全网唯一标准王
-1-临汾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(2019年10月25日临汾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)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三章防治措施 第一节燃煤和煤矸石污染防治 第二节工业污染防治 第三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 第四节扬尘污染防治 第五节其他污染防治 第四章重污染天气应对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防治大气污染,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,保 障公众健康,推进生态文明建设,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,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-2-污染防治法》《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》等法律法规,结 合本市实际,制定本条例。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 理,适用本条例。 第三条大气污染防治,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 标,坚持源头治理、生态优先、规划先行、防治结合、污染 担责的原则。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 负责。 市、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纳入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,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, 加强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的监督管理,转变经济发展方式,优 化产业结构和布局,合理规划城市布局,推广利用清洁能源, 促进清洁生产,控制或者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,使 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标准并逐步改善。 乡(镇)人民政府、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工作安排做好本辖区的大气污染防治工 作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。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 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。 市、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 围内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。-3-第六条本市实行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 价制度。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的大气环境质量改善 目标、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实施考核。考核结果 应当向社会公开。 第七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履行防 治大气污染的法定义务,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和控制标准, 采取有效措施,防治和减少大气污染,并对造成的损害依法 承担责任。 第八条市、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鼓 励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,推广先进实用的大 气污染防治技术和装备。 市、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大气环 境保护宣传,普及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,提高 公众的大气环境保护意识,推动公众参与大气环境保护。 市、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对为执行严于国家和省规定 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和控制标准,主动开展技术改造、设备更 新、能源替代的排污单位,应当给予扶持和帮助;对在防治 大气污染、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给予奖励。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九条本市实行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。-4-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省人民政府下达的重点大气污染物 排放总量控制指标逐级分解落实到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。 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应当将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年度 总量控制指标分解到排污单位。 第十条市、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在控制大气污染物 排放总量的前提下,按照有利于总量减少的原则,逐步推行 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污权交易。 第十一条市、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 策可能对大气环境质量造成严重影响的,应当通过论证会、 听证会等方式,在决策前听取专家、社会公众的意见。 第十二条市、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在编制国土空间 等规划时,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内自然地貌形态、气象条件, 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评估,科学规划通风廊道的空间结构和 总体布局,保持城市通风廊道畅通。 第十三条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 设与管理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网,开 展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,统一发布本行政区域大 气环境质量状况信息。 第十四条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 区域的大气环境承载力、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、数量和浓度等 因素,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全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,并向社会-5-公布。 第十五条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,应当安装大气污 染防治设施并保证正常使用,或者采取其他有效的防治措施。 排污单位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维 护管理和相关污染治理工作。 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因维修、故障等原因不能正常使用或 者采取的其他防治措施不能有效防止和控制污染的,排污单 位应当采取限产停产等措施,并立即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。 第十六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 动监测设备,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,保证监 测设备正常运行,并依法向社会公开污染物名称、排放方式、 排放浓度和总量等信息。 自动监测设施因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,重点排污单位应 当及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,并在五日内恢复正常运行。 自动监测设施非正常运行期间,重点排污单位应当采用租借 自动监测设施或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进行手工监测等方 式对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测,并及时报送监测数据。 第十七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 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,应当通过政府公报、政府网站、新 闻发布会及报刊、广播、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 公开大气环境质量、削减和控制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、 重点企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、污染源监督监测以及相关的-6-行政许可、行政处罚等大气环境信息,并将企业事业单位和 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大气环境违法信息纳入社会诚信档案。 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 理职责的部门申请获取大气环境信息,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 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提供。 第十八条实行大气污染防治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, 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。 第三章防治措施 第一节燃煤和煤矸石污染防治 第十九条本市实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制度,逐步调整 能源结构,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。 市、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根据区域煤炭消费总量控制 目标,制定本地区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计划并组织实施。 第二十条市、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并公布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,可以在禁燃区内划定禁煤区,并根据大 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,逐步扩大禁燃区和禁煤区范围。在禁 燃区内,禁止销售、燃用高污染燃料;禁止新建、扩建燃用 高污染燃料的设施,已建成的,应当在市、县(市、区)人 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清洁能源。在禁煤区内,除煤电、 集中供热和原料用煤企业外,禁止储存、销售和燃用煤炭及 其制品。-7-划定禁燃区和禁煤区应当坚持保障民生原则,在划定前 对当地居民的生活需要进行评估论证。 第二十一条市区建成区、县城和城乡结合部应当推广 清洁取暖,优先利用太阳能、余热、余压、地热等清洁能源 供暖,逐步替代污染低效的能源消费方式。 农村地区应当因地制宜、有序推进煤改电、煤改气、生 物质能、沼气等清洁取暖工程,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发展集中 供暖。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民用散煤管理,禁止 销售不符合民用散煤质量标准的煤炭,禁止褐煤、洗中煤、 煤泥等低质劣质煤炭作为民用煤使用。 第二十三条市、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并逐 步完善民用优质煤炭采购、储存、供应机制,保障民用优质 煤供应。 市、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具体的奖励和补贴 政策,推广使用优质煤炭、洁净型煤和节能环保炉灶。 第二十四条禁止安装国家明令淘汰、强制报废、禁止 制造和使用的锅炉等燃烧设备。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在燃煤供热地区推进热电联产和集 中供热。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,禁止新建、改建、扩 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,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前已建成使用的分 散燃煤供热锅炉和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,-8-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拆除。 工业炉窑应当符合国家、省、市规定的排放标准要求, 不符合排放标准的工业炉窑应当限期淘汰。 第二十五条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、自然资源 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能源主管部门,对全市煤矸石山自燃状况 制定科学有效的勘查措施和评估制度。 第二十六条煤矸石产生单位应当采取综合利用措施 消纳煤矸石、消除矸石山;不具备综合利用条件的,应当采 取安全环保措施,进行无害化处置,按照矿山生态环境保护 与恢复治理技术规范等要求进行煤矸石堆场的生态保护与 修复,防治煤矸石自燃对大气环境的污染。 第二十七条煤矸石产生单位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 的第三方主体对煤矸石进行处置、治理;接受委托的第三方 应当按照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技术规范等要求对 煤矸石进行处置、治理。 第二十八条停用或者废弃矸石山的自燃防治管理,由 原煤矿企业负责;煤矿企业解散或者关闭、破产的,由煤矿 企业出资人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;无上级主管部门或者 出资人不明确的,由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负责。 第二十九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利用煤矸石进行井下充 填、发电、筑路、土地复垦、生产建筑材料、回收矿产品、 制取化工产品等综合利用活动。-9-第二节工业污染防治 第三十条严格控制新建、扩建钢铁、焦化、火电、水 泥、化工、有色金属等高排放、高污染项目。 钢铁、建材、有色金属、石油、化工等企业生产过程中 排放粉尘、硫化物和氮氧化物等大气污染物的,应当采用清 洁生产工艺,配套建设除尘、脱硫、脱硝等装置,或者采取 技术改造等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。 市、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主体功能区规划和 环境质量改善需求,制定规划,统筹安排,逐步对高污染企 业实施改造、转型、搬迁或者退出。 第三十一条钢铁、发电、建材、焦化、有色金属、石 油、化工、制药、矿山开采等企业,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, 采取集中收集处理、密闭

pdf文档 临汾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

文档预览
中文文档 21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0 收藏 3.0分
温馨提示:本文档共21页,可预览 3 页,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,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
临汾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 1 页 临汾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 2 页 临汾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 3 页
下载文档到电脑,方便使用
本文档由 思安 于 2022-12-24 17:31:36上传分享
友情链接
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,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,敬请联系我们微信(点击查看客服),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