全网唯一标准王
-1-内蒙古自治区国防动员条例 (2019年8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)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防动员建设,提高国防动员能力, 保障国防动员工作的顺利进行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 动员法》和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,结合自治区实际,制定本 条例。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国防动员的准备、实施以及 相关活动,适用本条例。 第三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贯彻军民融合深度 发展战略,建立健全与国防安全需要相适应、与经济社会发 展相协调、与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相衔接的国防动员体系。 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国防动员的相关 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。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,将国防 动员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。 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利用广播、报刊、电 影电视、网络、出版等各种宣传媒体和宣传手段,组织开展-2-国防动员的宣传教育,增强公民的国防观念和依法履行国防 义务的意识。有关军事机关应当协助做好国防动员的宣传教 育工作。 第六条公民和组织应当依法完成国防动员任务。 鼓励公民和组织为国防动员活动提供资金、物资等支持。 第七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、军事机关和国防动员委 员会对在国防动员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,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。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职 权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国防动员工作。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事机关有关部门按 照各自职责,做好国防动员的有关工作。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、街道办事处在旗县级国防动员委员 会的指导下,完成相应的国防动员任务。 第九条旗县级以上国防动员委员会负责组织、指导和 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国防动员工作。 旗县级以上国防动员委员会办事机构由综合办事机构 和专业办事机构组成,承担本级国防动员委员会的日常工作, 配备必要的专(兼)职工作人员。 第十条国防动员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:-3-(一)贯彻执行国防动员法律、法规和方针、政策,建 立健全国防动员工作制度; (二)组织编制并组织实施国防动员计划和国防动员实 施预案; (三)组织协调国防动员成员单位贯彻落实军民融合发 展要求; (四)组织协调军事、经济、科技、社会等方面的国防 动员工作; (五)组织协调国防动员需求对接和国防动员潜力统计 调查工作; (六)组织协调国防动员专业保障队伍建设; (七)检查评估国防动员计划和国防动员实施预案的执 行情况; (八)法律、法规和上级国防动员委员会赋予的其他职 责。 第三章国防动员计划、实施预案与潜力统计调查 第十一条旗县级以上国防动员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 应当根据国防动员的方针和原则、国防动员潜力状况和军事 需求,以及上一级国防动员计划和国防动员实施预案,结合 本地区实际,编制国防动员计划和国防动员实施预案。 第十二条国防动员计划包括总体计划和专项计划。国-4-防动员实施预案包括总体预案和专项预案。 总体计划和总体预案,由旗县级以上国防动员委员会组 织有关部门编制,报本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批准,并报上 一级国防动员委员会备案。 专项计划和专项预案,由旗县级以上国防动员委员会专 业办事机构会同有关部门编制,报本级国防动员委员会批准。 国防动员计划和国防动员实施预案确需修改的,应当按 照原审批程序报批。 第十三条旗县级以上国防动员委员会应当根据国防 动员实施预案,定期组织国防动员演练。 国防动员演练分为综合演练和专项演练,综合演练由旗 县级以上国防动员委员会组织实施,专项演练由旗县级以上 国防动员委员会专业办事机构组织实施。 第十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国防动员和 应急管理建设,促进国防动员机制和应急管理机制的衔接。 国防动员委员会办事机构与人民政府应急管理机构应 当建立联系、协调、会商等制度。 第十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事机关 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国防动员力量和应急管理系统队伍 开展联合训练、演练,并对联合指挥、联合行动、联合保障 的能力进行考评。 第十六条旗县级以上国防动员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-5-本行政区域内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工作。 第十七条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可以采用普查、核查 和专项调查等方式进行。 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应当按照国家的统计标准,使用 统一的指标体系和软件系统。 第十八条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的对象,应当真实、 准确、完整、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资料,不得虚报、瞒 报、拒报、迟报统计调查资料。 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人员,应当如实收集、报送统计 调查资料,不得伪造、篡改和毁损统计调查资料,并依法保 护统计调查对象的资料信息。 第四章预备役人员的征召与国防勤务 第十九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当做好预 备役登记和预备役人员的核对、调整、编组工作,加强预备 役人员的教育、训练和管理。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、预备役人员所在的苏木 乡镇人民政府、街道办事处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协助兵役机 关做好预备役登记和预备役人员的管理工作。 