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昆明市清水海保护条例 (2012年10月31日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2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一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根据 2019年6月28日昆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9年7月25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议议批准的《昆明市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<昆明市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条例 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》修正)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保护范围与管理措施 第三章 职责与监督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清水海水资源的保护,保障饮用水安 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 防治法》等有关法律、法规,结合本市实际,制定本条例。 -1-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清水海包清水海水源保护区 和清水海输水工程设施保护区。 第三条在清水海范围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,应当遵守 本条例。 第四条清水海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、严格保护、 统一管理、分级负责、综合防治的原则。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在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设立清水 海保护机构,统一负责清水海的保护工作。 高明县、盘龙区、管渡区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其辖区内清 水海保护的管理部门,接受清水海保护机构的监督指导。 第六条市、县(区)人民政府应当将清水海的保护纳 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。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源保护投入补偿机制,做好水源 替代工作。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。 第七条市、县(区)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,按照各自 职责,共同做好清水海的保护工作。 第八条,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污染清水海水源和破 坏相关设施的行为进行举报。 在清水海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,由市、 县(区)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。 - 2 - 第二章‧保护范围与管理措施 第九条清水海水源保护区总面积314.81平方公里, 划分为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(以下简称一级保护区)、二级 饮用水源保护区(以下简称二级保护区),包括清水海水库、 石桥河水库、板桥河水库、新田河水库、金钟山水库和塌鼻 子龙潭径流区。 第十条一级保护区面积24.10平方公里。包括: (一)清水海水库正常水位线2180米以下全部水域: 陆域范围为清水海水库正常水位线沿地表水平外延200米, 及清水海水库正常水位线起沿清水海主要入库河流黄鱼沟 至大沟毛箐源头、黑龙箐源头河流两侧外延50米以内的区 域; (二)石桥河水库正常水位线2244米以下全部水域; 陆域范围为石桥河水库正常水位线沿地表水平外延200米, 及石桥河水库正常水位线起至石桥河干流源头河流两侧外 延50米以内的区域 (三)板桥河水库正常水位线2214米以下全部水域: 陆域范围为板桥河水库正常水位线沿地表水平外延200米, 及板桥河水库正常水位线起分别至板桥河南支十流源头、北 支干流源头河流两侧外延50米以内的区域: (四)新田河水库正常水位线2272米以下全部水域: 陆域范围为新田河水库正常水位线沿地表水平外延200米, -3 - 及新田河水库正常水位线起至全新田河干流源头河流两侧列 延50米以内的区域 (五)金钟山水库正常水位线2035米以下全部水域, 及金钟山水库汇水区内的老坝水库、下达水库、窑湾水库、 太平台水库、杨家山水库、九里冲及周边坝塘正常水位线以 下的全部水域;陆域范围为金钟山水库正常水位线沿地表水 平外延200米,以及金钟山水库汇水区内的老坝水库、下达 水库、窑湾水库、太平台水库、杨家山水库、九里冲及周边 坝塘正常水位线沿地表水平外延200米,及金钟山水库正常 水位线起分别至老坝水库入库十流火石坡西北侧、太平台水 库入库十流、窑湾水库入库十流、下达水库入库十流及横山 沟、九里冲河源头河流两侧外延50米以内的区域; (六)以塌鼻子龙潭泉眼为中心,半径618米范围内的 区域。一级保护区水体水质,按照国家《地表水环境质量标 准》ⅡI类水标准进行保护。 第十一条二级保护区面积290.71平方公里。