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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 食用野生动物的决定 (2020年2月14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)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,倡导科学健康 文明的生活方式和饮食习惯,保护野生动物资源,维护生态 平衡,根据有关法律、行政法规,结合本市实际情况,作如 下决定: 一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,禁正食用下列野生动物及其制 品: (一)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; (二)本市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: (三)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公布的有重要生态、 科学、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在野外环境中自然生长繁 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; (四)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食用的其他野生 动物。 前款规定中经依法许可人工繁育、并经依法许可食用且 检验检疫合格的除外。 本决定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,是指野生动物的整体 -1- (含卵、蛋)、部分及其衍生物。 二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、经营利用禁止食用的野 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食用或者生产、经营食品为自的, 猎捕、出售、购实、运输、携带、寄递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 及其制品。 三、网络交易平台、商品交易市场、餐饮场所、农贸市 场等交易、消费场所以及运输、仓储、快递等经营者,不得 为违反本决定第一条、第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提供交易、消 费的条件、场所或者服务。 四、餐饮经营者不得以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名称、别称、图案等制作招牌、菜谱招揽、诱导顾客。 五、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禁正食用野生动物工作 的组织领导,组织、协调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 职责。 乡镇人民政府、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禁止食用野生 动物相关工作。 六、规划和自然资源、农业农村、市场监管、林业等部 门按照各自职责,负责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监督管理工作。 交通运输、公安、网信、城市管理、卫生健康、邮政等 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,做好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相关工作。 七、本市实行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名录管理制度,由市规 - 2 - 划和自然资源会同市农业农村、市市场监管等部门制定,报 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。 八、各级人民政府、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、村民委 员会,应当采取多种方式,组织开展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宣 传教育和科学知识普及工作,提高全体公民生命健康安全意 识和对野生动物的保护意识。 教育行政部门、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禁止食用野生动物 知识教育。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禁正食用野生动物的宣传和奥论 监督。 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、企业事业单位、志愿者开展禁止 食用野生动物的宣传活动。 九、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决定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, 经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。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。 十、违反本决定第一条规定,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, 由规划和自然资源、农业农村、市场监管、林业部门按照职 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,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,并处野 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。 十一、违反本决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,生产、经营利用 禁正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的,由规划和自然 资源、农业农村、市场监管、林业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 止违法行为,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、食品,没收用于违法 - 3 - 生产经营的工具、设备和违法所得,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 或者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,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 以下罚款;价值或者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,并处价值或者 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依法吊 销相关许可证。 十二、违反本决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,以食用或者生产、 经营食品为目的,猎捕、出售、购实、运输、携带、寄递禁 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,由规划和自然资源、农业农 村、市场监管、林业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, 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,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 不足一万元的,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;价值一万 元以上的,并处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 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。 十三、违反本决定第三条规定,明知行为人从事本决定 第一条、第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交易、消费的条 件、场所或者服务的,由市场监管等部门接照职责分工责令 停止违法行为,没收违法所得,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 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。 十四、违反本决定第四条规定,以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 及其制品的名称、别称、图案等制作招牌、菜谱招揽、诱导 顾客的,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,处二千元以上一方 元以下罚款。 -4- 十五、违反本决定受到行政处罚的,由相关部门按照规 定将依法查处的违法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或者市场 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,依法实施联合惩戒。 十六、规划和自然资源、农业农村、市场监管、林业和 其他负有野生动物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相 关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依法 查处,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、玩忽职守、伺私舞弊等不依法 履行职责的行为的,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处分。 下七、违反本决定规定的行为,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另有 行政处罚规定的,从其规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。 十八、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本决定施行前本市公 布的其他法规与本决定规定不一致的,按照本决定执行。 -5 - 十五、违反本决定受到行政处罚的,由相关部门按照规 定将依法查处的违法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或者市场 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,依法实施联合惩戒。 十六、规划和自然资源、农业农村、市场监管、林业和 其他负有野生动物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相 关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依法 查处,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、玩忽职守、伺私舞弊等不依法 履行职责的行为的,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处分。 下七、违反本决定规定的行为,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另有 行政处罚规定的,从其规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。 十八、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本决定施行前本市公 布的其他法规与本决定规定不一致的,按照本决定执行。 -5 - 十五、违反本决定受到行政处罚的,由相关部门按照规 定将依法查处的违法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或者市场 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,依法实施联合惩戒。 十六、规划和自然资源、农业农村、市场监管、林业和 其他负有野生动物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相 关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依法 查处,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、玩忽职守、伺私舞弊等不依法 履行职责的行为的,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处分。 下七、违反本决定规定的行为,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另有 行政处罚规定的,从其规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。 十八、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本决定施行前本市公 布的其他法规与本决定规定不一致的,按照本决定执行。 -5 - 十五、违反本决定受到行政处罚的,由相关部门按照规 定将依法查处的违法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或者市场 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,依法实施联合惩戒。 十六、规划和自然资源、农业农村、市场监管、林业和 其他负有野生动物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相 关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依法 查处,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、玩忽职守、伺私舞弊等不依法 履行职责的行为的,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处分。 下七、违反本决定规定的行为,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另有 行政处罚规定的,从其规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。 十八、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本决定施行前本市公 布的其他法规与本决定规定不一致的,按照本决定执行。 -5 - 十五、违反本决定受到行政处罚的,由相关部门按照规 定将依法查处的违法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或者市场 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,依法实施联合惩戒。 十六、规划和自然资源、农业农村、市场监管、林业和 其他负有野生动物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相 关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依法 查处,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、玩忽职守、伺私舞弊等不依法 履行职责的行为的,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处分。 下七、违反本决定规定的行为,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另有 行政处罚规定的,从其规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。 十八、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本决定施行前本市公 布的其他法规与本决定规定不一致的,按照本决定执行。 -5 -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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