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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海市会展业条例 (2020年3月19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)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会展业发展,规范会展活动,维护会 展活动各方主体合法权益,服务保障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 (以下简称“进博会”)等会展活动,打造国际会展之都, 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,推动上海“五个中心”建设,根据有 关法律、行政法规,结合本市实际,制定本条例。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会展业的促进、服务和规范, 适用本条例。 国家对会展业和会展活动管理另有规定的,从其规定。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会展业,是指通过举办会展活动, 促进贸易、科技、旅游、文化、体育、教育等领域发展的综 合性产业。 本条例所称会展活动,是指举办单位通过招展方式,在 特定场所和一定期限内,进行物品、技术、服务等展示,或 者以举办与展示主题相关的会议形式,为参与者提供推介、 洽谈、交流等服务的商务性活动,但以现场零售为主的展销 - 1 - 活动除外。 第四条本市会展业发展遵循市场运作、政府引导、公 平竞争、行业自律的原则,坚持国际化、专业化、品牌化、 信息化方向,加强产业联动,提升城市能级,促进经济高质 量发展。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会展业的统筹规划,完 善会展活动公共服务体系,组织市有关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 落实各项促进、服务和保障措施。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会展业发展议事协调机制,统筹推 进会展业重大政策制定,协调会展业发展中的重大事项,协 调重大会展活动服务保障工作。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实际,采 取措施,支持和引导会展业发展。 第六条市商务部门是本市会展业的主管部门,负责会 展业综合协调、引导规范和服务保障等工作。区商务部门按 照职责,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会展业相关工作。 发展改革、经济信息化、财政、公安、应急、消防、市 场监管、教育、科技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、规划资源、住房 城乡建设管理、交通、文化旅游、卫生健康、统计、体育、 绿化市容、知识产权、城管执法、海关等部门和国际贸易促 进机构按照各自职责,做好促进会展业发展与规范的相关工 作。 - 2 - 第七条本市与会展业相关的行业协会、促进机构等行 信用建设,开展市场研究、标准制定、业务培训和相关评价 评估,促进行业信息交流与合作,引导会员规范经营,推动 行业公平竞争和有序发展。 第二章‧促进与发展 第八条•市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编制本市会 展业发展规划,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,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规划,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。 第九条市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资源等部门编制 会展场馆布局规划,按照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,纳入相应的 国土空间规划。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、交通、商务、文化旅游、经济信 息化等部门应当按照会展场馆布局规划的要求,支持与城市 定位和产业特色相符合的会展场馆建设,完善会展场馆周边 交通、餐饮、住宿、通讯等配套设施建设。 第十条市、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促进会展业发展的经费 纳入本级财政预算,重点支持品牌会展培育、会展业宣传推 户、会展业与相关产业联动等工作。 币、区相关专项资金可以对本市会展业发展给予引导和 支持,促进会展业高质量发展。 -3 - 第十一条鼓励社会资本通过设立会展业投资基金等 方式,为会展产业集聚和相关服务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。 第十二条鼓励境内外举办单位、场馆单位和会展服务 单位在本市设立总部,并在通关流程、人才引进、资金结算、 投资便利、人员出入境等方面按照规定给予支持。 本市建立国际会展活动引进和审办联动机制。商务、文 化旅游等部门和会展行业组织应当加强国际交流合作,积极 引进国际知名会展行业组织和国际知名会展活动。 第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政策措 施,培育具有市场竞争力的示范企业,支持企业通过收购、 兼并、联营等市场化方式,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会展 业市场主体。 第十四条本市会展行业组织应当加强对举办单位、场 馆单位和会展服务单位的指导,鼓励其加入国际知名会展行 业组织;支持本市会展项目取得国际认证,提高全球辐射和 服务能力,提升本市会展品牌的国际影响力;积极培育境外 自办展览项目,提升境外组展办展能力。 本市支持境外机构在特定会展场馆独立举办对外经济 技术展会。 第十五条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政策措 施,搭建资源共享平台,推动会展业与制造、商贸、旅游、 文化、体育等产业联动发展,护大会展业溢出带动效应。 -4 - 第十六条支持本市会展活动举办单位在长江三角洲 (以下简称“长三角)等区域举办系列展,通过品牌合作、 管理合作等形式推动会展业区域联动。 鼓励本市会展行业组织在长三角等区域建立会展业联 动发展工作机制,建设长三角等区域特色展览展示平台,举 办区域联动主题会展活动。 