全网唯一标准王
舟山市养犬管理条例 (2020年1月20日舟山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20年3月26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)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免疫与登记 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 第四章 经营与服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寸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养犬行为,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, 改善城乡环境卫生,维护公共秩序,根据有关法律、法规的 规定,结合本市实际,制定本条例。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为以及相关管理活 动,适用本条例。 军用、警用等特种犬只以及动物园、专业表演团体、科 研机构等单位饲养的特定用途犬只的管理,按照国家有关规 -1- 定执行。 第三条养犬按照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 域管理。 本市城市建成区、风景名胜区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、 中心镇建成区及经济开发区、工业园区等实行城市化管理的 区域以及市、县(区)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为重 点管理区。 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其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。 第四条养犬管理遵循政府监管、养犬人自律、基层组 织参与和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。 本条例所称养犬人,是指饲养犬只的个人或者单位。 第五条市、县(区)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 作的领导,建立由公安、综合行政执法、畜牧兽医、卫生健 康、市场监督管理、住房城乡建设、生态环境、财政等部门 参加的养犬管理协调和保障机制,将养犬管理工作所需资金 纳入财政预算。 第六条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,负责犬 只准养登记、违反准养登记相关行为和放住犬只恐吓他人、 犬只扰民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查处以及狂犬的捕杀工作。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违法携犬出户、养犬影响市容和 污染环境卫生等违法行为的查处,犬只收容处置,重点管理 区弃养犬、走失犬、无主犬的捕捉工作。 -2 -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犬只防疫工作和犬只诊疗 的监督管理,以及死亡犬只无害化处理技术指导和狂犬病等 动物疫情的监测工作。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犬伤人员和狂犬病人的诊治、监测的 监督管理以及人用狂犬病疫苗等的接种工作。 市场监督管理、住房城乡建设、生态环境、财政等部门 按照各自职责,做好养犬管理相关工作。 乡(镇)人民政府、街道办事处负责一般管理区弃养犬、 走失犬、无主犬的捕捉,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。 第七条公安机关应当会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、畜牧兽 医行政主管部门等建立养犬管理服务信息系统,有关行政管 理部门应当将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与犬只管理相关的信 息及时录入系统,实现信息共享。 第八条村(居)民委员会、住宅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 服务企业应当协助相关管理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。 村(居)民委员会、住宅区业主委员会可以召集村(居) 民会议、业主大会会议制定养犬规约,并监督实施。 第九条市、县(区)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、 乡(镇)人民政府、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多种形式,开展依 法养犬、文明养犬、防治狂犬病的宣传教育。 有关行业协会、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应当积极倡导 依法养犬、文明养犬,协助做好养犬管理的宣传教育等工作。 -3 -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养犬行为,有权进行 劝阻,并可以向政府设立的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或者 相关部门进行举报和投诉。 相关部门接到举报、投诉后应当登记,及时处理,并将 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、投诉人。 第二章‧免疫与登记 第十一条重点管理区内实行犬只狂犬病免疫和犬只 准养登记制度。未经狂犬病免疫和准养登记,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饲养犬只。 一般管理区内实行犬只狂犬病免疫制度。 第十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饲养烈性犬。 重点管理区内禁止饲养大型犬,但是残疾人因辅助、导 盲、导听等服务需要饲养的除外。本条例公布前重点管理区 内已饲养的大型犬已经取得狂犬病免疫证明的,可以继续饲 养并依法办理犬只准养登记。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和大型犬名录及标准由市公安机关 会同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确定,并向社会公布。 第十三条养犬的个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,在 本市有固定住所。 个人在重点管理区内养犬,每一户籍和每一固定住所限 养一 - 4 - 只。但是因辅助、导盲、导听等服务需要饲养的除外。 本条例公 布前超过限养数量的非禁养犬只,已经取得狂犬病免疫 证明的, 可以继续饲养并依法办理犬只准养登记。 饲养的母犬繁殖幼犬的,养犬人应当在幼犬出生后三个 月内,将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予以处置。 第十四条在重点管理区内,禁止单位饲养犬只,因护 卫等内部安全管理需要的除外。 养犬的单位应当配备犬笼、犬舍、围墙等封闭安全防护 设施,安排专人饲养和管理犬只。 