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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津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 (2019年9月27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) 目 录 第一章 总 ¥则 第二章 招 聘 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 第四章 权利、义务和保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,保障警 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,发挥警务辅助人员协助公安机关维护 社会治安、打击违法犯罪、开展行政管理和服务人民群众等 方面的作用,根据有关法律、行政法规,结合本市实际情况, 制定本条例。 第二条本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、管理、监 督和保障适用本条例。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警务辅助人员,是指根据社会治 -1- 安形势发展和公安工作实际需要,面向社会招聘,为公安机 关日常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 员。 警务辅助人员的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。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警务辅助人员队伍建设纳 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专项规划,根据社会治安状况、 警力配备情况科学配置警务辅助人员并严格控制规模。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对警务辅助人员的工资薪酬、福利 待遇、装备配置、教育训练以及白常管理等所需经费予以保 障。 第五条市和区公安机关负责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使 用、管理、监督和保障。 财政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、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应当 按照各自职责,做好警务辅助人员管理相关工作。 第二章招聘 第六条招聘警务辅助人员应当遵循公开平等、竞争择 优的原则,统一招聘标准和程序,严格选拨聘用。 第七条市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市机构编制部门、市财政 部门核定警务辅助人员用人额度,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。 市和区公安机关在用人额度内提出警务辅助人员招聘 计划,组织实施招聘工作。招聘计划应当向社会公示。 - 2 - 第八条应聘警务辅助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: (一)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; (二)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,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, 遵守法律、法规,品行端正; (三)年满十八周岁; (四)具有正常履行职责所需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; (五)具有符合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; (六)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。 第九条获得国家或者本市见义勇为、精神文明、志愿 服务等表彰的人员以及退役军人报考警务辅助人员的,在同 等条件下优先聘用。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得招聘为警务辅助人员: (一)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治安管理处罚的; (二)曾因违纪、违规被开除、辞退或者解聘的; (三)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; (四)不适合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其他情形。 第十一条警务辅助人员招聘按照报名、考试、体检、 考察、公示等程序实施。 公安机关应当与拟聘用警务辅助人员签订劳动合同。 第三章‧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对警务辅助人员实行分类分级管 - 3 - 理,遵循谁使用、谁管理、谁负责的原则。 警务辅助人员分为文职辅警和勤务辅警。 警务辅助人员分级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。 第十三条市公安机关应当建立警务辅助人员培训制 度,对警务辅助人员开展岗前培训,定期进行法律知识和业 务技能培训,加强职业道德和保密等教育,提高警务辅助人 员素质和能力。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应当对警务辅助人员的工作绩效、 遵章守纪、教育培训等情况进行监督考核,考核结果作为晋 级、依法续签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主要依据。 第十五条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期间,应当持工作证 件,着制式服装,佩戴标识。 第十六条根据工作需要,警务辅助人员可以配备必要 的执勤及安全防护装备,但不得配备或者使用武器、警械。 第十七条警务辅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依法解除 劳动合同: (一)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; (二)严重违反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的: (三)严重失职给公安机关造成重大损害或者不良影响 的; (四)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: (五)法律、法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。 - 4 - 第十八条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应当接受社会监督。 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公安机关举报和投诉警务辅助人员 覆行职责中涉嫌违法违纪的行为,受理举报和投诉的机关应 当及时查处,并按照有关规定将查处结果告知举报人、投诉 人。 第十九条,警务辅助人员在协助开展警务活动过程中, 遇有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警务辅助活动的情形应当回避。当 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权提出回避审请。 警务辅助人员的回避,由使用警务辅助人员的公安机关 决定。 第四章权利、义务和保障 第二十条警务辅助人员享有下列权利: (一)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; (二)获得工作报酬、享受福利和保险待遇; (三)参加培训: (四)对公安机关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; (五)提出审诉和控告: (六)依法解除劳动合同; (七)法律、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。 第二十一条警务辅助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: (一)遵守法律、法规和规章; - 5 - (二)服从公安机关管理,听从人民警察指挥; (三)忠于职守,勤勉尽责,文明履职; (四)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; (五)法律、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。 第二十二条本市建立符合警务辅助人员特点的新酬 制度,按照分类分级管理要求,按照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平均 工资水平,合理确定警务辅助人员薪酬标准,并根据经济社 会发展情况、财政状况等因素实施动态调整。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应当为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办理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、基本医疗、工伤、失业、生育等社会保 险,缴存住房公积金。 第二十四条警务辅助人员因工受伤、致残、死亡的, 依照有关规定享受工伤等社会保险待遇:符合烈士评定条件 的,依法评定为烈士,其遗属依照烈士袋扬的有关规定享受 相关待遇。 第二十五条警务辅助人员在本职岗位有突出贡献的,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。 公安机关面向优秀警务辅助人员招录人民警察的,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执行。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,在警务辅助人员招聘和 - 6 - 管理工作中,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、玩忽职 守、私舞弊的,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 第二十七条,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的后果,由使用警 务辅助人员的公安机关承担;对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 权益造成损害的,由使用警务辅助人员的公安机关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。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,法律或者行政法 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,从其规定。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本条例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。 -7 - 管理工作中,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、玩忽职 守、私舞弊的,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 第二十七条,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的后果,由使用警 务辅助人员的公安机关承担;对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 权益造成损害的,由使用警务辅助人员的公安机关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。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,法律或者行政法 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,从其规定。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本条例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。 -7 - 管理工作中,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、玩忽职 守、私舞弊的,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 第二十七条,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的后果,由使用警 务辅助人员的公安机关承担;对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 权益造成损害的,由使用警务辅助人员的公安机关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。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,法律或者行政法 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,从其规定。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本条例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。 -7 -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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