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深切经济特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 (2010年7月26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10月31日深圳市第六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《关于修改<深 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》等四十五项法规的决定》 修正)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公共服务 第三章 创业扶持 第四章 创新推动 第五章 市场开拓 第六章 资金扶持 第七章 融资促进 第八章 权益保护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改善创业环境,促进中小企业发展,保持 经济的可持续增长,根据有关法律、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, -1- 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,制定本条例。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中小企业,是指依法在本市设立, 生产经营规模符合本市中小企业分类标准的各类企业,包括 中型企业、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。 中小企业分类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企业资产总额、销 售额、职工人数等指标,结合行业特点制定并公布。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作为本 市经济发展的主导战略,制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中长期规划, 并针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制定专项扶持政策。 第四条市、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保护中小企业 依法参与公平竞争与公平交易的权利,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 权益。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推进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, 完善信用评级和失信惩戒制度。 第二章公共服务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 (以下简称领导小组),统一领导全市中小企业工作。 领导小组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,研究解决中小企业 发展的重大问题,协调各部门涉及中小企业的政策措施。 领导小组组长由市长兼任,成员包括市发展改革、中小 企业服务、财政、规划和自然资源、人力资源保障、税务、 -2 - 币场监管、金融等部门主要负责人。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上半年向市人大常委 会报告中小企业发展情况。报告包括下列内容: (一)上一年度本市中小企业发展的基本情况: (二)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使用情况; (三)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实施情况; (四)中小企业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; (五)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。市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具 体情况要求市人民政府就中小企业的特定事项作专项报告。 第八条市、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各种途径,鼓励中小 企业参与公共管理政策的制定。 市、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重大决策涉及企业利益 时,应当召开听证会或者以其他形式听取有关中小企业以及 行业协会、商会等社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。 第九条市中小企业服务部门是中小企业工作的主管 部门(以下简称主管部门),对全市中小企业工作进行综合 协调、指导和服务,并履行下列职责: (一)组织实施有关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、法规、政策, 拟定鼓励引进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; (二)组织实施中小企业发展规划; (三)建立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,为中小企业提供政 策、市场、技术、人才、政府采购、产权交易、资金与创业 - 3 - 项自合作、业务分包等信息服务和指引!: (四)受理中小企业的投诉和建议,维护中小企业合法 权益; (五)法律、法规规定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其他职责。 第十条市发展改革、统计部门应当会同主管部门及税 务、市场监管等部门建立对中小企业的分类统计、监测、分 析和发布制度,开展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的统计分析工作。 第十一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主管部门 根据中小企业发展需要,制定中小企业发展用地规划,推动 中小企业产业园区建设,合理解决中小企业用地需求。 鼓励中小企业利用现有用地实行集约化发展,提高土地 使用效率。 第十二条市有关部门应当简化程序、提高效率,为中 小企业设立和生产经营提供便捷服务。 行政审批的内容、标准和程序应当公开、规范。 第十三条市、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采取购买 服务方式委托行业协会、商会、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为 中小企业提供公共服务。 第十四条市、区有关部门应当将与中小企业有关的办 事流程、期限、审报材料、收费标准、创业优惠政策等信息 及服务承诺在本部门网站和办事窗口予以公布。 监察机关应当会同主管部门建立流程监督和反馈评价 - 4 - 机制,监测有关部门为中小企业服务的办事流程,为各部门 优化服务流程提供信息。 第十五条行业协会、商会等社会组织应当依法维护中 小企业合法权益,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反映中小企业的需求 和建议,开展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服务活动。 