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邯单郸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本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,规范生活垃圾 分类管理,提高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水平,推动经济社会的可 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 法律、法规,结合本市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、分 类收集、分类运输、分类处理以及相关管理活动,适用本办 法。 第三条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: (一)可回收物,指适宜回收和资源利用的生活垃圾, 包括废弃的纸张、塑料、金属、包装物、纺织衣物、电器电 子产品、玻璃等; (二)有害垃圾,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 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,包括废弃的电池(镐镍电池、氧 化汞电池、铅蓄电池等),废弃的荧光灯管(日光灯管、节 能灯等),废弃的水银温度计、血压计,废弃的药品及其包 装物,废弃的油漆、溶剂及其包装物,废弃的杀虫剂、消毒 -1 - 剂及其包装物,废弃的胶片、相纸等: (三)湿垃圾,指易腐垃圾,包括食材废料、剩菜剩饭、 变质食品、瓜皮果核、中药药渣、碎骨蛋壳、畜禽内脏等; (四)干垃圾,指除以上三项之外的其他生活垃圾,包 括不可降解的一次性餐具、厕所废纸、纸巾餐纸、烟蒂、清 扫渣土等。 生活垃圾的具体分类标准,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 以会同有关部门,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、生活垃圾特性和 回收利用的需要予以调整。 第四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政府推动、市 场运作、全民参与、城乡统筹、属地管理、分步推进的原则, 实行减量化、资源化、无害化管理。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, 确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目标,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和保障 机制。 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活垃圾分 类管理工作,保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人员配置和资金投入, 组织落实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目标。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 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工作,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,负责本辖区 生活垃圾分类的日常管理,指导和督促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 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,协调解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过程中 - 2 - 的具体问题。 第六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辖区生活垃圾分 类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,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进行指导、 监督和考核。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生活垃圾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和监 督。 商务部门负责可回收物的回收管理工作。 发展改革、自然资源和规划、行政审批、住房保障房产 管理、建设、财政、公安、教育、卫生健康、市场监督管理、 文化广电和旅游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,共同做好生活垃 圾分类管理工作,并对本系统、本行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 作进行指导和监督。 第七条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绿色生活行动,减少 生活垃圾产生,履行生活垃圾分类义务,并承担生活垃圾产 生者责任。 第八条市、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谁产生谁 付费的原则,完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。 实行生活垃圾异地处理补偿制度,生活垃圾输出的县 (市、区)应当对生活垃圾输入的县(市、区)予以补偿。 第九条鼓励、支持生活垃圾分类投放、收集、运输、 处理的科技创新,促进先进技术的转化应用,提高生活垃圾 再利用和资源化的科技水平。 -3 -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服务和设施建设。 第十条文明城区、文明社区、文明小区、文明村镇、 文明单位、文明校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和卫生单位、 卫生社区(村)等卫生创建活动,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 相关情况纳入评选标准。 第十一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、生态 环境、发展改革等部门制定生活垃圾分类奖励办法,对生活 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 励。 建立激励机制,推行“绿色账户”等市场化运作模式, 鼓励通过积分兑换奖品等形式,激励群众积极参与分类投放。 第二章‧宣传引导 第十二条市、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、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工作,增强居民 的生活垃圾分类意识,培养居民分类投放的习惯。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指 南,明确分类标识和投放规则等内容,通过户外广告、宣传 栏、电子显示屏、宣传册等载体宣传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知 识及政策措施。 敦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、回收利用、 无害化处理等知识纳入教学内容,培养提高学生和学龄前儿 - 4 - 童的生活垃圾分类意识。 第干三条广播电视、报刊、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生活 垃圾分类管理的宣传,通过开设宣传专栏、发布公益广告等 方式,增强社会公众的生活垃圾分类意识,并对违反本办法 的行为进行监督。 第十四条居民委员会、村民委员会应当做好生活垃圾 分类投放的组织、宣传、指导,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纳入居 民公约、村规民约,配合街道办事处、乡镇人民政府,组织、 动员、督促居民、村民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工作。 业主委员会、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本小区生活垃圾分 类投放宣传和指导,组织小区居民开展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 工作。 