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佳木斯市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条例 (2019年9月19日佳木斯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9年10月18日黑龙江省 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) 第一条为加强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,保障公众健康, 改善大气环境质量,推进生态文明建设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 和国环境保护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《黑龙 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》等法律法规,结合我市实际,制定 本条例。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以及监 督管理活动,适用本条例。 第三条市、县(市)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 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负责,制定规划,采取措施,并将餐饮 业油烟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责任制考核。 乡(镇)人民政府、街道办事处(社区公共服务中心 应当在县(市)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,根据本地实际,组织 开展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工作。 居(村)民委员会应当协助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餐饮业油 烟污染防治工作。 第四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 -1 - 的统一监督管理,负责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的综合协调工作。 市场监督、城市管理、城乡规划、城乡建设、住房保障 等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餐饮业油烟污染防 治监督管理责任。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尚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投诉和举报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接 到投诉和举报后,应当及时进行处理,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 诉人或者举报人。 第六条餐饮业经营者是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的责住 主体,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防止、减少油烟污染,接受相 关部门的监督管理。 第七条•餐饮业经营项目应当按照饮食业环境保护技 术规范进行选址。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、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 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佳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、改建、 扩建产生油烟的餐饮业经营项目。 前款禁止范围以外的新建、改建、扩建产生油烟的餐饮 项目建设单位,应当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网上备案, 并对备案内容的真实性、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。 本条例实施前在禁止范围内已设立的餐饮业经营项目, 应当限期整改。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。 第八条城乡规划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设置专 - 2 - 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点位信息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共享。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督促餐饮业经营者按照技术规 范安装油烟净化设施,在禁止范围内不得发放营业执照。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(销)售新建商住综合楼的, 对未配套建设专用烟道的商铺,应当在商铺买卖合同中明确 告知买受人不得用于设置产生油烟污染的餐饮业经营项目。 第十条餐饮业经营者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安装油烟净 化设施: (一)设置集气罩、排风管道和排风机,并安装经国家 认可单位检测合格、与其经营规模和烹制工艺等相匹配的油 烟净化设施; (二)油烟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应当达到中小型餐饮 业经营项目大于85%、大型餐饮业经营项目大于90% (三)科学合理安装排风机、鼓风机等产生噪声的设备, 采取隔音降噪措施,定期保养维护。设备运行中产生的噪声 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。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 设置设备噪声显示屏,实时公示边界噪声值。 餐饮业经营者应当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,自行或者委 托专业机构清洗维护油烟净化设施。油烟排放应当符合国家 和地方排放标准,未经任何油烟净化设施净化不得排放。 餐饮业油烟不得经城市公共雨水或者污水管道等其他 设施排放。 -3 -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 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,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。 第十二条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产生餐饮 业油烟污染的违法信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、信用 中国(黑龙江)等平台公开。 第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,在居民住宅 楼、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、商住综合楼内与居 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、改建、扩建产生油烟的餐饮业 经营项目的,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;拒不改正的, 予以关闭,并处五方元以上十方元以下罚款。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三款规定,餐饮项目建设单位未依 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,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 令备案,处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。 第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(一)项、第(二) 项和第二款规定,未按照规定安装油烟净化设施、不正常使 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经住何油烟净化设施净化油烟排放, 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,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, 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;拒不改正的,责令停业整治。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(三)项规定,餐饮业经营 项自油烟净化设备产生的噪声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噪声 排放标准的,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,并处五千元以 上五万元以下罚款。 - 4 -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三款规定,尚城市公共雨水或污水 管道等其他设施排放油烟的,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 违法行为,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,给予警告; 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,对单位处十方元 以上三十方元以下罚款,对个人处二方元以上十方元以下罚 款;造成损失的,依法承担赔偿责任。 第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,在当地人民政府 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 供场地的,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,没收烧 烤工具和违法所得,并处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。 第十六条•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监督管理部门的执法 人员在履行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、玩忽 职守、伺私舞弊、弄虚作假的,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。 第干七条单位食堂等非经营性餐饮业项目产生油烟 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,参照本条例执行。 第十八条本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。 -5 -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三款规定,尚城市公共雨水或污水 管道等其他设施排放油烟的,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 违法行为,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,给予警告; 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,对单位处十方元 以上三十方元以下罚款,对个人处二方元以上十方元以下罚 款;造成损失的,依法承担赔偿责任。 第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,在当地人民政府 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 供场地的,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,没收烧 烤工具和违法所得,并处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。 第十六条•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监督管理部门的执法 人员在履行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、玩忽 职守、伺私舞弊、弄虚作假的,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。 第干七条单位食堂等非经营性餐饮业项目产生油烟 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,参照本条例执行。 第十八条本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。 -5 -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三款规定,尚城市公共雨水或污水 管道等其他设施排放油烟的,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 违法行为,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,给予警告; 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,对单位处十方元 以上三十方元以下罚款,对个人处二方元以上十方元以下罚 款;造成损失的,依法承担赔偿责任。 第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,在当地人民政府 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 供场地的,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,没收烧 烤工具和违法所得,并处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。 第十六条•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监督管理部门的执法 人员在履行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、玩忽 职守、伺私舞弊、弄虚作假的,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。 第干七条单位食堂等非经营性餐饮业项目产生油烟 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,参照本条例执行。 第十八条本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。 -5 -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三款规定,尚城市公共雨水或污水 管道等其他设施排放油烟的,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 违法行为,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,给予警告; 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,对单位处十方元 以上三十方元以下罚款,对个人处二方元以上十方元以下罚 款;造成损失的,依法承担赔偿责任。 第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,在当地人民政府 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 供场地的,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,没收烧 烤工具和违法所得,并处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。 第十六条•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监督管理部门的执法 人员在履行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、玩忽 职守、伺私舞弊、弄虚作假的,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。 第干七条单位食堂等非经营性餐饮业项目产生油烟 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,参照本条例执行。 第十八条本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。 -5 -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三款规定,尚城市公共雨水或污水 管道等其他设施排放油烟的,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 违法行为,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,给予警告; 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,对单位处十方元 以上三十方元以下罚款,对个人处二方元以上十方元以下罚 款;造成损失的,依法承担赔偿责任。 第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,在当地人民政府 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 供场地的,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,没收烧 烤工具和违法所得,并处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。 第十六条•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监督管理部门的执法 人员在履行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、玩忽 职守、伺私舞弊、弄虚作假的,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。 第干七条单位食堂等非经营性餐饮业项目产生油烟 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,参照本条例执行。 第十八条本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。 -5 -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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