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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西省井冈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(2012年7月26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18年7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三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正2019年11月27 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 第二次修正)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 划 第三章 保 护 第四章 利用和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井冈山凤景名胜区的管理,有效保护 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,根据国务院《风景名胜区条例》 和其他有关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,结合并冈山风景名胜区 实际,制定本条例。 第二条三井冈山凤景名胜区的规划、保护、利用和管 -1- 理适用本条例。 并冈山风景名胜区包括茨坪、龙潭、主峰、黄洋界、笔 架山、茅坪、龙市、桐木岭、湘洲、朱砂冲、鹅岭十一个景 区及黄坳革命旧址群、牛头冲、长坪爆布、小三峡、高山田 园五个独立景点。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井冈山风景名 胜区总体规划确定的界线坐标划定。 第三条井冈山风景名胜区遵循科学规划、统一管理、 严格保护、永续利用的原则。 第四条井冈山管理局为吉安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,是 井冈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,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井冈山 凤景名胜区的保护、利用和管理工作。其主要职责是: (一)宣传、贯彻有关风景名胜区保护和管理的法律、 法规; (二)参与编制并组织实施井冈山风景名胜区规划: (三)制定并组织实施井冈山风景名胜区的具体保护和 管理制度; (四)组织并冈山风景名胜资源的调查、评价、登记工 作,保护和合理利用井冈山风景名胜资源; (五)建设、维护和管理井冈山风景名胜区基础设施和 其他公共设施; (六)负责井冈山风景名胜区旅游安全、市场秩序、景 区环境和卫生管理等工作: - 2 - (七)负责对井冈山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和有关活动 进行监督管理; (八)负责井冈山风景名胜区保护、利用和管理的其他 事项。 第五条井冈山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井冈山风 景名胜区范围内的乡镇人民政府、街道办事处以及其他有关 单位,应当依法配合、支持井冈山管理局对井冈山风景名胜 区的保护、利用和管理工作。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井冈山风景名 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。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 工,负责井冈山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。 第二章规划 第七条井冈山风景名胜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 规划。 经国务院批准的井冈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依据总 体规划编制的并冈山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,是井冈山风景名 胜区保护、利用和管理的依据。 第八条,井冈山凤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林 业主管部门会同井冈山管理局和井冈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 制,报国务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批。 编制井冈山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采取招标等公平 - 3 - 竞争的方式,选择具有乙级以上规划编制资质等级的单位承 担。 第九条井冈山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与自然保护 区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,根据自然景观和人 文景观的特点,按照核心景区和其他景区的不同要求进行编 制,确定基础设施、旅游设施、文化设施等建设项目的选址、 布局与规模,并明确建设用地范围和规划设计条件。 编制井冈山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听取有关部门、专 家和公众的意见;有关部门、专家和公众对井冈山风景名胜 区详细规划草案提出重大异议的,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应当进行听证。详细规划涉及其编制范围内的村庄的内容, 应当听取和尊重村民意见。 并冈山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报送审批的材料,应当包括 社会各界的意见以及意见采纳的情况和未予采纳的理由。 第十条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、井冈山管理局应当 将经批准的井冈山风景名胜区规划的主要内容向社会公布,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查阅。 在井冈山风景名胜区内,未编制详细规划或者详细规划 未经批准的区域,不得进行各类建设活动。 第十一条井冈山市人民政府编制城市规划和批准镇 规划、乡村规划涉及并冈山风景名胜区以及外围保护地带的, 应当与井冈山风景名胜区规划相衔接,并书面征求井冈山管 -4 - 理局的意见。 第三章•保•护 第干二条井冈山风景名胜区按照其景观价值和保护 需要,划分为特级、一级、二级、三级保护区。特级保护区 和一级保护区的范围为核心景区。 各级保护区以及外围保护地带的具体界线,由井冈山管 理局依据井冈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划定,设立 界碑(桩),并和保护要求一同尚社会公布。 