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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(2014年8月28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月12日深圳市第 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《关于修改 《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〉的决定》第一次修 正根据2019年8月29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《关于修改<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工作 条例〉等二十九项法规的决定》第二次修正)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 第三章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管理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 第五章 政府投资项目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,建立 健全科学、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实施程序,提高 -1- 投资效益,根据有关法律、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,结合深圳 经济特区实际,制定本条例。 第二条深圳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适用本条例。 本条例所称深圳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,是指利用市本级 财政性资金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 项目。 深圳市本级政府投资(以下简称政府投资)司以采用直 接投资、资本金注入、投资补助、贴息等方式。 第三条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、规范、效率、公开的 原则,量入为出、综合平衡。 第四条政府投资应当重点用于加强公益性和公共基 础设施建设,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,促进区域协调发展,推 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。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机制,规范审批程序、优化审批环节。 第六条市发展改革部门是市本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, 负责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的编制和组织实施。 市财政、规划和自然资源、生态环境、住房建设、审计 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 进行管理和监督。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共享 机制。 - 2 -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市财政、规划和自然资源、生 态环境、住房建设、审计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建立政府投资项 目管理协作机制。 第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应当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 平相适应,优先采用能源、资源节约技术和产品。 第二章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 第九条采用直接投资、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 目,应当依次审批项目建议书、可行性研究报告、初步设计 和项目总概算。但是,本条例第十一条、第十二条规定的情 形除外。 采用投资补助、贴息方式的政府投资项自,应当审批资 金申请报告。 第干条项目建议书、可行性研究报告、项目总概算和 资金审请报告由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审批:初步设计由市人 民政府规定的部门负责审批。 对经济、社会和环境具有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,其 项目建议书经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。 第十一条列入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 纲要的政府投资项目,或者市政府常务会议根据经济和社会 发展实际需要决定开展前期工作的政府投资项目,项目单位 可以尚市发展改革部门直接审报可行性研究报告,并在可行 -3 - 性研究报告中增加对项目必要性论证的内容。 已批复项自建议书且总投资在三千方元以下的政府投 资项目,经市发展改革部门批准,项目单位可以直接审报初 步设计和项目总概算,并在项目总概算中增加项目可行性研 究的内容。 应急工程、抢险救灾工程或者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且项 自总投资在三千方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自,项目单位可以直 接审报初步设计和项目总概算,并在项目总概算中增加项目 必要性论证和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内容。 前款所称应急工程、抢险救灾工程的认定具体办法由市 人民政府制定。 本条例所称项目单位,是指项目建议书、司行性研究报 告、初步设计、项目总概算或者资金审请报告的组织编制和 申报单位。 第十二条单纯设备购置类的政府投资项目,项目单位 可以按照规定编制资金审请报告报市发展改革部门批准。 第十三条项目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 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。 项目建议书应当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、拟建地点、 拟建规模、投资匡算、资金筹措以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 行初步分析。 余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项目外,市发展改革部门 - 4 - 应当在项自建议书批准后进行公示,公示期不少于二十日。 公示期间征集到的主要意见和建议,作为编制和审批项自司 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参考。 第十四条项目单位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 程咨询机构,按照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要求进行项目可行性 研究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。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在技术、工程、安全和 经济上是否合理可行及其环境影响进行全面分析论证,并达 到国家规定的深度。 除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项目外,可行性研究报告 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开。 第十五条项目单位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 计单位,按照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要求进行初步设计和 编制项目总概算。 初步设计应当明确项目的建设内容、建设规模、建设标 准、用地规模、主要材料、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,并达到国 家规定的深度。 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一切费用。 第十六条项目单位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 程咨询机构编制资金审请报告。 资金审请报告应当包括项目的必要性和主要内容、审请 资金的主要原因以及法律、法规规定应当载明的其他情况, - 5 - 并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深度。 第干七条项目建议书、可行性研究报告、项目总概算 和资金审请报告应当由市发展改革部门组织有关评审机构 进行评估审核。未经评估审核的,市发展改革部门不得批准。 评估审核的具体办法,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。 第十八条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审批的 政府投资项目,其审报工作由市发展改革部门统一办理。 第十九条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建立政府投资项自储 备制度。 市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 规划纲要或者经批准的专项规划,提出一定时期内需要建设 的政府投资项目,并开展项目前期研究工作,待项目建议书 批准后,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。深圳 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已经列明的项自,可以 直接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。 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实施分类动态管理,具体办法由币 发展改革部门制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。 第三章‧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管理 第二十条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、 政策和深圳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以及实际需要编制政府投 资项目年度计划草案。 - 6 - 第二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 列内容: (一)年度政府投资总额; (二)续建项目名称、年度投资额和建设内容: (三)新开工项目名称、建设规模、项目总投资、建设 周期、年度投资额和建设内容; (四)待安排项自以及预留资金: (五)拟安排的项目前期费用等相关经费; (六)其他应当明确的事项。 第二十二条续建项目可以直接申报列入政府投资项 自年度计划草案。 新开工项目应当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,其项目 总概算或者资金审请报告经批准后,方可列入政府投资项目 年度计划草案。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草案的新开工项 自总投资,应当以币发展改革部门批准的项自总概算或者资 金审请报告为依据。 需要列入当年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草案,但是不符合 前款规定条件的项自,可以作为待安排项目,在政府投资项 自年度计划草案中预留相应资金。 第二十三条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项自建设实际情况 和工作需要,可以安排适当经费用于编制项自建议书、可行 性研究报告、初步设计、项目总概算、资金审请报告和开展 -7 - 环境影响评估、工程勘察、评估审核、项目验收、项目后评 价、项目稽察等相关工作。 第二十四条‧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草案经市人民政 府通过后,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。 第二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草案经市人民代 表大会批准后,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,并下 达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,通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。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于政府投资项自年度计划下达后 的一个月内,将下达的计划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。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应当严格执行,未经法定程序,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变更。 第二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执行过程中,确需 调整年度政府投资总额或者增减新开工项目的,市发展改革 部门应当编制调整方案,经市人民政府通过后,提请市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。 第四章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应当坚持概算控制预 算、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,建立健全项目责任制,严格执行 基本建设程序,禁止边勘察、边设计、边施工。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期应当遵守工期定额的有关规定, 不得随意压缩。 - 8 - 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安全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 主体工程同时设计、同时施工、同时投入使用。 本章规定适用于采用直接投资、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 投资项目建设管理。 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 划、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和项目总概算,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 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和编制项目预算。 顶目预算包括施工图预算和项目建设所需的其他费用。 本条例所称建设单位,包括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统一建设 管理单位、项目自建单位、代理建设单位、项目法人单位。 第二十九条项目预算不得超过已批准的项目总概算。 但是,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项目预算超过项目总概算的, 项目单位可以提出调整方案,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。 项目预算调整金额超过项目总概算五百方元以上且达 到项自总概算百分之十以上的,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报市人民 政府批准。 前款规定的项目预算调整结果,应当报送市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。 第三十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统一建设管理的,由市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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