报批。 从事张寒墓文物修复、复制、拓印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 资质证书。 第十八条张寒墓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监测系统,对 张寒墓本体、附属文物和周边环境实施监测,及时采取保护 技术措施,做好自然灾害防护工作,确保文物安全。 第十九条张骞墓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 卫工作机制和工作制度,在张骞墓保护区划内安装安全技术 防范、消防等防护设施,并保持正常使用。发现可能危及张 骞墓安全的行为或者隐患,应当采取有效应对措施,并及时 向相关部门报告。 第二十条利用张寒墓举办大型活动、拍摄电影、电视 和其他音像资料的,举办者、拍摄者应当制定符合张骞墓保 护管理机构要求的文物和环境保护方案。张寒墓保护管理机 构应当对举办者和拍摄者的活动进行监督。 - 6 - 第二十一条张骞墓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保护规划 确定的旅游环境容量,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旅游旺季疏 导游客具体方案,有计划地安排接纳游客。 第二十二条汉中市、城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 当加强对张寒历史文化的保护、研究和宣传,深入挖掘其文 化内涵和时代价值。 利用张骞历史文化进行文艺创作、出版宣传、产品开发、 旅游等活动,应当尊重史实,不得歪曲、贬损、滥用和过度 开发,不得进行虚假或者误导性宣传。 第二十三条城固县人民政府应当规范在张骞墓举办 的相关祭祀活动,祭祀活动应当庄严有序文明节俭。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,擅自移 动保护标志的,由城固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, 恢复原状;损毁保护范围的保护标志的,由公安机关或者城 固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,可以并处一百元以上二百 元以下的罚款。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规定,在文物及 其保护设施上张贴、涂写、刻划、攀登、踩踏,损坏文物尚 不严重的,由公安机关或者城固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 告,可以并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。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项规定,在张骞墓 保护范围内排放污水、挖沙取土取石、修建坟墓、倾倒垃圾 -7 - 和其他可能损害文物安全的行为,由城固县文物行政主管部 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恢复原状,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 以下的罚款。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,法律法规有 处罚规定的,从其规定。 第二十八条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、张骞 墓保护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,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、玩 忽职守、恂私舞弊、监守自盗,造成张骞墓文物损毁或者流 失的,对负有责住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住人员依法给子 处分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 第二十九条本条例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。 -8 - 和其他可能损害文物安全的行为,由城固县文物行政主管部 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恢复原状,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 以下的罚款。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,法律法规有 处罚规定的,从其规定。 第二十八条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、张骞 墓保护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,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、玩 忽职守、恂私舞弊、监守自盗,造成张骞墓文物损毁或者流 失的,对负有责住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住人员依法给子 处分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 第二十九条本条例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。 -8 -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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