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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1-龙岩市实施河长制条例 (2019年11月29日龙岩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20年3月20日福建省第十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)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三章工作机制 第四章考核与问责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推进和保障河长制实施,加强河湖保护管 理,落实属地责任,健全长效机制,推进生态文明建设,根 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》 《福建省水资源条例》《福建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》等 法律、法规,结合本市实际,制定本条例。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河长制,适用本条例。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河长制,是指在河湖的相应水域设 立河长,由其负责组织领导相应水域的管理、保护和治理工-2-作,建立健全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体系,构建责 任明确、协调有序、监管严格、保护有力的机制。 本条例所称河湖,包括河流(含江、河、溪)、湖泊(含 水库、山塘)等水体。 第四条实施河长制,应当坚持党政领导、统筹协调、 公众参与、属地管理、强化监督、严格考核的原则,促进河 湖水资源保护、水域岸线管理、水污染防治、水环境治理和 水生态修复,维护河湖健康生命,实现河湖功能的永续利用。 第五条市、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河湖管理保护部 门联动和执法协作机制,协调和督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 河湖管理保护和治理的相关工作。 市、县、乡三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财政资金,将河长制 工作经费和河湖管理保护工作中的政府购买服务经费列入 财政预算。 生态环境、水行政、住房和城乡建设、公安、农业农村、 自然资源、城市管理、交通运输、文化和旅游、工业和信息 化、发展和改革、财政、林业、应急管理、卫生健康等主管 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,做好河湖的管理、保护和治理 工作,落实河长制工作任务。 第六条广播、电视、报刊和网络媒体应当开展河湖管 理保护的宣传教育,鼓励和引导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积 极参与河湖管理、保护和治理,自愿担任义务巡查员、社会-3-监督员,为河湖管理、保护和治理提供志愿服务,营造全社 会合力推进河长制工作的良好氛围。 鼓励村(居)民委员会通过制定村规民约、居民公约, 对河湖管理保护作出约定。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七条本市按照行政区域和水流域建立市、县、乡、 村四级河长体系。 市、县两级设立总河长、副总河长,闽江流域龙岩段、 汀江(含梅江)流域龙岩段、九龙江流域龙岩段设立市级河 长,各河湖所在县(市、区)、乡(镇、街道)、村(居)分 级分段设立河长。 闽江流域龙岩段、汀江(含梅江)流域龙岩段、九龙江 流域龙岩段设立市级河道警长,各河湖对应县(市、区)、 乡(镇、街道)河长由所在地公安机关配套设置河道警长。 总河长、副总河长、河长、河道警长的具体设立和确定, 按照国家和省、市有关规定执行。 第八条总河长是本行政区域内河长制的第一责任人, 对河湖管理、保护和治理负总责,负责河长制工作的组织领 导和决策部署,协调解决河长制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,组 织督促检查本级副总河长、河长及下一级总河长履职情况。 副总河长协助总河长做好河湖管理、保护和治理的相关-4-工作。 第九条市级河长具体履行下列职责: (一)组织领导责任河湖的管理、保护和治理工作; (二)协调和督促相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解决责任河 湖管理、保护和治理的重大问题; (三)组织对责任河湖开展巡查工作; (四)推动建立区域间协调联动机制,协调上下游、左 右岸实行联防联控; (五)完成上级河长和本级总河长交办的实施河长制的 其他工作事项。 第十条县级河长具体履行下列职责: (一)协调解决责任河湖管理、保护和治理的重大问题; (二)部署开展责任河湖的专项治理工作; (三)组织对责任河湖开展巡查工作; (四)推动建立部门联动机制,督促相关部门和乡(镇) 人民政府、街道办事处处理和解决责任河湖出现的问题,依 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; (五)完成上级河长和本级总河长交办的实施河长制的 其他工作事项。 第十一条乡级河长具体履行下列职责: (一)协调和督促责任河湖管理、保护和治理具体工作 任务的实施,对责任河湖进行巡查,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;-5-(二)对超出职责范围无权处理的问题,履行报告职责; (三)对村级河长工作进行监督指导; (四)完成上级河长交办的实施河长制的其他工作事项。 