包括: (一)清水海水库除一级保护区外的相关水域及陆域, 即北起清水海坝址东侧顺时针沿东北侧山脊线至三岔口、水 涧老山、三台山、龙街子、大马、大坪、坦甸、大冲冲 等村庄及地物的山脊线以内区域; (二)石桥河水库除一级保护区外水库汇水区范围内陆 域及水域,即东起水库坝址顺时针至上拖期西侧山脊线、白 -4 - 尼克南侧山脊线、鱼味后山、上洋酒拉、向阳村、东川营南 侧山脊线等村庄及地物的山脊线回至坝址以内区域: (三)板桥河水库除一级保护区外水库汇水区范围内陆 域及水域,即北起水库坝址顺时针至立秋海子、花石头梁子、 王家棚子、马厂梁子、白鲁山、鱼味后山、白尼克南侧山脊 线、磨石箐北侧山脊线等村庄及地物的山脊线以内区域: (四)新田河水库除一级保护区外水库汇水区范围内陆 域及水域,即北起水库坝址顺时针至坦甸坡、杨梅墙、指路 碑、立碑梁子、支锅山等村庄及地物的山脊线以内区域 (五)金钟山水库除一级保护区外的相关水域及陆域, 即自金钟山水库坝址南侧山脊线起,顺时针沿大五山、白泥 塘、移发村、白标棵山脊线回至起点所围区域: (六)以塌鼻子龙潭泉眼为中心,半径6180米范围内 南侧至玄武岩内的除一级保护区外的其他水域和陆域。 二级保护区入库河流水质,按照国家《地表水环境质量 标准》Ⅲ类水标准进行保护。 第十二条清水海输水工程设施保护区划分为管理范 围和保护范围。 清水海输水工程设施保护区的管理范围包括箱涵、渡槽、 到虹吸及隧洞的工程征地区域。 清水海输水工程设施保护区的保护范围包括箱涵、渡槽、 倒虹吸及隧洞两侧水平外延50米以内的区域。 -5- 第十三条清水海水源保护区的地理界线,由市生态环 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清水海保护机构、市级相关部门及有关 县(区)人民政府勘定,并由清水海保护机构设置界桩、界 碑等标志。 清水海输水工程设施保护区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,由设 施管理单位在清水海保护机构的监督指导下设置界桩、界碑 等标志。 第十四条清水海水库最低蓄水位为2161米;金钟山 水库最低蓄水位为2018.77米。低于最低蓄水位取用水的, 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。 第十五条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: (一)设置排污口; (二)新建、改建、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; (三)生产、储存、销售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正或者淘汰 的农药及农药混合物; (四)使用含磷洗涤用品、不可自然降解的塑料袋和一 次性塑料餐具; (五)向河道、沟渠倾倒废弃物; (六)新建陵园、公墓; (七)采石、采矿,挖砂、取土造成水土流失的; (八)盗伐、滥伐林木和采脂等破坏林业资源的; (九)规模化畜禽养殖; - 6 - (十)在河道滩地和岸坡堆放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, 或者将其埋入集水区范围内的土壤中; (十一)直接排放或者利用溶洞、渗井、渗坑、裂隙、 坑塘排放、倾倒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水、废渣; (十二)设置储存有害化学物品的仓库或者堆栈: (十三)运输剧毒和危险物品; (十四)其他污染水体水质的行为。 第十六条一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外,还禁止下列行为: (一)新建、改建、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 建设项目; (二)围堰、网箱、围网养殖水生生物: (三)捕鱼、毒鱼、炸鱼、电鱼、钓鱼,捕猎水生动物 和水禽; (四)围填水库造田、造地; (五)损毁枢纽工程、堤防、护岸、堤坝、桥闸、泵站、 水利、水文、科研、气象、测量、环境监测、防护网等设施 设备; (六)设置商业、饮食等服务网点或者临时搭棚、摆摊、 设点经营; (七)擅自采捞对净化水质有益的水草和其他水生植物: (八)露营、野炊、洗浴、放牧、旅游、游泳; -7 - (九)在水库及河道内洗刷生产、生活用具以及其他污 染水体的物品; (十)进行水上训练、影视拍摄以及其他文化、体育、 娱乐活动。 第十七条在清水海输水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,禁止下 列行为: (一)挖砂、采石、取土、采矿、凿井、打桩、钻探、 建窑、爆破等; (二)倾倒垃圾、废渣、弃土; (三)其他损害输水工程设施的行为。 第十八条在清水海输水工程设施管理范围内除遵守 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外,还禁止下列行为: (一)建设影响输水设施安全运行的建筑物、构筑物及 其他设施; (二)占压或者堵塞输水管道及其设施,在隧洞、检修 洞进出口设置障碍物; (三)在输水工程设施上开口、凿洞; (四)输水管道桥涵路面通过超高、超宽、超重的车辆。 第十九条清水海输水工程设施管理单位在交通管理 部门的监督指导下,在清水海区域内有输水管道桥涵的路面 设置限高、限宽、限重标志。 第二十条县(区)人民政府应当在清水海水源保护区 -8- 建设城乡居民生活污水收集管网和集中处理设施,以及建设 生活垃圾收集、转运和集中处理设施,所需资金由市人民政 府投入。 第二十一条清水海水源保护区实行封山育林,种植水 源涵养林。严格控制化肥、农药施用,推户使用有机肥,减 少农业面源污染。 第二十二条对从一级保护区内迁出的居民,应当给予 补偿并妥善安置。具体实施方案由市移民管理机构制定,报 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。 第三章‧职责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清水海保护机构履行下列职责: (一)宣传贯彻清水海保护有关法律、法规; (二)会同相关部门编制清水海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 治规划;制定清水海保护措施和应急预案,并组织实施: (三)制定重点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方案,并组织实施; (四)对清水海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进行监 督; (五)参与清水海内建设项目的审批工作,并提出意见; (六)协调有关乡(镇)人民政府、街道办事处和有关 部门依法保护清水海; (七)对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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