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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贡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教育治理体系,保障中小学校、 幼儿园规划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、城乡人口变化相适应,促 进全市教育事业健康发展、均衡发展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 国义务教育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》等有关法律、 法规,结合自贡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、幼儿园的规划建设, 适用本办法。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校,是指对青、少年实施初等教育和 中等教育的学校,包括完全小学、非完全小学、初级中学、 高级中学、完全中学、九年制学校等各种学校。 第三条中小学校、幼儿园规划建设,应当坚持党委领 导、政府主导、保障基本、城乡统筹、科学规划、合理布局、 配套建设的原则。 第四条市、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中小学校、幼儿园 规划建设工作,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、国土空 间规划等,并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工作。 教育主管部门负责中小学校、幼儿园规划建设的组织实 -1 - 施工作。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中小学校、幼儿园的规划管理、 建设用地保障及不动产登记工作。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中小学校、幼儿园工程建设监督 管理工作。 发展改革、公安、民政、财政、生态环境、交通运输、 水务、文化广电旅游、应急管理、市场监管、统计、城管执 法、人防、通信、电力等职能部门和单位,按照各自职责做 好中小学校、幼儿园规划建设相关工作。 第二章规划 第五条市、县级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 划、发展改革、财政、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,组织编制中小 学校、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,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 施。 经批准后的中小学校、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应当纳入控 制性详细规划,未经法定程序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改。 第六条编制中小学校、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,应当综 合考虑本行政区域规划居住的人口、交通、环境和城镇化进 程等因素,合理确定中小学校、幼儿园的布局、建设规模、 用地面积和服务半径等内容。 第七条城市规划预留中小学校、幼儿园建设用地,应 - 2 - 当符合下列标准: (一)每千人口按三十五名学龄前儿童配建相应规模幼 儿园,服务平径宜为五百米: (二)每千人口按七十名小学生配建相应规模小学,服 务半径宜为五百米; (三)每千人口按三十五名初中学生配建相应规模初级 中学,服务半径宜为一千米; (四)高级中学等学校的规模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。 每千人口入学、入园人数接该区域常住人口测算。 第八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教育资 源的实际情况,合理确定农村地区中小学校、幼儿园布局, 以及寄宿制学校和非寄宿制学校的比例,保障学校布局与村 镇建设和学龄人口居住分布相适应。 人口相对集中的行政村应当设置村小学或教学点。地处 偏远、生源较少的地方,一般在村设置低年级学段的小规模 学校,在镇(乡)设置寄宿制中心学校,满足本地学生寄宿 学习需求。 初级中学以镇(乡)为单位设置,每个镇(乡)一般应 设置一所初中,三方人口以上的镇(乡)可设置两所初中。 幼儿园设置应当充分考虑农村人口分布和流动趋势,镇 (乡)和村可以独立办园、设置分园或者联合办园。 第九条中小学校、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报送审批前, - 3 -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公告布局专项规划草案,公告时间不 得少于三十日,并采取论证会、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 家和公众的意见。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布局专项规划获得批准后三十日 内,依法向社会公布。 第十条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,每五年对中 小学校、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至少评估一次。经评 估确需修改布局专项规划的,按规定程序报批。 第十一条市、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 依据中小学校、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,保障中小学校、幼儿 园建设用地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、侵占规划预留的中小学 校、幼儿园建设用地。 第十二条市、县级人民政府在新区(城)开发、城市 拆迁、旧城改造以及零星住宅区开发时,应当根据中小学校、 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和现有中小学校、幼儿园用地面积,制 定中小学校、幼儿园增容规划。 