第干三条井冈山风景名胜区的地貌景观、自然环境和 革命旧址旧居,应当根据可持续发展的原则,严格保护,不 得破坏或者随意改变。 并冈山管理局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保护、动植物保护、革 命旧址旧居保护、有害生物防治、森林防火、水土保持、地 质灾害防治等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的各项管理制度,组织落实 保护责任。 第十四条井冈山管理局应当对风景名胜区内的革命 日址日居、文物古迹、重要自然景物景观、古树名木和野生 动植物等风景名胜资源进行调查、鉴定,并建立档案,设立 保护标识。 并冈山管理局应当对茨坪、大井、茅坪、龙市、黄坳等 革命旧址旧居群和井冈山革命博物馆、井冈山革命烈士陵园, - 5 - 以及主峰、黄洋界、龙潭、笔架山等重要景区和景点,制定 相应的保护措施,实行严格保护。 第十五条,井冈山风景名胜区内已经划为自然保护区 核心区的,应当保持原始风貌,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。 因科学研究和生态环境保护治理确需进入的,应当尚并冈山 管理局提出申请,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。 在井冈山风景名胜区珍稀、濒危动植物集中分布地区内 的现有居民,由井冈山管理局和井冈山市人民政府采取帮扶 措施,逐步迁出。 第十六条在井冈山风景名胜区内禁止下列行为: (一)开山、采石、开矿、开荒、修坟立碑、河道采砂 等破坏景观、植被和地形地貌的; (二)修建储存爆炸性、易燃性、放射性、毒害性、腐 蚀性物品的设施; (三)擅自砍伐林木、猎捕野生动物; (四)将未经检疫的种子、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以及松 材及其制品带入景区; (五)露天焚烧垃圾、沥青、油毡、橡胶、塑料、皮革 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; (六)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、涂污; (七)随意丢弃、倾倒、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向水体排 放未经处理达标的污水; - 6 - (八)在非指定地点野炊或者进行其他违规用火活动。 第干七条禁止违反井冈山风景名胜区规划,在风景名 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、招待所、 培训中心、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 物;已经建设的,应当按照并冈山风景名胜区规划逐步迁出。 禁止在井冈山风景名胜区以及外围保护地带内建设污 梁环境的项目;已经建设的,井冈山管理局和井冈山市人民 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拆除。 禁止在茨坪景区内新建房地产项目和旅宿设施。确因质 量、安全、景观等因素需要改建的旅宿设施项目,不得违反 该景区详细规划的要求。 并冈山风景名胜区内已有的各类矿山,应当依法予以关 停。 第十八条严格控制井冈山风景名胜区内居民住宅建 设,确需新建的,应当在风景名胜区规划确定的住宅用地内, 按照统一规划进行建设,并严格控制建设规模、用地面积和 容积率。 在井冈山凤景名胜区内新建、改建、扩建居民住宅的, 其房屋选址、建筑面积、层数、建筑风格、立面造型、色彩、 污水处理设施等应当经井冈山管理局审核同意,并依法办理 相关审批手续。 第十九条井冈山凤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的选址方案, -7 - 应当经井冈山管理局审核后,报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 准。 第二十条井冈山风景名胜区以及外围保护地带内建 设项目的选址、布局和建筑物的造型、色调、规模、组合、 高度、体量,以及环境小品、标志标牌等设施,应当与自然 景观、历史文化风貌相协调。有碍景观的,并冈山管理局和 井冈山市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拆除。 因井冈山风景名胜区以及外围保护地带内原有建设项 自或者设施的拆除,给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造成 损失的,应当依法给予补偿。 第二十一条‧经批准在井冈山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 活动的单位和个人,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位置和设计方案进 行,在施工现场设置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围栏,并在指定地 点处置建筑余土和建筑垃圾。施工结束后,施工单位应当及 时清理场地,恢复环境原貌。 第二十二条‧吉安市人民政府及其井冈山管理局、井冈 山市人民政府,应当扶持和帮助井冈山凤景名胜区以及外围 保护地带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,利用自然资源优势 发展生态农业、生态林业和旅游服务业,改善生态环境,保 护风景名胜资源。 - 8 - 第四章‧利用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‧井冈山管理局应当根据井冈山风景名胜 区规划,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,改善交通、服务设施和游 览条件。 井冈山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井冈山风景名胜区规划,在 外围保护地带建设交通、住宿、餐饮、购物等旅游配套设施, 提高旅游服务质量,促进旅游业整体发展。 第二十四条井冈山管理局应当合理核定景区、景点的 游客容量和游览路线,设置规范的地名标志、路标和说明标 识,做好游客的疏导工作,并依法加强对旅行社、导游的管 理。 第二十五条井冈山管理局应当根据井冈山风景名胜 区内的常住人口状况和景区承载能力,按照并冈山风景名胜 区规划,合理确定景区人口规模,并向社会公布。 芦籍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井冈山管理局确定的景区人口 规模,依法做好常住人口户籍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。 并冈山管理局和井冈山市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资金扶持、 居住条件改善等措施,引导并冈山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内的 居民迁入规划确定的居住区。 第二十六条井冈山管理局应当根据旅游接待容量,科 学合理确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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