全网唯一标准王
江西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 (2008年9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9年9月28日江西省第十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正)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民负担的监督管理,维护农民的 合法权益,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,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 会组织法》和其他有关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,结合本省实 际,制定本条例。 第二条本条例对下列涉及农民负担的事项实施监督 管理: (一)村集体公益事业建设筹资筹劳; (二)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、经营服务性收费; (三)对农民、农民专业合作社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 各种集资; (四)农民承担的其他费用和劳务。 对农民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补贴补偿和对村级财政性 补助资金的发放、使用,依照本条例实施监督管理。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民 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,建立健全分工协作、齐抓共管的 - 1 - 工作机制,落实谁主管、谁负责的部门责制。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 行政区域内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,其工作经费列入本级 人民政府财政预算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农民负担监督 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: (一)宣传贯彻有关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的法律、法规、 规章和政策,组织实施本条例; (二)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、单位制定的涉及农民 负担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核: (三)建立和完善农民负担监测网点,组织开展农民负 担监测; (四)负责组织开展对村级财务、公益性排涝费、征地 补偿费用、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事项所筹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 审计; (五)受理有关农民负担问题的举报和投诉,负责或者 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违反本条例的行为; (六)依法应当履行的监督管理的其他职责。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、市场监督管理、交通 运输、自然资源、教育、审计、信访等部门以及监察机关, 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,依法做好相关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 作。 - 2 - 第六条为兴办村民直接受益的村内小型农田水利基 本建设、道路修建、公益性植树造林、农业综合开发有关的 土地治理等集体生产生活公益事业项目,需要向村民筹资筹 劳的,应当遵循村民自愿、直接受益、量力而行、民主决策、 合理限额的原则,由村民委员会实行一事一议。 司村民筹资筹劳的数额不得超过省人民政府规定的上 限控制标准。出资或者出劳由农民自主决定,禁止强行以资 代劳,禁止将筹资筹劳变成固定性收费项目。 根据受益主体和筹资筹劳主体相对应的原则,村民小组 或者自然村需要通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,参照本条例的有 关规定执行。 第七条筹资的对象为本村户籍在册人口或者所议事 项受益人口,筹劳的对象为符合筹资对象条件的男性十八周 罗至六十周罗、女性十八周罗至五十五周罗的劳动力。 衣村五保供养对象和现役军人不承担筹资筹劳任务。退 出现役的残疾军人、在校学生、孕妇和分娩未满一年的妇女 以及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村民不承担筹劳任务。 因家庭经济困难不能承担或者不能完全承担筹资任务 的农户,以及因病、伤残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承担或者不能完 全承担筹劳任务的村民司以提出审请,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 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,给予减免。 前款规定的筹资筹劳对象、不承担筹资筹劳任务的对象 -3 - 以及给予减免的对象,由村民委员会张榜公示。 第八条筹资筹劳事项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提出,也可以 由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联名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 联名提出。 村民委员会组织编制筹资筹劳方案,张榜公示,征求 民意见,并根据村民意见对筹资筹劳方案进行修改,再提交 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依照法定程序审议和表决。表决 通过的筹资筹劳方案,由参加会议的村民或者村民代表签字。 第九条表决通过的筹资筹劳方案由村民委员会报乡 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,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农 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;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,应当及时提 出纠正意见。 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筹资筹劳事项、标准、数额,由乡镇 人民政府在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或者监 制的农民负担监督卡上登记。 村民委员会应当将农民负担监督卡分发到农户,并张榜 公布筹资筹劳的事项、标准和数额。 第十条相邻村村民共同直接受益的筹资筹劳项目,应 当由受益村协商、乡镇人民政府协调,按照分村议事、联合 申报、分村管理资金和劳务的办法实施。 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农民负担监督卡登记 的内容收取资金或者安排出劳,并向出资人或者出劳人开具 - 4 - 由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筹 资筹劳专用凭据。村民应当自觉按照农民负担监督卡登记的 筹资筹劳数额出资出劳。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筹资筹劳项目可以采 取项自补助、以奖代补等办法给予支持,实行筹补结合。奖 励和补助的范围、审请程序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。 第十三条筹资筹劳事项筹集的资金以及政府的奖励 和补助资金,应当单独设立账户、单独核算、专款专用。资 金管理使用情况经村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后,定期张榜公布, 接受村民监督。 第十四条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,义必须以法律、法 规、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、发展改革部门的规定为 依据;无依据的,不得尚农民收取。 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调整,必须由收费标准的制 定机关批准;法律、法规另有规定的,从其规定。 