第二十条预备役人员应当依法参加训练。参加训练期 间,预备役人员是国家机关、社会团体、企业事业单位工作 人员的,其所在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、津贴和福利待遇,其-6-他预备役人员的误工补贴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。 预备役人员所在单位不得以预备役人员执行预备役任 务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。 第二十一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预备役人员 的训练、储备提供训练场地、物资、经费等。 第二十二条预编到现役部队和编入预备役部队的预 备役人员、预定征召的其他预备役人员,离开预备役登记地 一个月以上的,应当向其预备役登记的兵役机关报告去向、 联系方式。联系方式发生变化的,应当及时报告。 第二十三条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,旗县级人民政 府兵役机关应当根据上级命令,迅速向被征召的预备役人员 下达征召通知,同时通知其所在单位。对外出务工的预备役 人员,还应当通知其务工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兵役机关。接到 征召通知的预备役人员应当按照通知要求,在规定的时间内 到达指定地点报到。 预定征召的预备役人员,未经其预备役登记地的旗县级 人民政府兵役机关批准,不得离开预备役登记地;已经离开 预备役登记地的,接到兵役机关通知后,应当立即返回或者 到指定地点报到。 第二十四条被征召的预备役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协助 当地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做好本单位预备役人员的征召工作, 为其按照规定的时间、地点报到提供必要条件。被征召的预-7-备役人员所在单位不得阻挠预备役人员履行征召义务。 从事交通运输的单位和个人,接到运送被征召预备役人 员任务的通知或者被征召人员提出运送请求,应当优先运送 被征召的预备役人员。 第二十五条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,旗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根据国防动员实施的需要,可以动员符合法定条件的 公民和组织担负国防勤务,并明确其规模、专业和具体任务。 被确定担负国防勤务的人员,应当按照人民政府和军事 机关明确的任务,担负国防勤务,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 和协助。 第二十六条交通运输、人民防空、邮政、网络通信、 无线电、医药卫生、食品和粮食供应、工程建筑、能源化工、 大型水利设施、民用核设施、电力供应、新闻媒体、国防科 研生产和市政设施保障等依法担负国防勤务的单位,应当按 照专业对口、人员精干、应急有效的原则组建专业保障队伍, 组织训练、演练。 专业保障队伍应当与预备役部队、民兵组织分开编组。 第五章基础建设与物资保障 第二十七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同 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事机关有关部门,根据国家确定的 与国防密切相关的建设项目和重要产品目录,拟定自治区与-8-国防密切相关的建设项目和重要产品目录,报自治区人民政 府批准。 第二十八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列入目 录的建设项目进行规划和立项时,应当符合国防要求。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列入目录的建设项目 进行审批、核准和重要产品设计定型时,应当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征求军事机关的意见。 第二十九条承担列入目录的建设项目建设和重要产 品研究、开发、生产和管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,应当按照 有关法律、行政法规和贯彻国防要求的技术规范、标准进行 设计、生产、施工、监理、验收和维护保养,保证建设项目 和重要产品的质量。 第三十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 对承担列入目录的建设项目建设和重要产品研究、开发、生 产、管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,建立信用记录,纳入自治区 社会信用信息平台,并依法予以公开;对严重失信的单位, 按照信用管理有关规定实施惩戒。 第三十一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帮助承 担军品科研、转产、扩大生产军品任务的单位开发、应用先 进的军民两用技术,推广军民通用的技术标准,提高转产、 扩大生产军品的综合保障能力。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、引导、规-9-范社会优势资源进入军品科研、生产领域。 第三十二条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,承担转产、扩 大生产军品和维修保障任务的单位,应当由动员准备状态转 入动员实施状态,根据国家军事订货合同和转产、扩大生产 军品的要求,组织军品科研、生产,按时交付订货,并协助 军事机关完成维修保障任务。 为转产、扩大生产军品提供能源、材料、设备和配套产 品的单位,应当优先满足转产、扩大生产军品的需要。 第三十三条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,储备物资无法 及时满足动员需要的,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征用组 织和个人所有或者使用的设施、设备、运输工具、场所和其 他物资。 除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免予征用的民用资源外,任何组 织和个人都有接受依法征用民用资源的义务,不得拒绝、拖 延民用资源的征用。 第三

pdf文档 内蒙古自治区国防动员条例

文档预览
中文文档 12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0 收藏 3.0分
温馨提示:本文档共12页,可预览 3 页,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,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
内蒙古自治区国防动员条例 第 1 页 内蒙古自治区国防动员条例 第 2 页 内蒙古自治区国防动员条例 第 3 页
下载文档到电脑,方便使用
本文档由 思安 于 2022-12-24 17:32:30上传分享
友情链接
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,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,敬请联系我们微信(点击查看客服),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