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口喀则市?门前三包”责任制管理条例 (2019年8月31日日喀则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29日西藏自治区 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)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,创造整洁、 有序、文明的城市环境,根据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 例》等法律法规,结合实际,制定本条例。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“门前三包”责任制管理是指,责 任人对责任区域内的环境卫生、绿化美化和市容秩序履行相 应维护管理的责任要求。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成区 以及市、县(区)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。 城市建成区以及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市、 县(区)人民政府确定,并向社会公布。 第四条“门前三包”责任制管理,应当签订目标责任 书,明确责任人、责任区域、标准以及相应的责任。 第五条市、县(区)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辖区内“门 前三包”责任制管理工作的领导,建立协调机制,保障经费 投入,完善设施建设,提高“门前三包”责任制管理服务水 平。 -1 - 第六条城市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:门前三包”贵 任制管理的主管部门,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。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全市“门前三包”责任制管理的组 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,查处职责范围内的“门前三包”责 任制管理违法行为。 县(区)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“门前三包”责任 制管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以及违法行为的查处。 乡(镇)人民政府、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 划定责任区域,与责任人签订门前三包”责任书并监督执 行。 生态环境、住房和城乡建设、林业和草原、公安、新闻 宣传、市场监督管理、卫生健康等部门,按照各自职责做好 “门前三包”责任制管理的相关工作。 第七条“门前三包”责任制管理的主要内容: (一)包环境卫生:责任区域内无污物、油渍、废弃物 和积水;建(构)筑物临街的墙体、门窗、橱窗、门面招牌 和灯饰保持整洁;建(构)筑物临街的屋檐、窗檐、顶棚无 灰垢和积存垃圾;遇冰雪天气,及时清除门前冰雪;建筑(装 修)工地围挡施工,砂石、土方、水泥等遮盖管理。 (二)包绿化美化:责任区域内无乱张贴、乱涂写、乱 刻画、乱吊挂,无乱设广告;树木和公共设施上无晾晒;无 损坏花草、树木行为;无破坏绿化设施和占用绿地行为;门 -2 - 面招牌画面、字体无残缺,灯光显示完整;设置空调外机、 防盗网(窗)等附属设施应当符合相关规定。 (三)包市容秩序:责任区域内无乱设雄点、乱搭建、 乱堆放,无环境噪声污染,无出店经营;无乱停乱放;无侵 占、损坏或者擅自拆除、迁移、封闭市政、环境卫生设施; 无擅自挖掘、占用人行道;不得擅自设置路障等妨碍通行的 设施;无放置占道灯箱、指示牌;不得在责任区域内从事洗 车、生产、加工等经营活动。 第八条城市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户播、电视、报刊、网 络等公共媒体,加强“门前三包”责任制管理的宣传教育, 提高公民参与管理的意识。 第九条责任人按照垃圾分类管理要求,应当在规定的 时间和地点投放垃圾。 生活垃圾按照要求投放至垃圾收集车或者垃圾箱内。 建筑垃圾、医疗废弃物等按照有关规定处理。 第十条“门前三包”责任制管理的责任人包括:本市 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以及确定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临 街的机关、团体、部队、企事业单位、个体工商户、集贸市 场开办单位、建筑工地建设单位、拆迁工地施工单位、居民 住户等。 “门前三包”责任制管理按照下列原则确定责任人: (一)道路两侧由建(构)筑物产权人负责,产权人、 -3 - 管理人、使用人之间有约定的,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。 (二)火车站、汽车站、停车场、集贸市场、旅游景区、 公园、体育场、展览展销场所、报刊亭、警务亭、广场、公 共绿地、公共厕所,由经营或者管理单位负责。 (三)建筑工地由建设单位负责。 (四)住宅小区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,没有物业管理单 位的由产权人负责。 第十一条下列区域为“门前三包”责任制管理区域: (一)责任人使用的临街地块: (二)责任人所有、使用的建(构)筑物外立面: (三)责任人临街门口及其两侧(每侧最长不超过30 米)建(构)筑物外立面至人行道侧缘石之间的区域;无人 行道的,从建(构)筑物外立面向道路延伸2米的区域。 第十二条“门前三包”责任制管理责任人及区域不明 确的,由所在地的城市管理部门确定并告知责任人;跨行政 区域的,由市城市管理部门确定并告知责任人。 第十三条责任人应当自觉接受城市管理部门的监督 检查。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“门前三包”责任制管理行 为进行劝阻和制止,并可以向城市管理部门举报。 第十四条责任人可以单独或者联合设置“门前三包” 责任制管理监督员,协助乡镇人民政府、街道办事处做好本 - 4 - 区域内“门前三包”责任制管理的监督。 监督员履行职责时应当佩戴城市管理部门统一制发的 标志。 第十五条市、县(区)人民政府应当建立“门前三 包”责任制管理奖励机制,对责任落实成绩突出的,予以表 彰、奖励。 第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,造成市政和环境卫生设施 损坏的,责任人应当承担修复或者赔偿责任;拒不修复或者 赔偿的,由城币管理部门修复,其费用由责住人承担。 第十七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一项规 定,遇冰雪天气不及时清除责任区域内冰雪的,由城市管理 部门视情节轻重,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, 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。 