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口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执法检查办法 (2019年8月31日日喀则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29日西藏自治区 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)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 执法检查的选题和计划 第三章 执法检查的组织实施 第四章 执法检查的方式方法 第五章 执法检查的报告与审议 第六章 审议意见的处理与落实 第七章 执法检查的宣传与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(以下简称“市人大常委会”)对法律、法规实施情况检查 监督工作,保障法律、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有效实施,根 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》、 《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法律、法规实 -1- 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规定》,结合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执法检查,是指市人大常委会组织 的对本行政区域内贯彻实施法律、法规以及上级和本级人民 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、决定的实施情况进行的检 查。 第三条执法检查对象主要是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、法 规实施机关。 本行政区域内法律、法规实施机关,是指市人民政府、 市监察委员会、市中级人民法院、市人民检察院(以下简称 “一府一委两院”)以及承担政府职责范围内社会管理职能 的部门或者机构。 第四条执法检查的范围包括: (一)宪法、法律法规实施情况; (二)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决 议、决定的落实情况; (三)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、决定的落实情况。 第五条执法检查应当坚持严格依法、公开透明,集体 行使职权,不直接处理问题的原则。 第六条市人大常委会开展执法检查,法律、法规实施 机关应当配合,县(区)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(以下简 称“县(区)人大常委会”)应当协助。 - 2 - 第二章‧执法检查的选题和计划 第七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、市人大常委会工 作机构应当在每年12月底前,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下 一年度执法检查建议,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批准后列入 执法检查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。 法律、法规实施机关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相关 负责实施的法律、法规的执法检查议题的建议,经市人大常 委会主任会议批准后,可以列入执法检查年度计划。 执法检查选题通过下列途径确定: (一)市人大常委会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发现的法律、法 规实施中存在的突出问题; (二)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“一府一委两院”工作提 出的建议、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涉及法律、法规实施的问 题; (三)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专项工作报告、专题 询问、视察、调研时发现和提出的涉及有关法律、法规实施 的重大问题; (四)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、市人大常委会工作 机构在检查、调研中发现法律、法规实施中存在的突出问题: (五)人民群众来信来访集中反映有关法律、法规执行 中存在的问题: (六)社会普遍关注的有关法律、法规实施的其他问题。 - 3 - 第八条执法检查选题应当突出重点,注重实效,有计 划地进行。 根据需要,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对年度执法检查 计划进行部分调整。 币人大常委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印发市人大常委会组 成人员和县(区)人大常委会并向社会公布。 第二草,执法检查的组织实施 第九条‧执法检查实施方案,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 门委员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拟订,提交市人大常委 会主任会议审定。 执法检查实施方案应当包括: (一)检查的目的和依据; (二)检查的内容和对象; (三)检查的时间和步骤; (四)检查的方式方法; (五)检查的组织领导; (六)其他事项。 第十条执法检查方案审定后,由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 构将执法检查方案送达被执法检查的相关单位或者部门 第十一条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市人民代表大会专 门委员会的执法检查,需要成立联合执法检查组的,由拟定 - 4 - 执法检查方案的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市 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提出建议名单并报请市人大常委会主 任会议研究。 第十二条,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执法检查,市人民代 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具 体负责实施,执法检查组由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 表组成。可以邀请本市的全国人大代表、自治区人大代表和 有关专业人员、法律法规实施机关负责人以及县(区)人大 常委会负责人参加。 上级人大常委会授权委托开展的执法检查,由市人民代 表大会相对应的专门委员会组织实施,并将执法检查情况书 面报告上级人大常委会。 第十三条涉及两个以上法律、法规规范同一事项的, 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对实施情况一并进行检查。 第十四条市人大常委会组织执法检查时,可以授权委 托县(区)人大常委会就有关法律、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 实施情况开展执法检查,并将执法检查情况书面报告市人大 常委会。 第十五条执法检查组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间题,可以 提出建议、批评和意见。 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的,应当移交有关机关依法处理, 收到有关信访材料的,应当移交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机构 - 5 - 研究处理。 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特别重大问题,市人大常委会可以 依法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。 第四章,执法检查的方式方法 第十六条执法检查前,执法检查组应当召开动员会议, 集中学习相关的法律、法规,听取实施机关实施相关法律法 规情况的总体汇报,部署执法检查具体工作。 第十七条执法检查应当听取市、县(区)人民政府及 其相关部门或者有关机关关于法律、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实 施情况的汇报。 实施情况汇报包括下列内容: (一)法律、法规实施情况; (二)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; (三)改进执法工作的具体措施和整改时限; (四)修改、完善或者解释相关法律、法规的建议; (五)执法检查方案要求汇报的其他内容。 第十八条执法检查可以采取听取汇报、召开座谈会、 实地考察、随机检查、个别走访、查阅资料、问卷调查、法 律法规知识测验等形式,了解真实情况。 执法检查涉及专业性较强的检查事项,检查组可以委托 有关机构进行社会调查或者检验、检测。 - 6 - 第十九条执法检查过程中,可以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、 电子邮箱等方式接受举报投诉。 第二十条执法检查结束后,检查组应当同法律、法规 买施机关交换意见,指出法律、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,提 出初步整改意见。 第五章执法检查的报告与审议 第二十一条执法检查结束后,执法检查组应当向主任 会议报告执法检查情况。 执法检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: (一)执法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; (二)对所检查法律、法规实施情况的评价: (三)法律、法规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分析; (四)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; (五)有关修改完善法律、法规的建议; (六)其他意见和建议。 第二十二条执法检查报告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研究通过后,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,并形成审议意见 或者决议、决定。 第二十三条,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执法检查报告时, 法律、法规实施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,回答询问或 者质询。 -7 - 第六章审议意见的处理与落实 第二十四条,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执法检查报告 的审议意见连同执法检查报告,由组织执法检查的市人大有 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负责在市人大常 委会闭会后10日内整理完毕。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 议通过后,形成正式审议意见,由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交 由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研究处理。审议意 见应当明确有关法律、法规实施情况的具体评价,实施中的 主要问题、改进实施的意见建议等内容。 第二十五条,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或者有关机关 收到审议意见和执法检查报告后,应当及时研究处理,并在 六个月内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研究处理情况。 第二十六条执法检查审议意见的办理落实情况,市人 大常委会司以授权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 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组织跟踪检查,并向市人大常委会主 任会议报告跟踪检查情况。 跟踪检查包括下列重点内容: (一)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重点问题解决情况; (二)审议意见中提出的重要问题解决情况; (三)有关部门整改措施不力未达到要求的。 第二十七条法律、法规实施机关不落实执法检查所提 意见或者落实不力的,市人大常委会可以通过询问、质询、 -8 - 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加强监督。 第二十八条执法检查中涉及的有关修改完善法律、法 规的建议,由执法检查组整理汇总,交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 构按照法定程序办理。 第七章执法检查的宣传与公布 第二十九条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及时组织新 闻媒体对执法检查活动开展宣传报道。必要时,可以就执法 检查工作举行专题新闻发布会。 第三十条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及其审议意见、 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或者有关机关对其研究处理情况 的报告,由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以市人大常委会《公报》 形式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,也可以通过新闻媒体向社 会公布。 第三十一条本市县(区)人大常委会开展执法检查, 可以参照本办法。 第三十二条‧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 - 9 -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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