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昆明市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条例 (2008年10月10日昆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08年11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根据2019年6 月28日昆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 会议通过2019年7月25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议议批准的《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关于修改<昆明市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条例〉等六件 地方性法规的决定》修正)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研究开发与推广应用 第三章 创新体系建设 第四章 科学技术人员 第五章 科学技术普及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-1-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昆明市科学技术进步,增强自主创新 能力,建设创新型城市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 步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》《云南省科学技术 进步条例》等法律、法规,结合昆明市实际,制定本条例。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及 相关管理、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,适用本条例。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,应 用先进适用的科学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,发展高新技术产 业,培养科学技术人才,普及科学技术知识,保护知识产权, 促进自主创新。 鼓励和支持各类组织和个人依法开展各种形式的国内 外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活动。 指导和扶持少数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的科学技术进步 工作。 第四条市市人民政府在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工作中 覆行下列职责: (一)编制科学技术发展规划: (二)服务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活动,优化配置科学技 术资源; (三)加大财政支持力度,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: 确保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费持续稳定增长: -2 - (四)落实知识产权保护措施; (五)建立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协调和激励机制、政府科 学技术顾问制度: (六)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推户应用: (七)建立科学技术进步统计监测评价体系: (八)法律、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。 第五条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科学 技术进步与创新工作,根据上级人民政府的科学技术发展规 划,制定当地的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和具体实施办法。 第六条市、县(市、区)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履行下列 职责: (一)贯彻落实科学技术进步的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相 关政策; (二)负责本行政区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管理、协调、 指导和服务; (三)参与编制科学技术发展规划,组织实施科学技术 重大项目和涉及经济建设、社会进步的重大专项; (四)负责科学技术成果、科学技术保密等的管理: (五)建立科学技术专家库和相关遵选、回避、问责制 度; (六)编制并公布年度科学技术计划项自和科技型中小 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申报指南; -3 - (七)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职 责。 第七条市、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部门, 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工作。 第二章研究开发与推广应用 第八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、高等学校、企事业单 位,在本市规划的重点领域和产业,开展科学技术研究、开 发、创新和推户应用的,市、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应当 以重点扶持和服务。 第九条鼓励和支持农业新产品、新技术和新成果的研 究开发、试验示范、推广应用,普及农业科学技术知识,开 展农业技术培训、服务等活动,促进现代农业发展。 第干条鼓励和支持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改造和提升传 统工业基础设施,推动重点产业的基础技术和共性关键技术 的发展。 第十一条鼓励和引导企业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、生 产和经营:引导和扶持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对高新技术产业进 行投资;引导金融机构在信贷等方面支持高新技术成果转化 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。 第十二条引导和支持应用先进科学技术,促进教育、 文化、卫生、交通、城乡规划、防灾减灾、公共安全等社会 - 4 - 发展领域的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。 鼓励和支持应用先进适用的科学技术开展滇池流域等 生态环境的保护与治理。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,应用新能源、节能减排、 清洁生产、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等技术,发展循环经济。 第三章‧创新体系建设 第十三条市、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支持 建立以企业为主体,以市场为导向,以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 构和高等学校为依托,以科学技术创新平台和中介服务机构 为支撑,产、学、研结合的科技创新体系。 第十四条鼓励和引导企业开展下列创新活动: (一)设立企业技术中心等技术开发机构; (二)加大研究开发投入,开发新技术、新产品、新工 艺,进行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,创立自主品牌,以产、学、 研结合等方式开展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; (三)对引进技术进行消化、吸收和再创新; (四)引进、培养和使用科学技术人员,重视职工的技 术培训和技术工人的考核定级,建设创新团队和技术工人队 伍; (五)申报国家和省级科技成果; (六)创造、管理、保护和运用知识产权,参与制定国 - 5 - 家和国际技术标准,建立完善的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系; (七)开展职工的合理化建议、技术革新、技术改造和 发明创造等活动。 第十五条市人民政府对大中型企业自建或者与科学 技术研究开发机构、高等学校共建技术研发机构给予资金扶 持;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,建立创业投资引导 资金,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。 第十六条市、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应当创造公平竞 争的市场环境,引导资本市场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 发展。 第干七条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 机构,应当建立有利于科技资源共享的机制,促进科学技术 资源的优化配置、合理布局和有效利用。 利用市级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升发机构,由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其设立和变更事项,定期评估 或者引入第三方评价机制,评估其研究开发活动成果并向社 会公布。 第十八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其他相关部 门,采取相关措施,依托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 的创新资源,建设科技资源共享平台、科技成果转化平台、 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等公共创新平台。 第十九条鼓励和支持发展科技企业孵化器,以及其他 - 6 - 从事科技评估和咨询、知识产权、技术交易、科技信息等服 务的科学技术中介服务机构。 第四章‧科学技术人员 第二十条市、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及科学技术人员 所在单位,应当采取各种措施改善科学技术人员的福利待遇、 工作环境和条件。 科学技术人员有依法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或者职 务等权利,履行专业职责和义务。 第二十一条科学技术人员承担探索性强、风险性高的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,原始记录能够证明其已经履行了勤 勉尽责义务,项目仍不能完成的,不影响该项目结题。 第二十二条,积极引进高层次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留学 回国人员来本市开展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活动,建立和健全 科学技术人员合理流动的社会化服务体系。 第二十三条市、县(市、区)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 为参与利用本级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项目,建立学术 诚信档案,并作为对其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者推荐评审专业 技术职称和审批科学技术项目等的依据。 第五章‧科学技术晋及 第二十四条市、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 -7 - 善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协调机制,保障科学技术普及经费投入, 加强科学技术普及队伍和能力建设,建设向公众免费开放的 科学技术馆等各类科学技术普及设施;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 建设向社会开放的各类科学技术普及设施。 乡镇人民政府、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科学技术普及宣传 郎或者科学技术普及活动室等设施,并组织开展辖区内的社 区科学技术普及活动。 第二十五条市、县(市、区)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组织 制定并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科学技术普及工作规划,并负责 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;其他行政部门接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 行政区域内的科学技术普及工作。 第二十六条市、县(市、区)科学技术协会是科学技 术人员的群众组织,是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主要社会力量, 履行下列科学技术普及职责: (一)依法开展学术交流; (二)维护科学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; (三)为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工作决策提供咨询; (四)开展继续教育和技术开发、技术转让、技术咨询、 技术服务及其他科学技术普及活动: (五)开展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; (六)组织有关学会、协会和专业技术研究会开展科学 技术普及活动。 - 8 - 第二十七条各人民团体、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 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和特点,组织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活动。 第二十八条科学技术人员应当结合所从事的专业,向 公众传播相关科学知识,传递科学思想,展现科学精神。 第六章‧保障措施 第二十九条市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提高科学技术经费 投入的总体水平;市、县(市、区)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经费 的增长幅度,应当高于同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。 第三十条•市本级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主要用于支持 下列事项: (一)科学技术创新基础公共平台建设; (二)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作用的社会公益和重大共 性关键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户应用: (三)高新技术示范应用及产业化; (四)信息化建设和信息产业发展,企业信息化示范工 程; (五)农业新品种、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成果的推广应 用; (六)科学技术创新人才队伍建设; (七)科学技术普及; (八)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市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-9-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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