第十五条工会、共青团、妇联、中小学校、幼儿园等 单位应当积极宣传生活垃圾资源回收利用和分类知识,开展 社会实践活动,推动全社会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。 第十六条商场、集贸市场、体育文化场馆、机场、客 运站、公园、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者,应当加强 本场所内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工作,并对不按规定分类投放 的行为进行劝导。 第十七条机关、企事业单位、驻邯部队、社会团体等 应当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工作,提高本单位人员生活垃圾 分类投放的意识和水平。 - 5 - 第十八条鼓励环保组织、志愿者组织等社会公益组织 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活动,共同推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 作。 第三章‧规划建设 第十九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 和规划等部门编制前端投放、中端收运、终端处置的垃圾处 理设施建设规划,明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、转运、处理设施 的布局、用地等内容,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。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 设规划,组织制定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计划,报同 级政府批准后实施。 第二十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 和规划、生态环境、商务等部门,制定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 圾分类设施的量化配建标准。 第二十一条新建、改建或者扩建住宅、公共建筑、公 共设施等建设工程,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标准配套建设生活 垃圾投放和收集设施,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、同步建设、同 步验收、同步使用。 既有建筑物的生活垃圾投放和收集设施不符合配建标 准的,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使用、管理单位予以改造。 第二十二条市、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活 - 6 - 垃圾分类处理设施建设,提高生活垃圾处理能力。 第二十三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、转运、处理设施确需 拆除、迁移、改建或者改变用途的,应当依法经城市管理行 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供临时替代设施。 第四章,源头减量与分类投放 第二十四条机关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、公共场所管 理单位等公共机构应当采购可循环利用、资源化利用的生活 用品和办公用品,减少一次性用品消耗。 第二十五条再生资源、物业服务、快递物流、餐饮服 务等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自律规范,引导督促会员单位做 好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。 第二十六条商品生产者应当限制产品过度包装。鼓励 商品生产者、销售者采取以旧换新等措施对产品和包装物进 行回收。 餐饮、娱乐、宾馆等经营服务单位应当采取环保提示、 价格优惠等措施,引导消费者减少使用或者不使用一次性用 品。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筷子、一 次性塑料餐盒等餐具。 鼓励超市、商场、集贸市场等商品销售者提供符合环保 要求的塑料购物袋替代品。 第二十七条推行净菜上市、洁净农副产品进城。 -7 - 新建大中型农贸市场、果品市场、农产品批发市场,应 当同步建设湿垃圾就地就近处理设施。既有大中型农贸市场、 果品市场、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在本办法实施后六个月内完 成补建,实现就地就近处理。 第二十八条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 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,应当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 集容器。 有害垃圾应当投放至指定的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者交 到有害垃圾贮存点,湿垃圾应当沥干水分后投放至湿垃圾收 集容器,可回收物还可以交售至回收服务点或者回收经营者。 第二十九条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, 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: (一)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,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 住人,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,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 会为管理责任人 (二)机场、客运站、宾馆、饭店、商场、超市、专业 市场、农贸市场、农产品批发市场、商铺、商用写字楼等场 所,经营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; (三)机关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、公共场所管理单位 等公共机构和相关企业的办公、生活场所,产权单位或者使 用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; (四)建筑工地的施工现场,施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; - 8 - (五)公路、城市道路、河岸,清扫保洁单位为管理贵 任人。 管理责任交叉或者不明确的,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 民政府确定。 第三十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任人应当承担下 列职责: (一)建立日常管理制度,配备分类投放督导员,明确 不同种类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、地点,并负责宣传、指导、 监督分类投放工作; (二)负责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设置、保洁、维修 和更换; (三)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或混合已分类投放生活垃 圾的行为予以劝告、制止; (四)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台账,记录责任区内 生活垃圾的来源、种类、数量、去向,定期向辖区街道办事 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报送数据: (五)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符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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