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榆林市节约用水条例 (2019年10月30日榆林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20年3月25日陕西省第十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)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节约用水管理 第三章 节约用水措施 第四章 非常规水利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寸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全社会节约用水,提高水资源利用效 率,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,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,根据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》和有关法律、法规,结合本市实际, 制定本条例。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取水、供水、用 水、排水等各环节的节约用水及其监督管理活动。 第三条节约用水应当坚持统筹规划、总量控制、合理 -1- 配置、全程监管、提高效率的原则,建立政府主导、市场调 节、公众参与的节约用水机制。 第四条市、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节 约用水工作负总责,将节约用水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规划,保障节约用水项目及工作经费,制定节约用水 政策和措施,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。 乡(镇)人民政府、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节约用 水相关工作。 第五条市、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 责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监督管理工作,履行下列职责: (一)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节约用水规划和年度计划, 实施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管理、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 等制度; (二)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: (三)指导煤炭矿井水、再生水等非常规水开发利用工 作; (四)组织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教育、科学研究和技术推 广; (五)法律、法规等规定的其他职责。 市、县(市、区)发展和改革、住房和城乡建设、生态 环境、工业和信息化、农业农村、财政等部门,应当依照各 自职责共同做好节约用水相关工作。 - 2 - 第六条市、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节约 用水投入机制,构建多元化投融资渠道,引导、鼓励社会资 本投入节约用水工作;对节水改造、节水示范和非常规水开 发利用等项目,可以给予政策和资金扶持。 第七条市、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及其水利、住房和 城乡建设、生态环境、工业和信息化、农业农村、教育等有 关部门和乡(镇)人民政府、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节约 用水宣传教育活动,普及节约用水知识,提高全社会节约用 水、保护水资源的意识。 报刊、户播电视、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节约用水公益性 宣传和舆论监督。 第八条本市实行节约用水目标责任考核评价制度。市、 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应当将节约用水工作纳入对所属有关 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年度自标责任考核评价的内容。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,对浪费 水资源的行为有权劝阻或者投诉、举报。 市、县(市、区)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 公布投诉、举报方式,方便公众监督。收到投诉、举报的部 门,应当依法调查处理,并向投诉人、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。 第十条市、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水资源生 态保护补偿制度,建立节约用水奖励办法,对在节约用水工 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。 -3- 第二章‧节约用水管理 第十一条市、县(市、区)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 同级有关部门,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节约用水规划以及本行 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水资源综合规划,编制区域、行 业节约用水规划和年度节约用水计划,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后执行。 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应当坚持减少水资源消耗,优先利用 地表水,限制开采地下水,鼓励利用非常规水的原则。 节约用水规划应当严格执行,不得擅自变更。确需变更 的,按照规划编制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。 第十二条编制城市总体规划,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规 划,电力开发、石油化工、煤炭等高用水行业的专项规划以 及法律、法规等规定的其他规划,应当依法进行水资源论证, 保证规划的布局和规模与当地水资源条件相适应。 直接从江河、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, 在依法申请取水许可时应当一并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 报告书,作为取水许可审批的重要依据。 第十三条对于与取用水相关的水利规划、水利工程项 自、需开展水资源论证的相关规划、办理取水许可的非水利 建设项目等规划和建设项目,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开展节水评 价。 第十四条市、县(市、区)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 - 4 - 应当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,根据节约用水规划、用水定 额以及年度可用水量,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年度用水计划,对 年度用水实行总量和强度控制。 