第十五条犬龄满三个月后十五日内或者狂犬病免疫 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,养犬人应当携带犬只到畜牧兽医行 政主管部门确定的狂犬病免疫点接种狂犬病疫苗,并领取狂 犬病免疫证明。 第十六条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合理设置狂犬 病免疫点并及时汇总、整理犬只免疫信息,建立犬只免疫数 据库。 狂犬病免疫点应当采集在本机构进行狂犬病免疫的犬 只免疫信息,按规定报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。 第十七条犬只准养登记实行一犬一证。 养犬人取得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后应当到公安机关设 - 5 - 置的犬只准养登记服务点办理登记。 犬只准养登记有效期为一年。养犬人应当于犬只准养登 记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,凭犬只准养登记证和狂犬病免疫证 明向公安机关审请办理延续。逾期未办理的,由公安机关注 销犬只准养登记。 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犬只准养登记办理场所,并会 同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措施,逐步实现犬只准养登记 与犬只狂犬病免疫在同一场所办理。 第十八条个人办理犬只准养登记,应当提供下列材料: (一)个人身份证明和居民户口薄; (二)房产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; (三)犬只的有效狂犬病免疫证明; (四)犬只站立正、侧面彩色照片; (五)因辅助、导盲、导听等服务需要饲养服务犬的, 还应当提供残疾证和服务犬的相关专业训练证明。 单位办理犬只准养登记,应当提供下列材料: (一)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; (二)养犬用途说明 (三)养犬安全管理制度; (四)专职看管犬只人员身份证明 (五)专门饲养犬只场所证明: (六)犬只的有效狂犬病免疫证明; - 6 - (七)犬只站立正、侧面彩色照片。 养犬人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、材料齐全的,应当当场子 以登记,发放犬只准养登记证、犬牌,为犬只植入电子身份 标识,并告知养犬人权利义务。不符合条件的,不予登记, 说明理由,并 告知养犬人十日内将犬只自行处置或者送交犬只收容 场所。 第十九条携带未在本市登记的犬只进入本市重点管 理区的,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,并持有效的狂犬病 免疫证明。 犬只逗留时间超过三个月的,养犬人应当自进入本市重 点管理区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大只准养登 记。 第二十条养犬准养登记证、犬牌、犬只电子身份标识 毁损或者灭失的,养犬人应当及时审请补发或者重新植入。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养犬人应当审请办理犬只准养登 记变更或者注销手续:(一)养犬人地址、联系方式等信息 变更的,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变更手续: (二)放弃所饲养犬只的,应当将犬只送交犬只收容场 所并办理注销手续: (三)饲养的犬只死亡、失踪或者转让的,应当自犬只 死亡、失踪或者转让之白起十五白内办理注销手续。 -7 - 犬只被没收的,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注销犬只准养登记。 第三章‧养犬行为规范 第二十一条养犬人应当依法、文明养犬,为犬只提供 必要的饮食条件、活动空间和生活环境。 鼓励养犬人和经营单位对所养犬只实行绝育。 第二十二条饲养犬只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,不得放 任犬只恐吓、伤害他人,不得污染环境。因犬吠等干扰他人 正常生活的,养犬人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虐待、遗弃犬只,不得组织、参与 “斗犬”等可能伤害犬只的活动。 第二十三条禁止在小区楼道、楼顶、房顶、绿化带等 公共区域以及单位集体宿舍、开放式阳台、城市绿地饲养犬 只。 禁止在重点管理区内开办犬类养殖场。禁止在住宅区、 商务办公楼内从事犬只经营、诊疗活动。 第二十四条携带犬只外出时,应当遵守下列规定: (一)在重点管理区内给犬只佩戴犬牌; (二)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束两米以内的牵引带牵领 或者装入犬笼、犬袋; (三)在人多拥挤场合应当收紧牵引带,贴身携带犬只: (四)避让老年人、残疾人、妇和儿童; - 8 - (五)携带犬只乘坐电梯的,应当避开高峰期,并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犬只伤人;(六)乘坐出租汽车的,应当征得 驾乘人员同意,并将犬只装入犬笼、犬袋;进入候船室、乘 坐客运船的,应当将犬只装入犬笼、犬袋,不得带入客舱, 不得放出喂养; (七)不得携带犬只进入河道等水体: (八)随身携带犬只粪便清洁物品,即时清理犬只排池 的粪便。 每日8时至18时不得携带大型犬只外出。其他时段携 带大型犬只外出的,应当为犬只戴上嘴套,并避开人群集中 区域。 单位饲养的犬只不得离开护卫场所,因登记、免疫、诊 疗等正当事由需要离开护卫场所的,养犬人应当将犬只装入 犬笼、犬袋。 因辅助、导盲、导听等需要携带服务犬不适用本条第一 款第五项、第六项和第二款规定。 第二十五条下列场所禁止携带犬只进入: 一)党政机关、医院、养老院、幼儿园、学校校园; (二)青少年营(儿童活动中心)、博物馆(纪念馆) 展览馆、科技馆、文化馆、美术馆、图书馆以及影剧院、体 育场馆、游乐场、歌舞厅、网吧等; (三)候车室、候机室; -9 -

pdf文档 舟山市养犬管理条例

文档预览
中文文档 17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0 收藏 3.0分
温馨提示:本文档共17页,可预览 3 页,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,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
舟山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 1 页 舟山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 2 页 舟山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 3 页
下载文档到电脑,方便使用
本文档由 思安 于 2022-12-24 17:31:31上传分享
友情链接
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,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,敬请联系我们微信(点击查看客服),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