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济南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 管理办法 据2020年3月18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67号修订) 第一条为了规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,防御 和减轻气象灾害,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,根据《中 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》、《气象灾害防御条例》、《济南市气象 灾害防御条例》等法律、法规,制定本办法。 第二条‧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布与传播气象灾害预警 信号,适用本办法。 第三条‧本办法所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,是指气象主管 机构所属的气象台向社会公众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。 第四条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一般由名称、图标、标准和 防御指南组成。 本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分为暴雨、暴雪、干旱、雷电、 大风、冰、大雾、高温、寒潮、道路结冰、霜冻、台风、 沙尘暴等。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级别依据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危 害程度、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一般划分为四级:IV级(一般) ⅡⅢI级(较重)、II级(严重)、I级(特别严重),依次用蓝 -1- 色、黄色、橙色和红色表示,同时以中英文标识。 第五条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发布与传播坚持及时、规 范、准确、无偿的原则。 第六条市、区县人民政府(含济南高新区管委会、市 南部山区管委会、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管委会、市莱芜 高新区管委会,下同)应当加强气象灾害警信号发布与传 播工作的组织和协调,建立畅通、有效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发布与传播渠道,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气象灾害应急联动机制。 第七条镇政府(街道办事处)应当确定人员协助气象 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开展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信息传递、应 急联络等工作。 第八条市、县级气象主管机构依据职责负责本级行政 区域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的管理工作。 第九条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应当由气象主管机构所属 气象台依照职责和权限统一向社会发布。 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。 第十条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应当标明发布单位名 称和发布时间,并指明气象灾害预警区域。 同时出现或者预报可能出现多种气象灾害时,气象台可 以按照相对应的标准同时发布多种气象灾害预警信号。 第十一条气象台应当依托气象监测网络,加强灾害性 天气动态监测,依据气象监测信息,对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 -2 - 危害程度、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进行研判,确定气象灾害预 警信号级别,依照权限及时通过广播电台、电视台、报纸、 政府网站等媒体和电信运营企业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 信号,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通报有关部门。 第十二条户播电台、电视台、报纸、政府网站等媒体 和电信运营企业应当与气象台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 传播合作机制,畅通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和传播渠道。 第十三条文化和旅游、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应当 组织广播电台、电视台、报纸、政府网站等媒体和电信运营 企业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的有关工作。 第十四条广播电台、电视台、报纸、政府网站等媒体 和电信运营企业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,应当使用气象台直 接提供的适时气象灾害预警信号,并标明发布气象灾害预警 信号的气象台名称、发布时间和气象灾害预警区域。 户播电台、电视台、政府网站等媒体和电信运营企业应 当按照国家和省、市有关规定和要求播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。 第十五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与应急管理、文化和旅游、 工业和信息化、公安、民政、自然资源和规划、生态环境、 城乡交通运输、住房和城乡建设、城乡水务、农业农村、教 育、卫生健康、园林和林业绿化等有关部门建立气象灾害预 警信号传播联动机制,实现信息实时共享。 各有关部门接收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,应当及时尚本行 -3- 业、本系统传播,并组织做好防御工作。 第十六条市、区县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气 象灾害预警信号,及时研判气象灾害可能对本地区、本行业 造成的影响,并接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启动应急预案的准备工作。 第十七条机场、车站、广场、高速公路、大型商场、 旅游景点、交通枢纽等管理单位应当利用电子显示屏、广播、 公告栏、城市移动电视等信息接收与播发设施,及时传播气 象灾害预警信号。 第十八条学校、幼儿园、医院、养老院、疗养院以及 在社区设立的老、幼、病、残等特殊人群活动或者服务场所 的管理单位,接收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,应当采取有针对 性的传播方式,并提示防范措施。 第干九条煤矿生产、非煤矿山开采、建设工程施工、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、野外作业等易受气象灾害影响的行业应 当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工作制度,安排专人负责气象 灭害预警信号的传播工作,保障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渠道 畅通。 第二十条农村偏远地区应当利用有线广播、高音喇叭 等方式及时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。对于居住分散、处于气 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盲区的村(居)民,村(居)委会应当 采取有效的告知方式。 第二十一条鼓励社会组织、机构和个人通过微信、微 - 4 - 博、QQ等信息传播方式,以转发的形式及时、准确、规范地 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。 第二十二条气象台应当依据气象监测动态以及变化 趋势,及时对所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进行更新或者解除。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更新或者解除时,气象台应当及时报 告当地人民政府、有关部门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合作单 位。 第二十三条广播电台、电视台、报纸、政府网站等媒 体和电信运营企业不得拒绝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,不得传 播非气象台直接提供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,不得擅自更改气 象灾害预警信号内容,不得传播虚假、过时的气象灾害预警 信号。 第二十四条市、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、气象主管机 构及其所属气象台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,导致气象灾害预警 信号发布与传播出现重大失误并造成重大损失的,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;构成犯罪的,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由 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,给予警告,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;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,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: (一)非法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; (二)广播电台、电视台、报纸、政府网站等媒体和电 -5 - 信运营企业未按照规定或者要求播发、刊登气象灾害预警信 号的。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。 -6- 信运营企业未按照规定或者要求播发、刊登气象灾害预警信 号的。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。 -6- 信运营企业未按照规定或者要求播发、刊登气象灾害预警信 号的。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。 -6- 信运营企业未按照规定或者要求播发、刊登气象灾害预警信 号的。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。 -6-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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