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昆明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条例 (2012年10月31日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二次议议通过2012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一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根据 2017年6月29日昆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次会议通过 2017年 7 月 27 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的《昆明市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<昆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) 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》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6月 28日昆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 议通过2019年7月 25 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《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关于修改<昆明市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条例〉等六件地 方性法规的决定》第二次修正) 录 第一章 总 ¥则 第二章 职 ¥责 第三章 服务和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¥则 -1-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,维护 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 育法》、国务院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》和《云南省 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《云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》等 法律、法规,结合本市实际,制定本条例。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服 务和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。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育龄流动人口,是指离开户籍所 在地县(市、区),以工作、生活为自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 龄人员。但是,下列人员除外: (一)因出差、就医、上学、旅游、探亲、访友等事庄 异地居住、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; (二)卢籍在本市五华区、盘龙区、西山区、管渡区、 呈贡区、晋宁区,且在上述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。 第四条本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由流 动人口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,以现居 住地人民政府为主,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。 第五条市、县(市、区)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主管 本辖区内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。其他行政管 理部门和相关机构,依据各自职责配合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 门,共同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。 -2 - 工会、共青团、妇联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、企业 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,做好流动 人口计划生育工作。 第六条市、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对在流动人口计划 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,给予表 彰奖励。 举报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法律、法规和规章的行为, 经查证属实的,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对举报人给予奖励。 第二章职责 第七条市、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在流动人口计划生 育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: (一)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 展规划,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进行综合服务管理; (二)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机制,组织协调 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服务和管理,解决各部门在 综合管理中出现的问题; (三)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,考核、监督有关部门的流 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; (四)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 入本级财政预算,并加大对技术装备和人员培训的投入。 第八条市、县(市、区)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履行 - 3 - 下列职责: (一)宣传、贯彻执行国家和省、市有关流动人口计划 生育的法律、法规和规章; (二)落实本级人民政府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 理措施; (三)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,并 与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: (四)指导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做好 流动人口生殖健康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; (五)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实行技 术服务规范管理; (六)对非法为流动人口提供助产服务、施行计划生育 手术或者假节育手术、伪造医学鉴定、出具虚假证明材料和 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 妊娠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查处。 (七)制定具体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措施以 及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办法,并组织实施; (八)组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为育龄流动人口提供 生殖健康、避孕节育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; (九)指导、检查、监督乡(镇)人民政府、街道办事 处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; (十)受理对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法律、法规和规章 - 4 - 行为的举报; (十一)查处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法律、法规和规章 的行为。 第九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(镇)人民政府、街道 办事处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: (一)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及基础知识培训; (二)采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; (三)了解流动人口婚育情况: (四)组织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,落实免费技术服务 项目; (五)为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办理生育第一个子女或 者第二个子女的《生育服务证》; (六)与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(镇)人民政府、街 道办事处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;运用流动人 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反馈流动人口生育、避孕节育 情况; (七)配合上级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,对流动人口违 反计划生育法律、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; (八)受县级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对违法多生 育的流动人口征收社会抚养费。 第十条本市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(镇)人民政府、 街道办事处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: - 5 - (一)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; (二)与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(镇)人民政府、街道 办事处建立流动人口信息通报制度,运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 信息管理系统核实计划生育信息: (三)配合现居佳地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流动人 口违反计划生育法律、法规和规章的行为。 第十一条公安部门应当配合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 对违反计划生育法律、法规和规章的流动人口进行查处。 第十二条佳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流动人口 计划生育工作申履行下列职责: (一)指导、督促物业服务企业配合卫生健康行政管理 部门做好住宅小区内流动人口居住信息报告及计划生育工 作; (二)协助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在建筑工地工作 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采集; (三)配合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对流动人口违反计划 生育法律、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。 第十三条,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 作中履行下列职责: (一)指导、督促个体私营经济协会配合卫生健康行政 管理部门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: (二)配合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对流动人口违反计划 - 6 - (一)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; (二)与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(镇)人民政府、街道 办事处建立流动人口信息通报制度,运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 信息管理系统核实计划生育信息: (三)配合现居佳地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流动人 口违反计划生育法律、法规和规章的行为。 第十一条公安部门应当配合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 对违反计划生育法律、法规和规章的流动人口进行查处。 第十二条佳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流动人口 计划生育工作申履行下列职责: (一)指导、督促物业服务企业配合卫生健康行政管理 部门做好住宅小区内流动人口居住信息报告及计划生育工 作; (二)协助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在建筑工地工作 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采集; (三)配合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对流动人口违反计划 生育法律、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。 第十三条,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 作中履行下列职责: (一)指导、督促个体私营经济协会配合卫生健康行政 管理部门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: (二)配合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对流动人口违反计划 - 6 - (一)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; (二)与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(镇)人民政府、街道 办事处建立流动人口信息通报制度,运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 信息管理系统核实计划生育信息: (三)配合现居佳地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流动人 口违反计划生育法律、法规和规章的行为。 第十一条公安部门应当配合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 对违反计划生育法律、法规和规章的流动人口进行查处。 第十二条佳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流动人口 计划生育工作申履行下列职责: (一)指导、督促物业服务企业配合卫生健康行政管理 部门做好住宅小区内流动人口居住信息报告及计划生育工 作; (二)协助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在建筑工地工作 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采集; (三)配合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对流动人口违反计划 生育法律、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。 第十三条,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 作中履行下列职责: (一)指导、督促个体私营经济协会配合卫生健康行政 管理部门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: (二)配合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对流动人口违反计划 - 6 - (一)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; (二)与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(镇)人民政府、街道 办事处建立流动人口信息通报制度,运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 信息管理系统核实计划生育信息: (三)配合现居佳地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流动人 口违反计划生育法律、法规和规章的行为。 第十一条公安部门应当配合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 对违反计划生育法律、法规和规章的流动人口进行查处。 第十二条佳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流动人口 计划生育工作申履行下列职责: (一)指导、督促物业服务企业配合卫生健康行政管理 部门做好住宅小区内流动人口居住信息报告及计划生育工 作; (二)协助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在建筑工地工作 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采集; (三)配合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对流动人口违反计划 生育法律、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。 第十三条,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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