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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沙市西沙群岛水资源节约与保护规定 (2019年8月30日三沙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19年9月27日海南省第六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) 第一条为了保障用水需求和用水安全,保护生态环境, 促进三沙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 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 保护法》等法律法规,结合西沙群岛实际,制定本规定。 第二条在本市西沙群岛及其海域进行水资源开发、利 用、节约、保护活动,适用本规定。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水资源,包括地表和地下的淡水、 再生水、海水淡化水和补给水。其中,补给水是指由本市以 外其他地点运至西沙群岛的淡水。 第四条西沙群岛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,坚持开 发、利用与节约、保护相结合的原则,全面规划、统筹兼顾、 保障供给、高效利用,合理配置生活、生产和生态环境用水。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西沙群岛水 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。市人民政府发改、自然资源和 规划建设、交通运输、生态环境、海洋渔业、财政、综合行 政执法、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,负责西沙群岛 -1- 水资源管理的相关工作。 第六条,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与保护水资源的义 务。市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开展节约用水和保护水资源宣传教 育,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,增强全民的水资源节约与保护意 识。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改、自 然资源和规划建设等部门进行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 评价,编制西沙群岛水资源规划,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, 并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。 四沙群岛水资源规划应当符合三沙市总体规划。 第八条西沙群岛水资源开发与利用应当首先满足岛 上生活用水,并兼顾生产及生态环境用水等需求。 第九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西沙群岛水资源的实际 情况,采取有效措施,加大雨水集蓄、污水处理再利用等再 生水资源开发力度,合理开发、利用水资源。 第十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西沙群岛有居民岛礁建设 海水淡化设施,保障居民用水需求。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 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定期对海水淡化水质量进 行检测,确保符合国家相关标准。 第十一条,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西沙群岛运送补给 水,为岛上居民提供饮用水。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 当会同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对补给水的供应、运输、储存等 -2 - 环节加强监管,确保用水安全。 第十二条市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单位和个 人开展多种形式的海水淡化、污水处理和雨水集蓄工程建设, 科学开发利用岛礁现有水资源,并保护其合法权益。 第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西沙群岛实际,制定淡 水储备、调度及分配应急预案,加强应急预案的演练,保证 紧急情况下的用水需求与安全。 第十四条西沙群岛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 结合的制度。 市人民政府发改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可供西沙群岛 使用的水量,制定年度供水、用水计划,对西沙群岛的年度 供水、用水实行总量控制。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建立用水收费制度,充分发挥价格 调节作用,促进节约用水。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用水单位的用 水需求,确定用水单位的年度用水上限。对超出用水上限的 单位限制供水,防止水资源浪费。 第十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全面推广节水型生活用水 器具,降低供水管网漏失量,加强污水收集和集中处理,采 取一水多用、串联用水、循环用水等措施,提高污水再生利 用率。生态环境用水应当推行节水灌溉方式和节水技术,优 先使用再生水,提高用水效率。 - 3 - 第十六条新建、改建、扩建建设项自,应当配套建设 雨水集蓄利用系统等集水、节水设施,室外铺地应当使用渗 水材料。新建、改建、护建建设项目的集水、节水设施应当 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、同时施工、同时投入使用。 第十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西沙群岛有居民岛礁统 筹安排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,并保证其正常运 行。 已铺设污水管网的岛礁,任何单位和个人的生活、生产 污水必须排入污水管网,禁止直接排放。 第十八条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,应当依 法取得排污许可证,并符合国家或者本省的水污染物排放标 准。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,应当对污水集中处理设 施的出水水质负责。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。 第十九条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 地下水资源的调查评估,加强西沙群岛地下水水位、水质动 态监测,逐步建立西沙群岛地下水水位、水质动态实时监测 系统,保护地下水资源。 除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用于应急需要,禁止任何单位和个 人开采地下水。现有的自备水并,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逐步封 - 4 - 闭。 第二十条西沙群岛实行海水淡化水源保护区制度。市 人民政府参照国家和本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有关规定,划 定一定的区域作为海水淡化水源保护区,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并公告。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实施海水淡化水源保护区规范化 建设,并在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 标志。 第二十一条‧在海水淡化水源保护区严禁下列行为: (一)向水源保护区排放污水、倾倒垃圾或者其他污染 物; (二)设置排污口; (三)新建、改建、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 建设项目; (四)进行网箱养殖; (五)从事旅游、游泳、潜水、垂钓等其他可能污染水 体的活动; (六)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。 第二十二条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 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定职责,有滥用职权、玩忽职守、 伺私舞弊的,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法给予行政处分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 -5-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,建设项目的集 水、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,擅自 投入使用的,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, 限期改正,处五方元以上十方元以下的罚款。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,未依法取得排 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,或者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 污梁物的,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 责令限制生产、停产整治,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 罚款;情节严重的,报经币人民政府批准,责令停业、关闭。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,擅自开 采地下水的,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 为,限期采取补救措施,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。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,向海 水淡化水源保护区内排放污水、倾倒垃圾或者其他污染物的, 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《申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 防治法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。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,在海 水淡化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,由市人民政府责令限期 拆除,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;逾期不拆除的, 强制拆除,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,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 元以下的罚款,并可以责令停产整治。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,在海 -6- 水淡化水源保护区内新建、改建、护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 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,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 止违法行为,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;并报经市 人民政府批准,责令拆除或者关闭。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四项和第五项 规定,在海水淡化水源保护区内进行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 旅游、游泳、潜水、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的, 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,处二万元 以上干方元以下的罚款。个人在海水淡化水源保护区内游泳、 潜水、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的,由市人民 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,可以处五百元以下 的罚款。 第三十条本规定规定的行政处罚,根据国务院、省人 民政府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,确定由综合行政执法部 门行使的,从其规定。 第三十一条法律、行政法规对水资源节约与保护另有 禁止性规定的,从其规定。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,本规定未设定处罚的,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处罚。 第三十二条三沙市其他岛礁水资源管理参照本规定 执行。 第三十三条,本规定具体应用问题由三沙市人民政府 -7 - 负责解释。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9年11月30日起施行。 -8 - 负责解释。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9年11月30日起施行。 -8 -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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