全网唯一标准王
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(1986年10月14日云南省路南彝族自治县第九届人民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2006年2月 11日云南省石林葬族自治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 会议修订2006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-一次会议批准根据2020年5月21日云南省 石林彝族自治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0年6月11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《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修正 案》修正)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 第三章 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四章 自治县的经济建设 第五章 自治县的财政管理 第六章 自治县的社会事业 第七章 自治县的千部职工队伍建设 第八章 自治县的民族关系 -1-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》和《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》,结合石林彝族自治县(以下简称首 治县)政治、经济、文化的特点,制定本条例。 第二条自治县是葬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,属昆明市 管辖,自治县内还居住着汉族、苗族、壮族等民族。 第三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 和人民政府。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行使县级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,同时 依法行使自治权。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驻鹿阜街道。 第四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国家的统一,保证宪法 和法律在自治县的遵守和执行。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把国家的整体利益放在首位,积极完 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。 第五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自治县实际,在不违背 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,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,加快自治 县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。 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、决定、命令和指示,如有不适合 自治县实际情况的,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, - 2 - 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。 第六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团结和带领全县各族人民, 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,以马克思列宁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 邓小平理论、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、科学发展观、习近平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,坚定道路自信、理论 自信、制度自信、文化自信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增 进各民族对伟大祖国、中华民族、中华文化、中国共产党、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,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,贯彻 新发展理念,自力更生、艰苦奋斗,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、 政治文明、精神文明、社会文明、生态文明协调发展,把自 治县建设成为经济发展、文化繁荣、民族团结、社会安定、 环境优美、人民富裕的民族自治地方。 第七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,结 合实际,分类指导,发挥自然资源、民族文化、区位优势, 实施对外开放、科教兴县和城镇化发展战略,促进自治县经 济持续健康发展。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快以粮烟果蔬为主的种植业、以羊 产业为主的畜牧业和加工型工业、旅游业以及阿诗玛文化产 业的发展,带动第一、二、三产业全面协调发展,逐步建成 城市经济带和阿诗玛文化经济带。 第八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实施依法治县,加强民主法 制教育,推行岗位责任制、过错追究制、依法赔偿制,提高 -3- 依法行政和公正执法水平。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乡(镇)政权建设,加强社区居 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建设,完善居民和村民自治制度,保 障公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。 第九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大力发展教育、科学、文化、 卫生、体育等事业。对各民族进行爱国主义、集体主义、社 会主义和民族政策的教育。发扬各民族勤劳勇敢、团结互助 的优良传统。提倡爱祖国、爱人民、爱劳动、爱科学、爱社 会主义的公德。移风易俗,提倡文明的婚、丧习俗,推进殡 葬改革,提倡火葬。培养有理想、有道德、有文化、有纪律 的公民,不断提高各族人民的思想道德素质、科学文化素质 和健康素质。 第十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把列入省、市、自治县扶贫 开发工作重点的贫困乡、村作为扶持重点,统一规划,分类 指导,加大扶持力度。实行资金、信息、技术、物资的配套 服务,使当地群众利用本地资源优势,发展生产,搞活经营, 增加收入,尽快脱贫致富。 第十一条自治县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。各民族 公民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,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 律规定的义务,遵守公民道德,维护社会稳定。 第十二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和发展各民族平等、 团结、互助、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,促进各民族共同团 -4- 结奋斗、共同繁荣发展,铸宰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。禁止对 任何民族的歧视,禁止破坏民族团结的行为。 第十三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都有使用和 发展自己已的语言文学的自由,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 习惯的自由。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推户普通话和汉学,提倡学习彝文和 外国语。 第十四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 信仰自由。任何国家机关、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 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,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 宗教的公民。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,依法取缔邪教 组织。