建成区中小学校、幼儿园原有面积低于国家和省相关标 准的,应当逐步提高。周边闲置或者待开发的土地,应当优 先保障教育增容用地。 第十三条中小学校、幼儿园因合并、分立、搬迁等需 要对用地进行调整的,由教育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、 - 4 - 发展改革、财政等有关部门提出方案,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实 施。 中小学校、幼儿园调整后的用地面积应当符合国家、省 有关规定。公办中小学校及幼儿园调整后的闲置资产应当优 先用于教育。 第十四条在中小学校、幼儿园周边规划建设下列场所 或设施时,不得违反国家、省、市规定的间距、消防、安全 和环保等要求: (一)生产、经营、贮藏有毒有害危险品、易燃易爆物 品的场所或者设施; (二)消防站、加油(气)站、气源调压站、高压变配 电所; (三)殡仪馆、医院的太平间、传染病院: (四)看守所、强制戒毒所、监狱等押场所: (五)污水处理广、垃圾处理场所; (六)集贸市场、车站等场所; (七)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利于学生学习、身心健 康和危及师生安全的场所。 高压电线、长输天然气管道、输油管道或者市政道路等 不得穿越跨越中小学校、幼儿园。 -5 - 第三章建设 第十五条市、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中小学校、幼儿 园布局专项规划有计划地建设中小学校、幼儿园,充分保障 本行政区域内适龄儿童和青、少年按照标准班额就近入园、 入学。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、财政、住房城乡建设 等部门,提出中小学校、幼儿园年度建设计划,报请本级人 民政府批准后实施。 第十六条政府建设的中小学校、幼儿园建设资金按照 下列渠道筹措保障: ()财政拨款; (二)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资; (三)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。 中小学校、幼儿园建设资金应当专款专用,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侵占、截留或者挪作他用。 第十七条中小学校、幼儿园建设应当符合国家、省、 市有关规定,达到建筑工程质量、抗震、消防、防雷、环保、 节能、安全等标准和规范的要求。 第十八条中小学校、幼儿园周边的公共基础设施应当 同步建设。门前及周围道路应当设置适当的安全设施以及规 范的警告、限速、禁鸣、让行等交通标志、标线,保障学生 安全通行。 -6 - 第十九条新建中小学校、幼儿园可采用政府统建或者 委托建设等方式进行。 由政府统建的,采用划拨方式供地。委托开发建设单位 配建的,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将配建中小学校、幼儿园 的用地面积、建筑面积等指标纳入建设用地规划条件,作为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内容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人民 政府应当与通过招标、拍卖等方式确定的开发建设单位就上 述事项在开发建设合同中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,明确建设位 置、用地面积、建设规模、建设标准、建设工期、交付使用、 产权归属、移交方式以及违约责住等内容,并监督开发建设 单位全面履行相关协议。 配建的中小学校、幼儿园不得设立抵押担保。 第二十条配建的中小学校应当与新建居民住宅区同 步规划、同步建设、同步交付使用。配建的幼儿园应当与首 期建设的居民住宅区同步规划、同步设计、同步建设、同步 验收、同步交付使用。 第二十一条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开发建设合同配 建中小学校、幼儿园,并组织办理峻工验收。 第二十二条配建中小学校、幼儿园的居民住宅区峻工 验收时,中小学校、幼儿园不符合规划条件、设计方案、相 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的,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。 第二十三条配建的中小学校、幼儿园经峻工验收合格 -7 - 后,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移交教育主管部门管理使用。 第二十四条配建的中小学校、幼儿园移交前的管理维 护及其相应费用按照开发建设合同约定执行。移交产生的应 由政府承担的税费及移交后管理维护费用,由同级财政预算 予以保障。 第四章‧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,由本级人民政府、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,通报批 评;情节严重的,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 处分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: (一)未按法定程序编制、报批、修改中小学校、幼儿 园布局专项规划的; (二)未将中小学校、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纳入控制性 详细规划的; (三)未按规划预留中小学校、幼儿园建设用地,侵占 规划建设用地,擅自改变规划建设用地用途的; (四)侵占、截留中小学校、幼儿园建设资金,或者挪 作他用的; (五)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。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,法律、法规已有 法律责任规定的,从其规定。 -8 - 则 第五章‧附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。 -9-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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