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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余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(2019年8月27日新余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) 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,改善人居环境, 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、财产安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 气污染防治法》、国务院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》和其他 有关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结合本市实际,制定本规定。 第二条市、县城市建成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,具体 范围由市、县人民政府依法确定或者调整并向社会公布。 第三条在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区域之外,禁止在下列 地点燃放烟花爆竹: (一)文物保护单位; (二)车站、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; (三)加油站、液化石油站、燃气站及粮、棉、油、麻 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、销售、储存、使用单位; (四)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和架空通讯线路附近 (五)国家机关、医疗机构、幼儿园、学校、敬老院; (六)工广、矿山内严禁烟火的场所,山林、草原等重 点防火区; - 1 - (七)市、县(区)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的其他地点。 第四条市、县(区)人民政府(管委会)负责本行政 区域(辖区)内禁止燃放、销售烟花爆竹的管理工作,建立 工作协调机制,督促有关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。 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,查处违法燃放 烟花爆竹的行为。 生态环境、城市管理、应急管理、市场监管等部门,应 当按照各自职责,做好烟花爆竹禁止燃放相关工作。 乡(镇)人民政府、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县(区)人民 政府(管委会)的要求,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(辖区)内的 烟花爆竹禁止燃放管理工作。 村(居)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烟花爆竹禁止燃放管理 工作。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(管委会)应当组织开展禁止燃 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活动。 第六条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的经营场所应当设立在本 规定第二条、第三条确定的区域、地点之外,并配备义必要的 消防器材,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,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 售,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。 第七条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,主 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提出审请,取得《焰火燃放许司 - 2 - 证》,并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 行燃放作业。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燃放、销售烟花爆 竹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、投诉。对举报属实的,应当给予 奖励,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。 第九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、地点内提供餐饮、 住宿、婚庆、殡葬典礼等服务的经营者以及物业服务企业, 应当告知服务对象其管理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,并对违 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予以劝阻;劝阻无效的,应当及时尚 公安机关报告。 第十条违反本规定第二条、第三条规定,在禁止的区 域、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,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,处一 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;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,依法 给予治安管理处罚。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规定,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活动以 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,或者焰火晚会活动以及其他大型 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燃放安全规程、 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焰火燃放的,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, 对责任单位处一方元以上三方元以下罚款,情节严重的,处 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。 第十一条市、县(区)人民政府(管委会)及其有关 部门违反本规定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上级机关、监察机 -3 - 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,并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责任人员给予处分: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: (一)对非法经营和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不依法查 处的; (二)对烟花爆竹经营、燃放申请不依法许可的; (三)对举报、投诉不依法受理、调查处理的; (四)其他滥用职权、玩忽职守、恂私舞弊的行为。 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,法律、法规已有规 定的,适用其规定。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。 - 4 - 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,并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责任人员给予处分: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: (一)对非法经营和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不依法查 处的; (二)对烟花爆竹经营、燃放申请不依法许可的; (三)对举报、投诉不依法受理、调查处理的; (四)其他滥用职权、玩忽职守、恂私舞弊的行为。 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,法律、法规已有规 定的,适用其规定。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。 - 4 - 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,并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责任人员给予处分: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: (一)对非法经营和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不依法查 处的; (二)对烟花爆竹经营、燃放申请不依法许可的; (三)对举报、投诉不依法受理、调查处理的; (四)其他滥用职权、玩忽职守、恂私舞弊的行为。 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,法律、法规已有规 定的,适用其规定。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。 - 4 - 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,并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责任人员给予处分: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: (一)对非法经营和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不依法查 处的; (二)对烟花爆竹经营、燃放申请不依法许可的; (三)对举报、投诉不依法受理、调查处理的; (四)其他滥用职权、玩忽职守、恂私舞弊的行为。 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,法律、法规已有规 定的,适用其规定。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。 - 4 - 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,并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责任人员给予处分: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: (一)对非法经营和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不依法查 处的; (二)对烟花爆竹经营、燃放申请不依法许可的; (三)对举报、投诉不依法受理、调查处理的; (四)其他滥用职权、玩忽职守、恂私舞弊的行为。 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,法律、法规已有规 定的,适用其规定。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。 - 4 - 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,并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责任人员给予处分: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: (一)对非法经营和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不依法查 处的; (二)对烟花爆竹经营、燃放申请不依法许可的; (三)对举报、投诉不依法受理、调查处理的; (四)其他滥用职权、玩忽职守、恂私舞弊的行为。 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,法律、法规已有规 定的,适用其规定。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。 - 4 -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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