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、损害公民身 体健康、干预国家行政司法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。 自治县内的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。 第十五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拥军优属工作,加强 国防教育,做好征兵和安置工作,支持人民武装力量建设, 巩固和加强军政军民团结。 第十六条自治县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 条例。 - 5 - 第二章自治县的自治机关 第十七条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 权力机关。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各民族代表的名额和比例,按照云 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确定。 第十八条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自治县 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。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,葬族公民 所占比例可以高于其人口比例,并且应当有葬族公民担任主 任或者副主任。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 事机构。 第十九条‧自治县人民政府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 执行机关,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。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昆明市人民 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。在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,对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。 第二十条自治县人民政府由县长、副县长、局长、主 任等组成。自治县县长由彝族公民担任。自治县人民政府的 组成人员中,彝族和其他少数民族成员可以高于其人口比例。 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正职或者副职领导成 员中,应当合理配备葬族或者其他少数民族人员。其他工作 - 6 - 人员中,少数民族人员应当高于其人口比例。 第二十一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时,使用汉 语言文字,根据需要可以使用彝族语言文字。 自治县的国家机关的印章、牌匾及重要宣传标记使用汉、 彝两种文字。 第三章‧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二十二条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组织、职 能和工作,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执行。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和工作人员 中,应当有彝族公民。 第二十三条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使用汉 语言文字审理和检察案件。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 文学进行诉讼的权利。对于不通晓汉语言文学的诉讼参与人, 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。 制作法律文书使用汉字。 第四章自治县的经济建设 第二十四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规划指导下,以 市场为导向,结合自治县的实际,制定经济建设的政策和规 划,自主地安排和管理自治县的经济建设事业。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调整优化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,改善 -7 - 投资环境,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,保护 投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,加快自治县经济发展步伐。 第二十五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以农业为基础,实 行基本农由保护制度,加大对农业的投入,加强农由水利基 础设施建设和管理,发展适应市场需求的种植业、养殖业、 加工业,增加农民收入。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、 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。推动农村经营体制创新,建立农 产品营销体系,提倡在自愿、互利的原则下,发展多种形式 的合作经济,鼓励和扶持专业户、经济联合体从事开发性生 产和产业化经营,加快农业产业化步伐。 第二十六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对土地的保护、管 理和合理开发利用。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、土地有偿使用 制度,建立规范的土地资本营运机制。农民承包土地的经营 权可以依法、自愿、有偿流转。改变土地用途,必须经县级 以上国土资源部门批准。 衣村建房应当服从规划、统一安排,尽量使用原有的宅 基地和村内的空闲地,严格控制占用耕地。 第二十七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森林资源实行分类 经营。重视天然林保护和生态公益林建设,鼓励各种经济组 织和个人投资开发林产业,逐步提高森林的覆盖率和成材率。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林业发展规划,因地制宜地绿 -8- 化造林,恢复森林植被。对不宜耕种的陡坡地,有计划地退 耕还林、还草,保持水土。 自治县林业部门根据采伐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,严格控 制森林采伐量,林木依法采伐。加强护林防火、森林病虫害 防治和林木种苗检验检疫工作。严禁乱砍滥伐,毁林开垦。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育林基金,专项用于 造林和植被恢复,同时享受省、市森林植被恢复、退耕还林、 天然林保护、护林防火等方面经费的照顾。 第二十八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发展以圭山山羊、猪、 牛为主的畜牧业。加快乳山羊商品基地建设,同时发展水产 业和其他养殖业。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,建立健全技术指导、良 种繁育、防疫治病、饲草种植和畜产品加工、运输、销售的 服务体系,推动畜禽产业全面发展。 第二十九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对水资

pdf文档 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

文档预览
中文文档 19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0 收藏 3.0分
温馨提示:本文档共19页,可预览 3 页,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,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
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第 1 页 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第 2 页 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第 3 页
下载文档到电脑,方便使用
本文档由 思安 于 2022-12-24 17:31:12上传分享
友情链接
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,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,敬请联系我们微信(点击查看客服),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。