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白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(《白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》已由白城市第六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9年12月26日 通过,于2020年3月24日经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,2020年3月26日白城市第 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公布,自公布之 日起施行)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引导和 促进文明行为,提升公民文明素质与城乡文明水平,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,结合本市实际,制定本条例。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 进工作。 第三条‧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,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、 法规规定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 求,维护公序良俗,引领社会风尚,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 为。 第四条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构建由政府组织实施、 各方分工负责、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,保障文明行为 - 1 - 促进工作持续、有效开展。 第五条市、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 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,明确工作目标、任务 和要求,制定有关政策措施,并予以经费保障。 第六条市、县(市、区)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 一领导、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。 市、县(市、区)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具体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促 检查。 市、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。 开发区(园区)管委会、市新区办负责辖区内文明行为 促进工作。 第七条乡(镇)人民政府、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文明行 为促进工作纳入工作白程,确定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文明行 为促进工作。 第八条国家机关、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、其他组织 和公民应当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。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、人大代表、政协委员、教育工作者、 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起表率作用。 第九条报刊、广播、电视、网络等媒体应当积极宣传 文明行为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,传播文明理念,营造全社会 - 2 - 共同促进社会文明的氛围。 第二章‧倡导与鼓励 第十条倡导下列文明行为: (一)友善待人,用语礼貌,为他人提供力所能及的帮 助; (二)尊老爱幼、男女平等、夫妻和睦、勤俭持家: (三)邻里之间和睦共处、互相帮助,依法、文明处理 矛盾纠纷,构建和谐邻里关系; (四)优先选择低碳、环保、绿色方式出行; (五)文明用餐,注重餐桌礼仪,不浪费食物: (六)崇尚科学,反对封建迷信活动,自觉抵制邪教; (七)文明祭奠、绿色祭扫,文明办理婚丧嫁娶等事宜 (八)文明健康开展或者参与节庆活动; (九)积极参加“双拥”和军警民共建活动,关爱、尊 重英雄、烈士、军人及其家属。 第十一条鼓励下列文明行为: (一)关爱空巢老人、留守儿童、残疾人未成年子女和 外来务工人员未成年子女: (二)与自身能力相符的见义男为: (三)无偿献血和自愿捐献造血干细胞、人体(遗体) 组织及器官; -3 - (四)为需要紧急救助的人实施紧急救助或者提供必要 帮助; (五)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和依法设立各类志愿服务组织: (六)对处于困境中的人以合法适当方式提供帮助。 第十二条鼓励机场、军站、商场、医疗卫生机构等公 共场所配备独立的母婴室,为老年人、残疾人、儿童等特殊 群体配建安全便利的通行、卫生设施。 鼓励沿街单位工作和经营期间向社会免费开放厕所,并 设置标识。 第十三条鼓励国家机关、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利用 本单位场所、设施设立学雷锋志愿服务站、公益阅读点,为 环卫工人等户外劳动者和其他需要帮助的人员提供饮用水、 餐食加热、便携设备充电、避风避雨、读书看报等便利服务。 第十四条鼓励国家机关、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和其 他组织结合自身实际,组织开展各种文明行为评选活动。 第三章‧规范与治理 第十五条公民应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尊严,尊重、 爱护国旗、国徽,尊重国歌,维护国歌尊严。 第十六条公民应当遵守市民文明公约、村规民约、学 生守则、行业规范以及其他行为准则,弘扬社会公德、职业 道德、家庭美德,提升个人品德。 - 4 - 第十七条,公民应当自觉遵守下列公共秩序文明行为 规范: (一)爱护公共设施,节约公共资源; (二)在公共场所衣看整洁,举止得体; (三)等候服务时依次排队,乘坐电梯时先出后进,不 在电梯内跳跌、打闹,上下楼梯、使用地下通道等过街设施 时靠右侧通行; (四)参加集会、观看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等活动,服 从现场管理,有序进退场,退场时带走垃圾杂物: (五)组织和参与广场舞、室外歌唱等文体娱乐活动按 照规定选择时间和场地,不影响他人学习、工作和生活; (六)从事甩鞭、投掷飞镖等危险健身活动时,选择安 全场地,不危及他人安全; (七)在医院、图书馆、博物馆、影剧院、公交车等公 共场所内保持安静,轻声接打电话; (八)经营活动不妨碍公共秩序和公共交通: (九)遇突发事件,及时告知相关部门,服从现场指挥, 配合应急处置,不聚集、围观; (十)文明上网,自觉抵制网络谣言。 第十八条公民应当自觉遵守下列生态环境卫生文明 行为规范: (一)节约能源资源,减少使用一次性物品,优先使用 - 5 - 节能环保产品; (二)不伤害、捕捉、猎杀和实卖依法受保护的野生动 物,或者向其投喂有毒、有害和不利于其健康的食物和物品, 绘画、摄影等艺术创作活动不惊扰野生动物的正常栖息和活 动; (三)不在禁止区域垂钓、捕捞; (四)不在野外违法用火; (五)减少废气、废水、固体废弃物等各类污染物排放, 分类投放垃圾; (六)文明如厕,爱护公厕设施,便后及时冲洗,保持 公共厕所清洁卫生; (七)不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或者携带正在燃烧的烟 草制品。 第十九条公民应当自觉遵守下列交通文明行为规范: (一)驾驶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时,不拨打和接听手持电 话,不随意变道、穿插、加塞,不违规使用灯光和喇叭;行 经人行横道时,减速缓行,遇到行人正常通过时,礼让行人; 遇有警车、消防车、救护车、工程救险车等执行紧急任务时, 主动让行; (二)驾驶非机动军时,按照交通规则通行,不违反规 定进入机动车道、人行道行驶,不违反规定载人、载物 (三)公交军和出租军驾驶人文明待客、规范服务,保 -6- 持车辆干净整洁,有序停靠,不甩客、欺客和拒载: (四)驾驶和乘坐机动车时,不向车外抛撒物品; (五)机动车在停车泊位内按照标志、标线停放,不占 用应急道、盲道和消防、医疗急救等公共通道; (六)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自觉排队,有序上下,主动为 老、幼、病、残、孕乘客让座,不在公共交通工具内饮用、 食用或者携带散发异味的物品: (七)行人按照交通信号通行,在人行道内行走;横过 机动车道,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;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,从 人行横道通过;没有人行横道的,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,确 认安全后直行通过,不得在军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 途倒退、折返;在车行道上不拦车、停留、气讨或者从事散 发广告、兜售物品等妨碍交通安全的活动。 第二十条公民应当自觉遵守下列旅游文明行为规范: (一)信守旅游合同,遵守景区的秩序与安全规定,不 从事危及他人和自身人身财产安全的活动: (二)保护英雄烈士纪念设施,不参与有辱国家尊严和 民族感情的活动,不从事破坏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 动; (三)尊重历史文化、风俗习惯、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: (四)爱护旅游资源,保护环境和旅游设施,拍照摄像 遵守规定,不在文物古迹上刻划、涂画、张贴,不攀爬、触 -7- 摸文物; (五)与他人友善相处,尊重服务者,服从引导。 第二十一条公民应当自觉遵守下列社区公共文明行 为规范: (一)不占用或者损坏公用设施设备、不侵占公共活动 空间和绿地,不在公共区域堆放杂物、私搭乱建,不违规私 拉电线; (二)不在室外悬挂摆放有碍观瞻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 物品,不高空抛物; (三)不非法悬挂、胶贴、张贴、涂写广告; (四)在室内进行装修装饰作业,使用电器、乐器或者 进行其他娱乐、体育锻炼等活动的,应遵守有关规定,采取 有效措施,避免干扰周边居民正常生活; (五)将车辆停放在划定或者设置的车位、车库区域内, 不占用小区消防通道,不妨碍他人正常通行。 第二十二条下列不文明行为列入重点治理内容: 一)行人闯红灯、乱穿道路、不走人行道; (二)驾驶自行车、电瓶车、摩托车、三轮车随意变道、 逆向行驶、乱穿道路、闯红灯: (三)出租车驾驶人接打电话、用对讲机聊天、吸烟、 吃东西、随意停靠拉客妨碍其他军辆通行; (四)驾驶机动军未按规定避让行人: - 8 - (五)乱扔垃圾、乱倒脏水,随地吐痰、随处便溺: (六)携带宠物进入禁止的公共场所,遛放宠物不拴绳、 粪便不立即清理; (七)在居民住宅楼道内堆放及悬挂杂物、在居住区绿 地内种菜等侵占公共空间: (八)在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违反规定,产 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: (九)违规喷涂、张贴、发放小广告、宣传单; (干)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或者携带正在燃烧的烟草 制品。 第二十三条,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需要,对重点治理内容进行调整补充,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备案后适用本条例相关规定。 第二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文明行为促进 工作的现状和自标,确定依照本条例实施重点治理的时段和 区域,并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向社会公布。 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、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、 开发区(园区)管委会、市新区办应当根据前款规定的工作 方案,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。 第二十五条公安、城管、卫生、交通运输等行政执法 部门应当健全联合执法机制,针对列入重点治理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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