第十二条村级河长协助乡(镇)人民政府、街道办事 处开展河湖管理、保护和治理相关工作,履行下列职责: (一)对责任河湖开展巡查; (二)对村(居)民开展河湖保护的宣传教育; (三)督促落实责任水域日常保洁、护堤护岸日常巡查 等工作任务; (四)劝阻、制止危害河湖的相关违法行为,对劝阻、 制止无效的,履行报告职责; (五)协助乡(镇)人民政府、街道办事处做好河湖管 理、保护和治理的其他职责。 第十三条各级河道警长是其责任河湖的公安责任人, 具体履行下列职责: (一)参与本行政区域水资源保护和水环境综合治理工 作,协助本级河长开展河湖管理、保护和治理相关工作; (二)整合协调各警种资源,牵头做好信息流转、情报 会商等工作,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联系和协作配合; (三)组织、指导、协调和监督责任河湖内涉水治安案 件和涉嫌犯罪案件的查处工作; (四)配合所在地党委、政府排查化解因治水工作引发-6-的不稳定因素; (五)组织开展责任河湖周边区域及村(居)的日常治 安巡查,依法维护治水工作现场治安秩序; (六)配合职能部门宣传涉水法律法规知识; (七)完成本级河长和上级河道警长交办的实施河长制 的其他涉警工作事项。 第十四条市、县(市、区)、乡(镇、街道)应当按 照国家、省、市有关规定逐级设立河长制工作机构,具体履 行下列职责: (一)负责实施河长制工作的指导、协调,开展政策研 究,制定实施河长制的具体管理规定; (二)协助本级总河长、副总河长、河长开展河湖管理、 保护和治理工作,督促、协调落实总河长、河长确定的事项; (三)按照规定受理下一级河长对责任水域存在问题或 者相关违法行为的报告,协助河长协调处理跨行政区域上下 游、左右岸水域管理、保护和治理工作; (四)负责协调调度和分办督办,会同有关责任单位按 照流域、区域梳理问题清单,督促相关责任单位落实整改, 实行问题清单销号管理; (五)具体承担对本级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和下一级 河长工作的监督和考核; (六)开展河长制相关宣传培训和技术指导工作;-7-(七)组织建立河湖管理保护信息平台; (八)完成本级总河长、副总河长、河长交办的实施河 长制的其他工作事项。 第三章工作机制 第十五条市、县两级总河长、副总河长应当定期组织 召开总河长会议,研究决定本行政区域内河长制工作的重大 问题。 市、县、乡三级河长应当根据需要适时组织召开河长会 议,研究、解决责任河湖河长制工作重大问题,协调解决河 湖管理保护的重点难点问题。 各级河长制工作机构应当适时组织召开河长制责任单 位联席会议,研究、通报河长制相关工作。 第十六条各级河长、河道警长名单和监督电话,应当 通过报刊、政府网站等主要媒体和河长公示牌向社会公布, 接受社会监督。 河长公示牌应当在河湖岸边显著位置竖立,载明河长和 河道警长姓名、职务、职责以及水域名称、水域长度或者面 积、管护目标、监督电话等内容。 各级河长、河道警长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,应当及时更 新。 第十七条各级河长应当组织对水资源保护、河湖水域-8-岸线管理保护、水污染防治、水环境治理、水生态修复、执 法监管等事项进行巡查。重点对河湖的水质状况、侵占河湖 岸线、侵占水域空间、非法设置排污口、超标排污、非法采 砂洗砂、乱搭乱建、农业面源污染、非法养殖、电毒炸鱼、 非法倾倒垃圾等突出问题进行巡查,如实记录巡查情况。 各级河长应当建立河长巡查日志,巡查日志应当载明巡 查的时间、地点、主要内容、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等事项。 第十八条对巡查或者其他途径发现的问题,市、县、 乡三级河长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: (一)属于自身职责范围或者应由本级人民政府相关主 管部门处理的,应当及时处理或者协调督促相关单位按照职 责分工予以处理; (二)依照职责应当由上级河长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相关 主管部门处理的,提请上一级河长协调处理。 (三)依照职责应当由下级河长或者下级人民政府相关 主管部门处理的,督促下一级河长处理。 对河湖管理保护问题的处理,同级河长之间有职责争议 或者由本级河长协调有困难的,应当逐级报告,由上级河长 协调解决。 第十九条市、县、乡、村各级河长,应当按照省、市 有关河湖日常监管巡查制度规定的巡查频次,对责任范围的 相应河湖进行巡查。-9-对水质不达标、问题较多的水域应当加密巡查频次。 第二十条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河湖管理保护 中存在的问题以及破坏河湖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 或者举报。 各级河长制工作机构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平台,公布投诉 举报电话和网络举报方式,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 受理并依法查处。 河长、河道警长接到投诉或者举报,应当如实记录,及 时核实,河道警长接到不属于河道警长职责的投诉、举报, 应当向同级河长报告或者转交河长制工作机构;经核实存在 投诉、举报问题的,应当参照巡查发现问题的处理程序予以 处理,并向投诉举报人反馈。 第二十一条市、县、乡各级河长制工作机构应当建立 健全河长制工作督导检查制度,对下级河长制组织体系、水 域保护管理以及河长、河长制工作机构、河道警长、河道专 管员履职等情况进行督导检查,对督导检查发现的问题,应 当书面通报被督导检查单位。 被督导检查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及时整改,并在规定时限 内报送整改情况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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