第十五条与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关系密切的重要经 营服务性收费项目,应当列入政府定价目录,实行政府定价 或者政府指导价管理。 禁止将涉农的政府公益性服务由无偿变为有偿;禁止强 制农民接受有偿服务或者只收费不服务。 第十六条实行涉农收费公示制度。涉农收费单位应当 事先将各项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、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 -5 - 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、依据、标准等进行公示,并接受 群众监督。 有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建立面向农民的固定服务 场所,由涉农收费单位对涉农收费事项进行集中办理。 第十七条农村中小学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本省有 关规定,不得尚学生乱收费;不得尚学生以推销或者变相推 销商品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;不得强制学生接受各种经营 性服务。 第十八条农业灌溉水费、电费、排涝费等共同性生产 费用,应当接照公示的收费标准和实际受益由亩面积尚农民 据实收取,不得平摊,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加收其他费 用。 第十九条对农民依法建房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证、房 屋所有权证等证件的,除按规定收取证件工本费外,不得收 取其他行政事业性费用。不得在办理建房手续时,强制或者 变相强制农民接受咨询、设计等有偿服务。 第二十条农副产品收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收购政策 的有关规定,不得压级压价。 化肥、农药、种子、农膜等农业生产资料的价格列入政 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目录的,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执行;实 行市场调节价的,不得有不正当价格行为。 政府公益性服务机构推介农业生产资料时,不得从中牟 - 6 - 利。 第二十一条禁止村民委员会擅自设立项自向村民收 费或者采用押金、违约金、罚款等方式管理村务。 对村民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承包土地的,禁止收取任 何形式的土地承包费。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不得以检查、评比、考核等形式, 要求村民出资出劳或者要求村民委员会组织筹资筹劳,开展 达标升级活动。 住何单位不得尚农民和村民委员会、农民专业合作社或 者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强行摊派发行报刊、书籍和音像制品等 出版物,或者以赞助、捐赠为名进行集资、摊派。 第二十三条,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下拨给村民委员会的 村级财政性补助资金,应当及时足额拨付到位,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截留、挪用或者用于抵扣各种款项。 发放给农民的各种财政性补贴资金,由财政部门通过金 融机构直接支付,并予以公示;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、 挪用或者用于抵扣各种款项。 第二十四条依法发放给农民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 征地补偿费用,有关单位应当及时足额支付,并以公示;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、挪用、拖欠或者用于抵扣各种款 项。 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、有重点地组织 -7 - 开展农民负担综合检查和专项检查,将检查情况及时通报, 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。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、财政、市场 监督管理、交通运输、自然资源、教育、审计、信访等部门 以及监察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农民负担举报、投诉制度,公布 举报电话、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,并加强相互之间的协调、 配合。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,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前 款规定的部门举报、投诉。收到举报、投诉的部门应当依法 及时处理,并将处理情况告知本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。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 的,可以申请行政复议,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处理。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,对因增加农民负担而引 发恶性案件、严重群体性事件或者造成重大影响的其他案 (事)件的,由上级行政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追究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。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进行筹资筹劳的,由县级 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 正,已经筹集的资金,责令限期退还;已经安排村民出劳的, 由用工单位按照当地工价标准折算支付劳务报酬。拒不改正 的,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予以纠正。情节 严重的,由上级行政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 -8-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;构成犯罪的,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。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由 衣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,拒不改正的, 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,有违法所得的,予以追

pdf文档 江西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

文档预览
中文文档 10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0 收藏 3.0分
温馨提示:本文档共10页,可预览 3 页,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,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
江西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 第 1 页 江西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 第 2 页 江西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 第 3 页
下载文档到电脑,方便使用
本文档由 思安 于 2022-12-24 17:32:12上传分享
友情链接
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,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,敬请联系我们微信(点击查看客服),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