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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1 - 宿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(2020年2月26日宿迁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0年3月3日江苏省第十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) 目   录 第一章 总  则 第二章 文明行为倡导 第三章 不文明行为禁止 第四章 激励与保障 第五章 执法与处罚 第六章 附  则 第一章  总  则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,引导和 规范城乡居民的行为 ,巩固文明城市创建成果 ,提升社会文 明程度,根据有关法律 、法规,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,制定本 条例。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,适用本 条例。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,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、- 2 -法规规定 ,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 ,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 观,维护公序良俗 、引领社会风尚 、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 为。 第四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党委统一领导 、政 府组织实施、各方分工负责、社会积极参与的工作原则。 第五条 市、县(区)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 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、计划。 开发区(园区 )、旅游度假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市、县 (区)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,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。 乡镇人民政府 、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,做好文 明行为促进工作。 村民委员会 、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宣传和引导 , 协助乡镇人民政府、街道办事处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。 第六条 市、县(区)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筹指 导、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。 市、县(区)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指导协调 、督 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。 有关部门 、人民团体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 当按照各自职责,共同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。 第七条 鼓励所有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文明城市创建 活动。 机关工作人员 、教育工作者 、人大代表 、政协委员 、社- 3 -会公众人物以及公共服务行业工作人员 ,应当在文明城市创 建中发挥表率作用。 第八条 鼓励城乡居民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 遵守《宿迁文明二十条 》《人情新风宿九条》等文明公约, 争做文明有礼宿迁人。 第二章  文明行为倡导 第九条 倡导下列基本文明行为: (一)言行文明 ,遵守公共礼仪 ,衣着得体 ,举止端庄 , 不大声喧哗,不说粗话脏话; (二)餐饮文明,适量点餐、取餐,不食用野生动物, 多人同桌就餐时使用公筷、推行分餐,饮酒、劝酒适度; (三)出行文明 ,注意安全礼让 ,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 主动为需要照顾的乘客让座 ,等候服务时自觉排队 、不逾越 等候线,乘坐电梯时先下后上 ,患有传染性疾病期间进行户 外活动时主动采取防传染措施; (四)旅游文明 ,遵循文明旅游规范 ,尊重当地风俗习 惯、文化传统,爱护文物古迹; (五)就医文明 ,尊重医务人员 ,遵守医疗机构管理制 度,通过合法途径处理医疗纠纷; (六)上网文明,弘扬积极健康的网络文化,不信谣、 不传谣、不造谣,自觉维护网络安全和网络秩序; - 4 -(七)校园文明 ,坚持立德树人 ,培育优良校风 、教风、 学风和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; (八)家庭文明 ,孝老爱亲 ,平等相待 ,和睦相处 ,相 互扶持,培育良好家风; (九)社区文明 ,邻里之间团结互助 ,和睦共处 ,维护 公共空间秩序 ,爱惜公共设施 ,爱护公共环境 ,分类投放垃 圾; (十)乡风文明 ,摒弃陈规陋习 ,抵制封建迷信 ,节俭 办理婚丧嫁娶和节庆事宜 ,不大操大办 ,不攀比、铺张浪费; (十一)经商文明 ,诚信经营 、诚信服务 ,履行约定和 法定义务,保障商品和服务质量,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; (十二)施工文明 ,科学规范管理施工现场 ,避免对周 边正常生产生活的影响; (十三)其他有利于提高社会文明程度的行为。 第十条 鼓励和支持扶贫、济困、扶老、扶幼、助残、 助学、赈灾、环保等慈善公益活动。 依法保护慈善公益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。自然人、法 人和非法人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 ,依法享受税收优 惠。 