第十八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项规 定,损坏责任区域内花草树木、破坏责任区域内绿化设施、 占用责任区域内绿地的,由市人民政府林业绿化部门或者其 授权的单位,责令停止侵害,视情节轻重,对个人处以50 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,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 下罚款;造成损失的,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 第十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三项规 定,造成责任区域噪音污染的,由城市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, 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,对单位处以5000 -5 - 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。 第二十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三项规 定,擅自在责任区域设置路障等妨碍通行设施的,责令改正, 由城市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,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500元 以下罚款,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。 第二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三项 规定,在责任区域从事洗车、生产、加工等经营活动的,责 令改正,并由城市管理部门对个人或者单位处以200元以上 2000元以下罚款。 第二十二条,责任人年度内因违反本条例受到两次以 上处罚的,由城市管理部门挂牌警示。 第二十三条在“门前三包”责任制管理工作中,国家 工作人员玩忽职守、滥用职权、恂私舞弊的,给予处分;构 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 第二十四条侮辱、殿打城市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或者阻 挠其执行公务的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 的规定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,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,从其规定。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。 - 6 - 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。 第二十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三项规 定,擅自在责任区域设置路障等妨碍通行设施的,责令改正, 由城市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,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500元 以下罚款,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。 第二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三项 规定,在责任区域从事洗车、生产、加工等经营活动的,责 令改正,并由城市管理部门对个人或者单位处以200元以上 2000元以下罚款。 第二十二条,责任人年度内因违反本条例受到两次以 上处罚的,由城市管理部门挂牌警示。 第二十三条在“门前三包”责任制管理工作中,国家 工作人员玩忽职守、滥用职权、恂私舞弊的,给予处分;构 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 第二十四条侮辱、殿打城市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或者阻 挠其执行公务的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 的规定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,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,从其规定。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。 - 6 - 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。 第二十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三项规 定,擅自在责任区域设置路障等妨碍通行设施的,责令改正, 由城市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,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500元 以下罚款,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。 第二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三项 规定,在责任区域从事洗车、生产、加工等经营活动的,责 令改正,并由城市管理部门对个人或者单位处以200元以上 2000元以下罚款。 第二十二条,责任人年度内因违反本条例受到两次以 上处罚的,由城市管理部门挂牌警示。 第二十三条在“门前三包”责任制管理工作中,国家 工作人员玩忽职守、滥用职权、恂私舞弊的,给予处分;构 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 第二十四条侮辱、殿打城市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或者阻 挠其执行公务的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 的规定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,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,从其规定。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。 - 6 - 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。 第二十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三项规 定,擅自在责任区域设置路障等妨碍通行设施的,责令改正, 由城市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,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500元 以下罚款,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。 第二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三项 规定,在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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