第十六条鼓励自然人、法人及其他组织兴办专门为中 小企业提供各类社会化服务的机构。 建立和完善财政补助机制,支持社会服务机构为中小企 业开展创业辅导、市场开拓、技术支持、信息服务、管理咨 询、人才培训、质量检验等服务。 第三章‧创业扶持 第十七条鼓励自然人、法人及其他组织创办各种类型 的企业,鼓励引导中小企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。 创业失败者再创业的,同等享受政府的优惠政策和创业 辅导服务。 第十八条鼓励和引导自然人、法人及其他组织提供社 会资金与创业项目的合作平台服务。 第十九条鼓励本市职业高中、职业技术院校和高等院 校等教育机构对学生开展创业教育,传授创业的基本理念和 方法。 职业高中、职业技术院校和高等院校,可以为在校学生 - 5 - 提供创业试训平台。 第二十条主管部门、人力资源保障、税务、市场监管 等部门以及区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创业服务工作,为创业人员 提供政策咨询、创业培训等指导和服务。 第二十一条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和企业界人 士成立创业辅导专家团队,为创业者提供各种层次的创业辅 导服务。 鼓励各类社会服务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创业辅导服务。 第二十二条具有本市户籍的下列人员,在本市自主创 业或者合伙创办企业,可以户籍所在地的区就业服务机构 审请小额担保贷款,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: (一)登记失业人员; (二)毕业两年以内的大中专院校及技校毕业生; (三)归国留学人员; (四)退役军人、随军家属; (五)残疾人。 首次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,由政府全额 贴息。 第二十三条市、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中小企业创业基 地的规划和建设,增强创业基地为创业人员提供创业培训、 项目策划、技术支持、融资担保、商务代理等服务功能。 鼓励和支持自然人、法人及其他组织利用现有开发区、 - 6 - 高新产业园区、旧城区、闲置广房等投资建设中小企业创业 基地。 市、区人民政府应当对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的各种类型的 产业园、创业基地提供一定的资金扶持。 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人力资源保障等部门建立和完善创 业基地考评和奖励机制。 第二十四条市、区人民政府投资建设或者资助建设的 创业基地,应当优先接纳本市鼓励发展产业的小型企业和微 型企业。 第四章‧创新推动 第二十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统一规划公共技术服务 平台建设。 对整体经济和多数产业发展起重大作用的公共技术服 务平台,政府应当出资建设,其提供的服务应当免费或者按 照规定收取必要的运营维护费用。 社会资金出资建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,政府给予资助, 其服务收费按照保本微利原则在政府资助合同中予以约定。 企业自主建设技术服务平台向社会开放的,政府依据其 开放程度和收费标准给予一定的资助。 第二十六条中小企业建立或者合作建立的研发机构 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市级以上研发中心的,由政府按照规定给 -7 - 予资助。 第二十七条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产业发展需要,每 年向社会征集科技创新项目,并组织专家进行项自评审,确 定政府资助项目。 主管部门应当在资助项目中确定一定的比例交由中小 企业实施开发。具体比例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。 第二十八条鼓励相关机构或者组织举办全行业或者 分行业的创业创新大赛,政府可以对创业创新大赛的组织实 施给予适当补贴。 创业创新大赛的获奖优胜者在本市实施获奖项自或者 以获奖项目创办企业的,由政府给予资金资助。 创业创新大赛的获奖项目优先进驻政府出资或者资助 建设的创业基地。 第二十九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中 小企业创新推荐会,向金融机构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和 创业投资机构推荐中小企业自主知识产权项自目、产学研合作 项目、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、企业信息化项目、品牌建设项 目。 第三十条,中小企业为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而进行的技 术改造项目,可以由政府专项资金予以支持。 鼓励金融机构和信用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履行政府采 购合同及其他商业合同提供履约责任保险或者履约保函服 -8 - 务。 第三十一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技术转移或者推广机 制,向中小企业推广新技术和新工艺。 政府重点资助的科技创新项目取得的科技成果,应当按 照开发合同的约定进行推户或者利用。 第三十二条具有自主知识产权,符合一定条件的中小 企业,可以向主管部门审请租赁或者购买创新型产业用房。 第三十三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产业发展需要,制 定本市产业紧缺人才和中小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培训计划,培 训所需费用,由中小企业专项资金予以支持。 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与高等院校、科研院所、职业学校、 各类培训中介机构建立定向、订单式人才培养计划。 中小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专业人才,在住房、配偶就业和 子女入学等方面享受本市有关优惠政策。 第三十四条鼓励中小企业参与研制国际标准、国家标 准和行业标准。中小企业从事技术标准研制并作为该技术标 准的主要起草单位的,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资金支持。 第三十五条鼓励中小企业审请、保护专利和商标,提 高自主创新能力和知识产权保护水平。 中小企业审请国内外发明专利的,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指 导,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资金支持。 第三十六条中小企业获得驰名或者著名商标、政府鼓 -9 -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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