第十一条  鼓励见义勇为行为。 依法奖励和表彰见义勇为人员 ,保护其合法权益 ,并在 需要时为其提供法律援助。 - 5 -第十二条  倡导和鼓励个人无偿献血 、捐献造血干细胞 、 志愿捐献遗体(组织 )、器官。 无偿献血、成功捐献造血干细胞、遗体(组织 )、器官 的,本人及其亲属按照法律、法规规定享受优待或者礼遇 。 第十三条  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展志愿服务 活动、设立志愿服务组织。 鼓励企业和有关用人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有良 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 。公务员考录 、事业单位招聘可以 将志愿服务情况纳入考察内容。 第三章  不文明行为禁止 第十四条  禁止下列影响交通秩序的不文明行为: (一)驾驶或者乘坐机动车时,向车外抛撒物品; (二)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,不礼让行人; (三)机动车不按箭头指向停放以及压占两个以上停车 泊位; (四)利用车辆占用公共停车泊位从事经营活动; (五)驾驶非机动车时以手持方式使用移动电话 、浏览 电子设备 ,或者驾驶人力 、电动三轮车时搭载人员超过一名 ; (六)行人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指示横穿道路 ,违反道 路通行规定在机动车道内行走或者跨越交通护栏; (七)行人通过路口或者人行横道时无故滞留 ,影响车- 6 -辆通行; (八)乘车人在公共交通工具内嬉戏 、打闹、拉扯等影 响驾驶人安全驾驶。 第十五条  禁止下列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不文明行为 : (一)随地吐痰、便溺,随意倾倒泔水; (二)露天焚烧秸秆、树叶、垃圾或者其他物品; (三)擅自在城市街道两侧 、公园广场以及绿化带内露 天烧烤食品; (四)擅自在城市街道两侧 、公园广场以及绿化带内搭 建临时设施或者堆放物料; (五)擅自占用道路 、人行地下过街通道以及其他公共 场地摆摊设点; (六)沿街和广场周边的商业 、饮食业以及制作 、加工、 车辆清洗 、维修等行业的经营者 ,超出门、窗进行店外占道 经营、作业或者展示商品; (七)非机动车未在划定的区域停放或者未按指示箭头 停放; (八)在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 、电线杆、树木、 绿篱等处晾晒衣物或者擅自悬挂横幅; (九)在树木、地面、建筑物、构筑物、公益广告牌或 者其他设施上刻画、涂写,张贴小广告; (十)未采取环境保护措施收购废旧物品 、清洗维修车- 7 -辆、排放餐饮油烟。 第十六条  禁止下列影响居民小区物业管理秩序的不 文明行为: (一)圈占共有绿地,种植蔬菜等农作物; (二)饲养家禽、家畜、食用鸽; (三)从居室内向外抛掷垃圾; (四)车辆未按照设置或者划定的车库 、车位有序停放 ; (五)在楼道内给电瓶车充电; (六)擅自占用、堵塞、封闭消防通道(楼道 ),损坏、 挪用或者停用消防设备; (七)擅自架设电线、电缆、网线、晾衣绳。 第十七条  禁止下列影响相关公共秩序的不文明行为 : (一)在建筑物的阳台外 、窗外、屋顶、平台、外走廊 等空间堆放、吊挂易滑落的物品; (二)在医疗场所、公共文化场所、学校(幼儿园 )、 网吧、公共交通工具 、公共电梯间和其他禁止吸烟的公共场 所内吸烟; (三)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、地点,或者违反规 定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、地点、时间燃放烟花爆竹 ; (四)在广场舞 、健身操、露天演唱等活动中 ,产生的 噪音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。 前款第三项规定的烟花爆竹禁放和限放区域 、地点、时- 8 -间,由市、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。 第十八条  禁止下列饲养犬只等宠物活动中的不文明 行为: (一)携带犬只出户时未使用束引带牵领; (二)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学校 、医院、 影剧院、图书馆、展览馆等公共场所; (三)在限养区内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; (四)未及时清理所携宠物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; (五)饲养宠物影响他人正常工作 、生活,放任宠物恐 吓、伤害他人; (六)超出规定的限养数量饲养宠物。 前款规定的烈性犬 、大型犬的体型和种类认定标准 、限 养数量以及限养区范围,由市、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。 导盲犬和军犬、警犬的管理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。 第十九条  禁止下列丧葬祭扫活动中的不文明行为: (一)在丧事活动中进行淫秽、色情表演和代人哭丧 ; (二)在城市街道两侧 、居民小区 、公园广场以及绿化 带内焚烧祭祀物品; (三)向街道和道路抛洒纸钱; (四)制作、销售和焚烧带有人民币图案的冥钞冥币 ; (五)在居民正常休息期间吹奏和播放超过环境噪声标 准的哀乐。 - 9 -第四章  激励与保障 第二十条  市、县(区)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文明行 为促进工作长效机制 ,加强文明促进基础设施的规划 、建设 和管理,加大对文明促进基础设施的投入 ,所需经费列入本 级财政预算。 第二十一条  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会同有关 部门和单位引导市民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,遵守文 明公约,激励城乡居民争做文明有礼先进典型。 市、县(区)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组 织开展感动宿迁人物等道德模范人物的选树活动 。有关部门 和单位应当对道德模范人物给予褒奖、礼遇。 第二十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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