全网唯一标准王
-1-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(2002年9月27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6年5月26日福建省第 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《关于修改 〈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条例〉的决定》第一次修正根据2008年12月2日福建省 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《关于修改 〈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条例〉的决定》第二次修正根据2020年3月20日福建省 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《关于修改 〈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条例〉的决定》第三次修正)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保障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(以下 简称省人大常委会)依法行使任免权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 国宪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 级人民政府组织法》和有关法律的规定,结合本省实际,制 定本条例。-2-第二条省人大常委会对权限范围内的本省国家机关 工作人员的任命、免职、撤职、决定代理职务以及通过人选、 接受辞职,适用本条例。 第三条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,应当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,增强 “四个意识”,坚定“四个自信”,坚决做到“两个维护”, 信念坚定、为民服务、勤政务实、敢于担当、清正廉洁,具 备履行职责的相应素质和能力,忠实地遵守宪法和法律,认 真执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和决定,自觉 接受省人大常委会、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群众的监督。 第四条省人大常委会任免事项的具体工作,由省人大 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机构负责。 第二章任免范围 第五条省人大常委会任免本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下 列职务: (一)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,根据省人大常委会 主任会议(以下简称主任会议)的提名,任免省人民代表大 会专门委员会(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)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 部分委员。专门委员会成员的人选,必须在省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中提名。 (二)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,任免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-3-长和省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、工作机构的主任。 (三)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,根据省长的提名, 决定副省长的个别任免。 (四)根据省长的提名,决定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和省人 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厅长、主任的任免,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 院备案。 (五)根据省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名,任免省监察委员 会副主任、委员。 (六)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,任免省高级人 民法院副院长、审判委员会委员、庭长、副庭长、审判员。 (七)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,任免省人民检 察院副检察长、检察委员会委员、检察员。 (八)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,批准任免设区 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。 第六条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,省人大常委会推 选、决定本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下列代理职务: (一)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因为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 位的时候,根据主任会议的建议,由省人大常委会在副主任 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,直到主任恢复健康或者省人民 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。 (二)省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,根据主任会议的 提名,从副省长中决定一人代理省长的职务。代理省长的人-4-选不是副省长的,可以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,决定任命为副 省长后,决定其代理省长的职务。 (三)省监察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,根 据主任会议的提名,从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中决定一人代理 主任的职务。代理主任的人选不是副主任的,可以根据主任 会议的提名,任命为副主任后,决定其代理主任的职务。 (四)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, 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,从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中决定一人 代理院长的职务。代理院长的人选不是副院长的,可以根据 主任会议的提名,任命为副院长后,决定其代理院长的职务。 (五)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, 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,从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中决定一人 代理检察长的职务。代理检察长的人选不是副检察长的,可 以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,任命为副检察长后,决定其代理检 察长的职务。决定的代理检察长,须由省人民检察院报最高 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。 第七条省人大常委会可以通过省人大常委会下列委 员会人选: (一)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,通过省人大常委会代表资 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、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。代表 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的人选,必须在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中提名。-5-(二)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,通过省人大常委会特定问 题调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、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。特定 问题调查委员会成员的人选,必须在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其他代表中提名。 第八条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,根据省人大常委 会组成人员、专门委员会成员、省长、副省长、省高级人民 法院院长、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的辞职请求,省人大常 委会可以决定是否接受其辞职。省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辞职 的,报省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备案。省人民检察院检察 长的辞职,须由省人民检察院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 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。 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、专门委员会成员不得担任国家 行政机关、监察机关、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;如果担 任上述职务,必须辞去省人大常委会、专门委员会的职务。 律师担任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、专门委员会成员期间,不 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。 第九条省人大常委会可以撤销本省国家机关工作人 员下列职务: (一)根据主任会议提出的撤职案,决定撤销省人大常 委会副秘书长和省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、工作机构主任的职 务。 (二)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,根据省长或者主任-6-会议提出的撤职案,决定撤销个别副省长的职务。 (三)根据省长或者主任会议提出的撤职案,决定撤销 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和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厅长、主任的职 务。 (四)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或者主任会议提出的撤 职案,决定撤销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、审判委员会委员、 庭长、副庭长、审判员的职务。 (五)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,根据主任会议的提 请,决定撤换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。撤换省高级人民法院院 长,须报最高人民法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。 (六)在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,根据设区的 市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提请,批准撤换设 区的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。 (七)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主任会议提出的撤 职案,决定撤销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、检察委员会委员、 检察员的职务。 (八)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建议,撤换下级人民 检察院检察长、副检察长、检察委员会委员。 第三章任免程序 第十条新的一届省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依法选举产生 后,应当在两个月内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省人民政府秘书-7-长和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厅长、主任。未重新任命的,其 原任职务自行终止。 除前款规定的人员外,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 作人员,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,继续担任原职务的,不 需重新任命;不再担任原职务的,应当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免 职。 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,其任职的机构 职能已调整,但名称未变更的,不需重新任命;新设立、更 名、合并、撤销或者不再属于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,应当 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免。 第十一条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, 提名人应当书面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任免案,并报送材料。 提请任命案的材料,应当客观、全面写明拟任命人员的 基本情况、简历、德才表现、任职理由等内容。新设立的机 构,须附批准机关的文件。提请批准任命的,须附设区的市 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结果的报告。 提请免职案的材料,应当写明拟免职人员的基本情况、 免职理由等内容。机构更名、合并、撤销或者不再属于省人 民政府组成部门的,须附批准机关的文件。提请批准免职的, 须附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接受辞职的决 定及表决结果报告,或者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的罢免决定 及表决结果报告。-8-提请撤职案的材料,应当写明拟撤职人员的基本情况、 撤职理由等内容,并提供有关材料。提请批准撤换的,须附 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及表决结果报告。 第十二条提请任免案及其材料应当在省人大常委会 举行会议的十五日前,送达省人大常委会。个别特殊情况不 能按时报送的,提名人应当向主任会议作出说明,经主任会 议同意后,可以列入省人大常委会当次会议议程。 第十三条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机构应当对任 免案进行初步审查,并向主任会议报告。审查认为对拟任免 人员情况需作补充说明的,提名人机关应当及时报送补充说 明材料。 第十四条任免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省人大常委会 会议审议。 主任会议认为对拟任免人员情况需作补充说明的,提名 人应当按照主任会议的要求到会或者书面作出说明。 第十五条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任免案时,提名人或 者其委托的副职领导人须到会作任免案的提请说明。由主任 会议提名的,应当确定一名主任会议成员作提请说明。 第十六条审议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、省监察委员会副 主任和委员、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、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 长的任命案时,拟任命人员应当到会作供职发言,回答询问。 第十七条审议撤职案时,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有权提出-9-申诉意见。 第十八条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任免案,采用全体会 议与分组会议相结合的方式。审议时,提名人或者其委托的 人员应当到会听取意见,回答询问。 第十九条列入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任免案,在审 议中发现有重大问题需要查清的,经主任会议提出,常务委 员会会议同意,任免案可以暂不付表决。

pdf文档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

文档预览
中文文档 11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0 收藏 3.0分
温馨提示:本文档共11页,可预览 3 页,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,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
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第 1 页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第 2 页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第 3 页
下载文档到电脑,方便使用
本文档由 思安 于 2022-12-24 17:31:32上传分享
友情链接
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,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,敬请联系我们微信(点击查看客服),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