第十七条市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门建立和完善以市场为导向、与国际会展之都建设相适应 的会展人才使用评价机制,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。 鼓励举办单位、场馆单位和会展服务单位通过市场机制 从国内外引进高层次、紧缺会展人才。 市、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,对引进的 高层次、紧缺会展人才在户籍和居住证办理、住房保障等方 面提供便利。 第十八条市教育部门应当支持本市高等院校结合会 展业发展需求,优化会展业相关学科专业设置与人才培养结 构,培养高端复合型会展人才。支持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开展 会展专业贯通人才培养。 市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市教育等部门搭建校企合作服务 平台,引导本市高等院校与举办单位、场馆单位和会展服务 单位加强校企合作,设立会展教育与培训基地,推进校企协 同育人。 - 5 - 第十九条鼓励举办单位、场馆单位和会展服务单位运 用现代信息技术,开展服务与管理创新,促进网上会展等新 兴业态发展,形成线上线下会展活动的有机融合。 支持会展场馆单位推进智慧场馆建设,通过信息化手段 整合各类安全防范措施和会展服务资源,提高会展活动技术 水平和服务功能。 市商务、经济信息化等部门和会展场馆所在地的区人民 政府应当推进会展活动保障和公共服务智能化。 第二十条本市遵循减量化、再利用和再循环的原则, 积极发展绿色会展,制定、完善绿色会展相关标准,推户应 用各种节能降耗的器材设备,鼓励举办单位、场馆单位、会 展服务单位和参展单位(以下统称“会展活动各方主体”) 采用绿色原材料、应用低碳环保技术。 第三章服务与保障 第二十一条本市在政务服务“一网通办”平台建立会 展统一服务窗口(以下简称“平台服务窗口)。商务部门应 当会同公安、消防、绿化市容、规划资源等部门加强业务协 同办理,优化政务服务流程。 举办单位、场馆单位和会展服务单位可以通过平台服务 窗口等方式,审请办理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、消防、户外户 告、地图审核等与举办会展活动相关的行政许可、备案等有 -6 - 关行政事务。通过平台服务窗口审请办理有关行政事务的, 相关部门依法作出的行政许司决定及有关行政事务办理结 果,统一通过平台服务窗口反馈。 市商务部门应当通过平台服务窗口,依法为公众提供会 展活动信息查询等公共服务,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保 障信息安全,对涉及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。 第二十二条举办单位举办会展活动时,应当在发布招 展信息前,将会展活动名称、举办时间、举办地点等信息, 向市商务部门备案。 经备案的会展活动,举办单位可以向海关、商务等部门 审请给予展品进境通关便利、大型会展活动保障等服务。 会展活动信息备案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商务部门另行 制定。 第二十三条海关应当优化会展活动展品的通关手续 和监管流程,提高通关便利化水平;按照规定延长相关展品 暂时进境期限;会展活动结束后,允许符合规定的境外暂时 进境展品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,并准予核 销结案。 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为信用良好的会展活动各方主体 相关人员提供出入境便利。 第二十四条会展活动举办地的区商务部门应当会同 公安、应急、消防、市场监管、城管执法、卫生健康等部门 -7 - 加强工作协同,对会展活动实施现场联合检查,维护会展活 动正常秩序。 会展活动举办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会展活动突发 事件应对机制,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处置突发事件。 第二十五条市、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大型会展活动保 障机制,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安全保障、交通协调、人员疏导、 突发事件处置等工作。 举办预计单日人流超过五万人次的会展活动,举办单位 可以向活动举办地的区商务部门提出保障审请。区商务部门 认为有必要的,应当向区人民政府提请启动区级保障机制。 区人民政府认为相关会展活动超出区级保障能力的,应 当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提请启动市级保障机制。 第二十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会展活动知识产权 保护机制,充分发挥调解、仲裁等多元化知识产权纠纷解决 途径的作用。 知识产权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会展活动知识产权 保护工作的指导,快速处理会展活动知识产权违法行为。 本市加强会展活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,完善知识产权诉 讼案件审理机制,依法加大侵权损害赔偿力度。 第二十七条举办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,设立会展活 动知识产权投诉机构。会展活动知识产权投诉机构由举办单 位人员、相关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律专业人员等组成。 -8- 必要时,知识产权相关管理部门可以应举办单位要求派员指 导。 举办单位或者其设立的会展活动知识产权投诉机构初 步判断参展产品构成侵权的,举办单位可以按照合同约定, 采取遮盖、下架展品或者取消参展资格等措施,并按照有关 规定移交市知识产权相关管理部门依法处理。 第二十八条市商务、标准化等部门应当完善会展业标 准化体系,强化会展业标准实施与监督,提升会展业质量和 水平。 市标准化部门和有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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