第十五条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 (以下统称计划用水单位)实行计划用水管理。 计划用水单位应当于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提出下一 年度用水计划建议;新增计划用水单位应当于用水前三十日 内提出本年度用水计划建议。 计划用水单位的用水计划由年计划用水总量、月计划用 水量、水源类型和用水用途构成。具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 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议之白起二十日内书面下达用水计划: 新增用水单位的用水计划,应当自收到建议之日起十日内下 达。计划用水单位应当遵照执行,不得擅自变更。 第十六条计划用水单位调整年计划用水总量的,应当 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水计划调整建议,并提交计划用水 总量增减原因的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。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计划用水单位的用水计划 调整建议之日起十日内核定,并书面通知计划用水单位。 第十七条计划用水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水行政主 管部门应当核减其年计划用水总量: (一)用水水平未达到用水定额标准的; (二)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水技术、工艺、设备或者 -5 - 产品的; (三)具备利用雨水、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条件而不利 用的; (四)未按规定进行水平衡测试或者不接受水行政主管 部门监督管理的; (五)其他严重浪费水行为的。 因重大旱情或者突发水污染事件等原因无法满足正常 供水的,市、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 定应急用水方案,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,可以核减计划用 水单位的计划用水量。影响解除后,应当即时恢复原用水状 况。 第十八条计划用水单位月实际用水量超过计划用水 量10%的,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警示。计划用水单位月 实际用水量超过计划用水量50%以上,或者年实际用水量超 过计划用水总量30%以上的,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、指 导其开展水平衡测试,查找超量原因,制定节约用水方案和 措施。 日均用水量五百立方米以上的工业企业应当每三年开 展一次水平衡测试,水平衡测试结果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。 第十九条新建、扩建、改建的建设项目,应当制定节 约用水方案,安装使用节水型设备和器具,配套建设节水设 施。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应当同时设计、同时施工、同时投 -6- 入使用。节水设施峻工后,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。 已建成的建设项自,未安装、使用节水型用水器具的, 应当逐步更换,有条件的应当建设再生水回用等节水设施。 第二十条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法律、法规和有关 技术标准要求安装计量设施,并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。 用水单位和个人有两个以上不同水源或者两类以上不 同用途用水的,应当分别、分类计量。 第二十一条工业生产的主要用水车间和用水设备应 当单独安装用水计量设施。 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和农业灌溉用水应当安装计量设施。 灌区改造、新建泵站或者泵站技术改造等农业灌溉项目建设, 应当同时安装灌溉用水计量设施。 城镇新建居民住宅应当分户安装用水计量设施。已建成 的城镇居民住宅未分户安装用水计量设施的,应当限期安装。 第二十二条用水依法实行计量收费制度,禁止实行包 费制。 对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制度,对非居 民用水单位超计划用水或者超定额用水实行累进加价收费 制度。 第二十三条市、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护 地下水并严格控制地下水的开采。地下水的保护、开发利用、 管理依照《陕西省地下水条例》和有关法律、法规的规定执 -7 - 行。 市、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地下取水管理, 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源井,应当限期关闭。 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,不得批准新建自备水源井。 第二十四条市、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应当开展水资 源确权登记。建立健全水权交易市场机制,依照有关规定实 现水资源使用权在区域间、流域间、流域上下游、行业间、 用水户间流转。 第二十五条市、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应当推广合同 节约用水管理模式,鼓励节约用水服务企业与用水单位或者 个人签订合同,为其提供节约用水融资、诊断、改造、管理 等市场服务,并以节约用水效益分享、节水效果保证、用水 费用托管等方式回收投资和获得利润。 第三章‧节约用水措施 第二十六条市、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 政区域水资源自然票赋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,调整优化产业 结构、产业布局和产业规模,严格限制高耗水产业,推进水 资源高效利用。 市、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开发、利用和调节、调度水 资源,应当统筹兼顾,保障基本生态用水,维护水体的生态 功能。 -8 - 第二十七条工业企业应当建立节约用水管理制度,采 用先进、适用的节水技术、工艺和设备进行节水技术改造; 采取循环用水、综合利用以及废水处理回用等措施,降低用 水消耗,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。 鼓励工业园区的企业间推行串联用水、分质用水,一水 多用和循环用水。 第二十八条供水企业应当加强制水环节的管理,采用 先进制水技术,减少制水水量损耗。制水水量损耗应当符合 国家规定的标准。 以水为原料生产纯净水、矿泉水、饮料的企业,应当米 用节约用水工艺和技术,生产后的尾水应当回收利用,不得 直接排放。 第二十九条市、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 政区域水资源利用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,合理调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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